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民国时期福建省政府财政厅颁发给诏安县的未税契验契证,属于民国土地赋税、不动产确权相关的历史官方文书,具体内容分析如下:

1. 文书核心目的说明

这份文书开篇阐明,当局为整理契税、安抚民众、保障产权,规定所有田围园地这类不动产的已税、未税契据都必须投验,申领这份验契证:已税的红契不收取验契费用,未税的白契无论典卖价额多少,每张只征收验契费银壹元,只有经过此次验契、持有该验契证的不动产契据才具备合法效力,非经买卖转移的不动产不再额外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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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动产登记明细(手写填报内容)

登记项 具体内容

业主姓名 田沈氏

业主住址 仙塘村

不动产种类 瓦屋

不动产坐落 前江社

不动产面积 壹间

不动产四至 东至笔砚塘角、南至园、西至巷路、北至奕杰厝

产价 伍拾陆元

原业主姓名 陈天茂等

中证人姓名 陈如清等

立契年月日 民国十五年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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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书落款与合规标识

这份证件的签发时间为中华民国二十年五月三十日,证件编号为第785号,文书底部标注明确“此种未税契验契证每张征收验契费银壹圆正”,页面多处加盖官方大印以及区长、乡長的签名盖章,是民国时期福建诏安县针对民间未税不动产白契进行合规化确权、征收验契税的一手历史实物,是研究民国地方财税、土地产权制度的珍贵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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