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一家公司后,才发现公司早已涉及巨额债务,账户被冻结,甚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此时,受让方还能否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变更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又能否恢复?
近期,何阳律师代理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取得重要结果:仲裁机构认定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重大债务风险,构成欺诈,裁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并支持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回原登记主体。对方同时承担了鉴定费及全部仲裁费用。
收购公司后,突然发现巨额历史债务
当事人与原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并办理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变更时,转让方并未告知: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已经卷入一宗重大仲裁案件,对方提出的仲裁请求约600万元。
直到目标公司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当事人才发现,公司因股权转让前发生的纠纷,已经被裁决承担违约金及损失合计472万余元,同时还需承担相关费用。案件随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公司账户资金被划扣,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此时,当事人不仅面临巨额债务风险,还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仅仅向原股东追偿部分经济损失,已经无法从根本上解除其与目标公司的身份绑定。
本案真正需要解决的,不只是“谁来赔钱”,而是能否撤销最初的股权交易,让股权、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登记尽可能恢复至交易前状态。
转让方提出多项抗辩,案件并不简单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方提出了多项抗辩:
第一,股权转让价格很低,受让方并未遭受实质损失,不构成欺诈。
第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约定,如存在未披露债务,受让方可以向转让方追偿,因此受让方只能要求赔偿,不能撤销协议。
第三,受让股权后,目标公司已经进行增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股权已经无法恢复至转让前状态。
第四,受让方作为成年人和商事主体,应当自行开展尽职调查,没有查清公司债务,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围绕三个核心问题重新组织案件
接受委托后,何阳律师团队没有将案件简单处理成合同违约或者经济损失赔偿,而是围绕三个核心问题重新梳理证据和法律关系。
第一,转让方是否明知目标公司存在重大债务风险。
通过梳理股权转让时间、原仲裁案件的受理时间、开庭时间以及股东变更时间,可以看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目标公司已经被申请仲裁,原股东一方对该案件及巨额债务风险并非不知情。
对于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数百万元责任的未决仲裁,显然属于足以影响受让方交易决定的重大事项。转让方明知却不披露,已经不是一般的合同履行瑕疵,而可能构成对重大交易信息的故意隐瞒。
第二,追偿条款是否排除受让方的法定撤销权。
对方主张,合同已经约定债务追偿方式,因此当事人只能要求赔偿。但合同约定的追偿权,与《民法典》规定的欺诈撤销权,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如果转让方故意隐瞒重大债务,导致受让方在错误认识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使合同中约定了追偿条款,也不当然意味着受让方放弃撤销权。单纯追偿只能解决部分金钱损失,无法解除受让方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及由此产生的持续风险。
后续增资,不影响撤销权成立
本案另一个难点是,受让股权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已经由10万元增加至200万元。对方据此主张,即使原协议存在争议,也已经无法恢复原状。
何阳律师提出,判断欺诈是否成立,应当重点审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转让方是否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以及受让方是否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后续增资是股权转让完成后发生的事实。如果转让方在获悉重大仲裁结果后及时告知,受让方可能根本不会继续增资。不能反过来以受让方在不知情状态下实施的后续行为,阻却其依法行使撤销权。
这一观点最终获得仲裁庭采纳。仲裁庭认定,后续增资不影响受让方依法享有的撤销权;协议撤销后如何恢复原状,属于裁决执行及后续处理的问题。
核心仲裁请求获得支持
仲裁庭最终认定,转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未向受让方披露目标公司已经存在的重大或有负债,构成欺诈。
最终裁决:
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协助将目标公司的股东变更回原股东,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回原登记主体;由转让方承担笔迹鉴定费及全部仲裁费用。
这份裁决不仅解决了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撤销的问题,也为当事人进一步解除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绑定以及处理相关执行风险,提供了关键法律依据。
收购公司发现隐债,不能只盯着“债务谁承担”
此类案件中,很多当事人最初只考虑起诉原股东赔偿损失。但如果目标公司已经涉及重大诉讼、执行、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仅仅取得一份金钱赔偿裁判,并不一定能够解除受让方的身份风险。
案件处理前,应当重点审查:
转让方何时知道相关债务或者诉讼;股权转让协议如何约定债务披露及责任承担;受让方何时发现撤销事由,是否仍在法定期限内;有没有证据证明转让方故意隐瞒;股权、法定代表人、增资及执行状态能否一并处理。
尤其需要注意,欺诈撤销权存在严格的行使期限。发现公司隐藏债务后,如果长期只与对方协商、催促或者等待承诺,可能错过撤销协议的法律窗口。
何阳律师长期办理深圳地区股权转让、收购公司隐藏债务、公司控制权、法定代表人变更及重大合同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的关键,不只是证明公司“有债务”,而是通过完整的交易时间线和证据链,证明对方在交易时明知重大风险、负有披露义务却故意隐瞒,并据此选择撤销、解除、追偿或者执行救济的最优路径。
案件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和证据。本文仅为匿名化案例分享,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
何阳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彩田路7006号深科技城一期B座22楼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合同诈骗控告与辩护、刑民交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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