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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合作,

产业化养殖本是双赢,

市场风险养殖风险如何分配?

如果发生意外造成亏损,

责任又当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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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嘎嘎肉鸭公司与养殖户老夏签订《肉鸭委托饲养合同》,约定以“公司+农户”模式合作养鸭。嘎嘎肉鸭公司承担市场价格变动风险,提供鸭苗、饲料、药品及技术指导;老夏承担养殖风险,负责场地、设施及日常管理。

2023年2月,老夏接收肉鸭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的最后一批鸭苗,按以往经验正常养殖。然而,饲养期间,鸭子出现大面积病情。老夏赶忙联系公司技术指导,公司也多次指派兽医到场查看,并提供药品积极治疗,但是,这批鸭子较以往死亡率明显增高,并由此产生了较高药品费用。

2023年7月,双方经对账确认,老夏在饲养期间累计结欠嘎嘎肉鸭公司各项款项共计16万余元。肉鸭公司认为,其提供的鸭苗与前几次合作一致,且及时指派专业兽医查看鸭子病情、提供药品积极治疗,不存在过错,按合同约定鸭子死亡属于养殖风险,应由老夏自担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老夏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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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夏辩称,结欠部分的亏损主要是因为养殖过程中鸭子大量生病死亡导致的,嘎嘎肉鸭公司提供的药品和技术指导未能有效解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肉鸭委托饲养合同》确立了委托饲养的法律关系,在履约过程中,嘎嘎肉鸭公司提供了鸭苗、饲料、药品及技术指导,老夏亦进行了规模化养殖。对于对账单确认的16万余元亏损总额,双方均无异议,案件争议核心在于亏损的责任承担。

老夏作为专业养殖户,负有饲养管理的主要责任,养殖过程中的疾病死亡风险应主要由其承担。嘎嘎肉鸭公司作为技术指导方,其提供的防疫和治疗方案未能有效控制病情,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一定关联。鉴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均无明显主观过错,且养殖过程存在诸多不可控因素,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老夏承担60%的责任,嘎嘎肉鸭公司自担40%的责任。因此,老夏应向嘎嘎肉鸭公司支付的款项为9万余元。

至于嘎嘎肉鸭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老夏未能交付足量肉鸭系是因养殖过程中的疾病死亡所致,并非其主观恶意违约,且无证据证明其对死亡结果存在过错,故对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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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因委托养殖引发的合同纠纷,对“公司+农户”模式下的风险分担与责任厘清具有参考意义: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本案中,便是契约严守与风险共担需平衡。

“公司+农户”模式旨在整合资源、共担风险,合同明确约定了公司承担市场风险、农户承担养殖风险,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在养殖中置身事外。当公司提供的核心支持(如技术、药品)存在瑕疵或未能有效履行指导义务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嘎嘎肉鸭公司的全部诉请,也未完全采纳老夏的抗辩,而是依据公平原则划分责任,正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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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模式中,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公司应确保提供的物资和技术服务符合标准,切实履行指导义务;农户应加强管理,勤勉尽责,对养殖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沟通。双方通过清晰、完备的合同条款明确风险分配,避免事后产生争议。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相应责任,但违约责任的认定应结合履约过程与过错程度综合判断。

在合同对具体风险事件的责任分配约定不明时,法院可以运用公平原则,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获益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对损失进行合理分担。这既是对契约精神的补充,也是实现个案实质正义的重要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来源:江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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