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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永强律师作为行政法学者型律师,长期研究财税类行政允诺效力裁判规则。律师分析,税收减免、税收返还权限具备严格法定层级限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优惠、税费返还政策的制定权限仅归属于国务院、省级财政、税务主管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无任何法定权限自行设立税收返还扶持政策,因此乡镇政府作出的大额税收返还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本身属于无效条款。但条款无效不等于政府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乡镇政府明知自身无财税优惠权限,仍主动向企业作出承诺、引导企业大额投资,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赔偿企业全部合理信赖投资损失。

法律依据层面,《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禁止各级地方政府、乡镇自行出台税收返还、税费减免政策,违规财税承诺一律无效。同时《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确立信赖利益保护规则,行政机关明知无职权仍订立优惠条款,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签约前未核查政府财税权限,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轻微过错,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比例划分损失承担份额。

实务中,乡镇政府常以承诺条款违法无效作为完全免责理由,主张无需承担任何补偿、赔偿责任。路永强律师曾代理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乡镇政府协议约定连续四年税收地方留存全额返还,企业购置土地、建设厂房投入两千余万元后,财政部门明确无法兑现返税政策。庭审中律师区分条款效力与过错赔偿两层法律关系,即便税收返还条款无效,政府主动作出越权承诺诱导投资,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令乡镇政府赔偿企业厂房建设、设备采购等核心投入损失。

路永强律师给出企业签约前权限核查办法,凡是涉及税收返还、税费减免的招商优惠,签约前务必核实政策出台主体,乡镇自主承诺的高额返税存在极高无效风险;若乡镇希望给予企业财政扶持,可将税收返还调整为合法合规的固定资产奖励、产值扶持、就业补贴等财政补助,此类产业补贴乡镇在本级财政预算范围内有权兑现,不存在法律效力障碍。

若企业已经签订含乡镇税收返还承诺的协议,无法兑付时不要直接放弃维权,可调整诉讼诉求,不再主张兑付无效的税收返还款,转而主张政府赔偿因越权承诺造成的厂房、设备、前期运营全部信赖利益损失。乡镇政府无独立财政赔付能力的,由设立乡镇政府的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财政资金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因乡镇财政薄弱免除赔偿义务。

遇到乡镇政府越权税收返还承诺、投资损失索赔相关纠纷,可委托楹庭政企纠纷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