改革开放史 · 长期历史栏目
激荡四十年
中国普通人的财富逆袭史
生产队一年收成以后,粮食去了哪里?
序章 · 第一篇
四十年的巨变,要从改革前的一本账讲起
秋收结束,粮食进了生产队仓库,却还没有真正进入农民家里的粮缸。
接下来,账本上要依次出现国家任务、种子、饲料、集体留用、人口粮、工分粮、实物折款和年终结算。一家人忙了一年,最后可能分到了粮,却只领到很少现金;也可能粮食已经吃进肚子,账上仍然欠着生产队的钱。
这不是少数人的特殊遭遇,而是理解改革前农村家庭所得方式的一把钥匙。
1978年后来被写进无数历史叙述:会议、文件、试验、转折。可对于当时绝大多数普通人来说,“改革”一开始并不是一个宏大的词。它首先落在一些极其具体的问题上:今年家里能分多少粮?一个工分到底值多少钱?劳动与家庭生活之间,为什么隔着这样长的一本账?
这正是《激荡四十年》要从改革前夜讲起的原因。
此后四十年,中国家庭获得财富的方式不断改变:土地经营、进厂就业、个体生意、乡镇企业、城市住房、股票和互联网,一个又一个入口被打开。但在进入这些故事以前,我们必须先看清改革起点上的普通家庭拥有什么、不能支配什么,又通过怎样的制度把劳动换成生活资料。
对于农村家庭,这个起点藏在一本生产队的账里。
在包产到户以前,一块地收获的粮食,并不会直接按户搬回家。今天的人很容易产生一种直觉:一片土地收了多少粮,除以种地的人数,大致就是农民所得。可在人民公社后期,从田里的收成到一家人的粮缸,中间隔着一条很长的路。
粮食收进集体仓库以后,先要完成国家任务;下一年的种子要留下,集体牲畜需要饲料,生产和公共需要要有积累,参加某些特定劳动的人还可能得到补助。经过这些环节,剩余部分才进入社员分配。
即便粮食已经分到户,账也没有结束。粮食等实物还要折成金额,再与一家人的工分、应分款、预支和其他往来相抵,最后才能看出这户人家还能领到多少现金,或者是否形成账面亏欠。
一年的收成,要经过国家、集体、生产队和家庭几层关系,才会变成餐桌上的饭和手里的钱。
这本账,就是我们理解改革开放起点的第一把钥匙。接下来,我们不依靠一张覆盖全县的汇总表,而是沿着制度文件和两组已经核到原刊、原账的基层材料,一层一层追踪粮食去了哪里。
粮食从田间收成进入家庭账本的主要环节。示意图,不代表全国各地存在完全相同的流程、顺序和比例。〔14〕
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我们队怎么样”直接关系饭碗
人民公社不是一个只有单一层级的巨大集体。1962年9月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结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构成不同层级,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直接组织收益分配。〔1〕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听起来像一句离日常生活很远的制度术语,却直接关系到每个家庭的饭碗。同在一个公社,甚至相邻两个村庄,只要分属不同核算单位,土地条件、经营结果、人口与劳动力比例、集体负担和分配方案不同,一天劳动最后换回的粮食和现金就可能不同。
“集体劳动”因此不意味着所有农民面对同一张全国统一的工资表。工分只是劳动计量单位,它本身不是货币,也没有一个全国固定价格。只有等一年生产结束,生产队把收入、支出、留用和可分配部分算清楚以后,工分才可能折算出当年的价值。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当时农村家庭关心的不仅是今年丰收还是歉收,还关心一个更切身的问题:“我们队今年怎么样?”
丰收是第一步。生产队经营得怎样,账怎么算,才决定收成最后以什么形式来到一家人手中。
粮食进了仓,并不等于已经可以分给各家
粮食进入集体分配时,还要处理对国家的义务。但这不是一条全国各地完全相同、先后顺序永远不变的流水线,更不能简单理解成“先拿走一部分,再分剩下的”。
农业税、公粮、统购、征购、公购,在不同年代和不同材料里并不完全是同一个概念。
农业税属于税收。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等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合作社以社为单位纳税,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交粮困难时也可以改征其他农产品或现款。〔2〕基层口语和后来的回忆中常把农业税粮称为“公粮”,但这个称呼不能自动包括所有交给国家的粮食。
统购则是国家按照计划和核定任务收购粮食。1955年《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先核定粮食产量和用粮标准;产量减去用粮量和实缴公粮以后,有余粮的核定交售任务,由国家统购,缺粮者则核定供应量。办法所说的用粮通常包括口粮、种子和饲料。〔3〕
这套办法最初以农户为核定单位,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以后,具体承担任务和核算的层级又发生变化。到了本文关注的1970年代,地方材料常见“征购”“公购”等栏目。它们与农业税可能在实际征收工作中一并布置,却仍然不是同一种义务:一项是税,一项是按价格收购。
更重要的是,国家任务并不是全国各地一个固定比例。常年产量、地区税率、粮食品种、征购基数、灾情和地方执行口径都会造成差异。一个地方的比例,只能说明这个地方在相应年份和统计口径下的情况,不能代表全国农民都按同一比例交粮。
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这一层的意义在于:地里的总收获从一开始就不是可以按户直接平分的财产。国家粮食供应体系要维持,城市和缺粮地区要获得粮源,农村集体也在这一制度中承担任务。只有把这一环节放回当时城乡粮食供应和统购统销的整体背景,才能理解它为什么存在;也只有继续往下看生产队的账,才能知道它怎样影响具体家庭。
没有分到户的粮食,也不能一概叫作“被扣走了”
处理国家义务和集体分配时,也不能把账面剩余粮食全部分给社员。一个生产集体要继续运转,必须为下一轮生产留下资源。
首先是种子粮。今天分光,明年就无法播种。其次是饲料粮。在以畜力仍然十分重要的年代,耕畜不是家庭餐桌之外无关紧要的消耗,而是生产能力的一部分。此外还有储备、特定生产活动使用的粮食,以及对水利、牧业、副业和外出做工人员的补助。
1962年条例对生产费用、集体积累和福利用途作了制度安排。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等集体积累,公益金承担福利、救济等公共需要。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把所有未分到户的部分统称为某种含义单一的“扣除”。〔4〕
制度分类到了基层,会变成一串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名字。张海荣利用冀北苏寺大队粮食账、用工结算表和村干部工作笔记所作的研究,梳理出国家提取、口粮、工分粮、种子粮、饲料粮、生产粮、补助粮、储备粮和“积囤粮”等不同项目。〔5〕
这些名目看起来琐碎,却分别回答着村庄里最实际的问题:明年拿什么下种?牲口吃什么?外出修水利的人少种了队里的地,该怎样补偿?遇到歉收,集体手里有没有可以周转的粮?
其中,“生产粮”和补助粮尤其能说明,家庭所得不能只看日常田间劳动记了多少工分。苏寺大队从1972年开始提取生产粮,1972—1979年八年间平均每年10257斤,用于农田水利、副业加工、牧业饲养以及外出做工社员等特定劳动。1978年,公社铁矿、农机站和其他征调民工的补助粮合计9911.8斤。〔6〕
这些数字只属于苏寺大队,不能当作全国平均数。但它们揭示了一种具有解释力的机制:集体不仅要在“国家”和“家庭”之间分粮,还要在不同生产用途、不同劳动类型和不同层级之间调剂资源。
苏寺账目中的“积囤粮”更能说明制度与实际运行之间的缝隙。它由种子、饲料等项目的结余形成,并没有完全按制度分类转入储备粮,而是被基层灵活调剂,后来还用于缓解社员口粮不足。〔7〕
这不是说账目可以任意处理,而是提醒我们:真实的村庄既不是一张机械执行的制度流程图,也不是毫无规则的分配现场。制度划出边界,基层则在收成、人口、劳力和现实困难之间寻找周转空间。
同样一袋粮,按人口分还是按劳动分,会改变家庭结果
真正进入社员分配的粮食,还要回答一个最棘手的问题:按人口分,还是按劳动分?
全部按人口平均,家里孩子多、老人多,基本生活更有保障;但劳动力多、出工多的家庭会问:多干的活体现在哪里?全部按工分分配,劳动差别更明显;可劳动力少、孩子多或者有老弱成员的家庭,又可能连基本口粮都承受压力。
这不是一道只靠“平均”或“按劳”就能轻易回答的题。因此,不少地方把口粮拆成按人口和按劳动分配的不同部分,但具体比例并不统一,而且会随年份调整。
苏寺大队的材料显示,1971年秋收分配曾采用人口与劳动一比九;次年基本口粮又改为人口八点五、劳动一点五,多数时候采取“二八开”。〔8〕这组变化本身比任何一个固定比例更重要:同一个大队也可能根据政策和现实调整规则,不能把“人七劳三”或“人八劳二”写成全国长期不变的办法。
河北保定清苑县某生产队的实物账,让我们进一步看到这种规则怎样落到家庭。徐卫国、黄英伟研究了该队1974—1980年的账目,逐年参加分配的有33至42户,其中能够组成连续观察样本的是27户。1977年总决算材料不全,1980年又受到家庭承包变化影响,因此不同表格使用的年份并不完全一致。〔9〕
河北清苑某生产队连续27户的人口、工分与分粮结构,原刊表2局部。〔15〕
在这27户连续样本中,1974、1975、1976、1978和1979五个可比年份,每户平均参加分配人口约4.70人,年均工分约1160个;人均按人口取得的粮食平均392.64斤,按工分取得的粮食平均117.10斤,合计509.74斤。〔10〕
按五年平均计算,人口粮约占这两部分合计的77%,更接近“人口八、劳动二”的结构。但这只是研究者所观察的河北一个生产队及其连续27户,不能据此反推全国统一制度。
这张表真正重要的地方,是让我们看见家庭结构怎样进入分配结果。一个人口多、劳动力少的家庭,按人口取得的基本部分可能较多,但创造的工分未必足以覆盖全部实物折款;一个劳动力比例较高的家庭,则可能通过更多工分取得较有利的结算结果。不能把余款户简单写成“勤劳户”,也不能把亏款户写成“懒人户”。人口、年龄、劳动能力和家庭负担共同进入了这笔账。
粮食已经进了粮缸,却仍要在账上折成钱
分粮以后,年终结算并没有结束。
生产队先根据当年的可分配收入和总工分计算工值,再算出每户按工分应得的金额。与此同时,家庭已经取得的口粮、工分粮等实物要按规定价格折款。应分款减去实物折款及其他往来之后,才形成最终结算。
这意味着,“实物折款”不是农民拿到手的现金。它是已经取得的粮食在账上的货币表达。
换句话说,一户人家粮缸里已经有了粮,在生产队账本上却相当于提前领走了一部分应得收入。把实物折款和现金余额直接相加,再称为农民“工资”,会误解当时的结算方式。
连续27户的实物折款、应分款与年终现金结算,原刊表4局部;这里的现金收入只是生产队账户中的结算结果,不等于家庭全部现金来源。〔16〕
河北第9生产队的连续27户数据中,五个有完整结算资料的年份,每10个工分的价值从0.518元到0.746元不等。五年平均,每户实际分配款63.40元,应分款67.42元,实际分配约占应分款的94.04%;平均余款8.48元、亏款4.46元,最终现金余额平均约4.08元,其中部分年份还包括补助。〔11〕
这里的4.08元尤其容易被误读。它不是这个家庭全年的全部现金收入,而只是生产队年终结算这一账户中的平均现金结果。家庭可能还有副业、外出劳动或其他收入,表格并没有把全部生活来源都装进去。
五年共出现79个余款户次和56个亏款户次,亏款户次超过总户次的四成。〔12〕“户次”也不是不同的56户,而是同一家庭在不同年份可以重复出现。这个比例说明,在实物化分配下,账面亏欠并不是极少数人的偶发现象。
河北账目还记录了“小决算”。生产队在年度大决算之外提前分配部分小麦,再在账上结算。1974—1979年,小决算小麦合计约4.35万斤,约相当于大决算小麦的8%。1977年,全队38户中有18户因为小决算形成亏欠,合计278.78元。〔13〕
对家庭来说,粮食早一点进粮缸,能够缓解眼前生活;但它同时可能提前占用年终应分收入。由此可以看到,当时农村家庭面对的并不只是“工分值多少钱”,还有何时分粮、按什么价格折算、家庭人口需要多少口粮,以及最后是否还能留下现金。
都在挣工分,普通家庭过的却不是同一种生活
到这里,我们可以把一年的账重新串起来。
粮食收获以后,先处理国家任务;集体再留下种子、饲料、生产、储备和公共需要;进入社员分配的部分,又按人口、劳动或两者组合分到家庭;实物最后折价,与工分收入和往来款结算,形成余款或亏欠。
每一层都可能制造差异。
地区自然条件和总产量不同,国家任务和地方统计口径不同;不同生产队的经营状况、集体积累和工值不同;同一生产队内部,各家人口与劳动力结构也不同。即使处在同一制度框架下,普通农民实际经历的生活也不会完全相同。
河北连续账中,同一个生产队不同年份的工值已经明显变化;苏寺材料又显示,同一大队内部的口粮水平和分配比例也会调整。粮食所得较高,不意味着现金结算一定同样有利;更不能用一个指标概括一家人的全部生活。
因此,讲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生活,既不能只用一个全国平均数,也不能找一个村庄就代表全国。县级长期表可以呈现结构变化,大队和生产队账目能够揭示运行机制,分户账才能让我们看到家庭结果。把这些不同尺度的材料放在一起,才可能接近普通人的真实处境。
看懂这本账,才知道后来的改革改变了什么
回到1978年前后,农村问题的张力已经不仅是粮食够不够,还包括劳动和家庭所得之间隔着多少层核算。
一个社员下地劳动,先被记成工分;工分要等集体全年收支完成后才有价值;粮食又要经过任务、留用和分配规则;家庭已经取得的实物还要折款结算。劳动并非不能换来所得,而是两者之间存在一条很长的制度和账目链条。
1978年前后,围绕按劳分配、纠正平均主义和生产责任的讨论不断加强。改革后来改变的,不只是土地由谁耕种,也包括生产责任、核算单位和家庭所得之间的距离。
农民一年所得,并不是地里收成的简单平均数;工分也不是一张随时可以兑现的工资单。只有看懂粮食怎样从田地进入仓库、从集体账进入家庭粮缸,才能理解后来当生产责任、核算单位与家庭可支配所得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时,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强烈的历史冲击。
而这只是《激荡四十年》的起点。
接下来,工分会让我们看到劳动价值的地区差别;返城知青和恢复高考,会让我们看到一代年轻人怎样重新获得流动机会;个体户、乡镇企业、国企改革、住房商品化和互联网,则会一次次改变普通家庭积累财富的方式。
无论后来出现多少新机会,我们始终追问同一个问题:一个普通人,怎样一步步获得更直接决定自己劳动、收入和家庭生活的可能?
下一篇,我们继续追问:一个工分究竟值多少钱?为什么同样劳动一天,在不同生产队、不同年份,换回来的价值会如此不同?
资料与注释
文中序号与以下资料逐条对应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521、529—530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五、二十四条。
〔3〕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1955年8月25日发布,第二、十三条;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115—133页。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535—538页。
〔5〕张海荣:《集体化时期基层社会的粮食管理——以冀北一个村庄为个案》,《中共党史研究》2023年第1期,第100—120页。
〔6〕同上,第111页。相关数字据文中苏寺大队粮食账和用工结算表。
〔7〕同上,第111页。相关论述据文中对“积囤粮”及基层调剂的分析。
〔8〕同上,第106页。人口与劳动分配比例均为苏寺大队特定年份的记录。
〔9〕徐卫国、黄英伟:《人民公社时期农户劳动报酬实物化及其影响——以20世纪70年代河北某生产队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4期,第120—128页。
〔10〕同上,表2,实际刊页第123页。
〔11〕同上,表4,实际刊页第124页。
〔12〕同上,表4及相关正文,实际刊页第124—125页。
〔13〕同上,表5及相关正文,实际刊页第126—127页。表5六个年度逐项相加为43531斤,论文正文合计写作43477斤,两者相差54斤;本文因此采用“约4.35万斤”的约数,并保留这一原刊内部差异的说明。
〔14〕本图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及张海荣、徐卫国和黄英伟相关研究整理。图中顺序用于解释本文讨论的主要机制,不表示各地各年均按完全相同的先后次序和比例执行。
〔15〕徐卫国、黄英伟:《人民公社时期农户劳动报酬实物化及其影响——以20世纪70年代河北某生产队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4期,表2,实际刊页第123页。图为原刊局部裁切,保留表题、数据及资料来源。
〔16〕同上,表4,实际刊页第124页。图为原刊局部裁切,保留表题、单位、数据及资料来源。
激荡四十年
沿着历史进程,讲清普通人的劳动、机会与家庭财富如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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