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这样一起令人窒息的案子——

【#孕妇捂死3岁女童最高或仅判无期# 生母泣血质问:你不想带她,你可以把她还给我】#怀孕女子疑因嫉妒捂死男友3岁女儿# “你不想带她了,或者觉得她是个累赘,你可以把她还给我,但你不能把她给害了啊!”这句泣血的质问,出自3岁女童彤彤生母陶女士之口。7月15日,江苏3岁女童彤彤被父亲女友捂死案一审开庭,被告人邱某被控故意杀人罪,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此次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后结束,法院未当庭宣判。彤彤生母陶女士的代理律师臧梵清透露,邱某在庭上多次撒谎、毫无悔意,并且认为自己两次捂住孩子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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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是2025年8月23日清晨6点多。彤彤哭闹,邱某先用手捂住她口鼻,再用黑色快递袋——还是生父尹某买给彤彤的儿童内裤包装袋,长时间、多次捂压,导致孩子窒息死亡。

案发前一天,邱某刚刚告诉尹某我怀孕了。案发后她第一反应是编,说什么“孩子玩塑料袋意外窒息”。快递袋套在孩子脸上被家属发现时,她已经联系堂嫂准备送医,同时把这场谋杀往下掩。彤彤被匆匆下葬,若不是生母陶女士咬着牙说“即使没有最终证据我也认了,至少我要知道真相”、坚持开棺尸检,邱某那套“意外”大概率就糊弄过去了。

庭审上更让人心寒的还是邱某本人的样子。代理律师臧梵清说,她多次撒谎、毫无悔意,把两次捂压行为辩成“过失”,理由是“孕期激素、没睡好、腹泻、感情问题”。辩护人甚至还提“她为了照顾彤彤两次流产、有负债、是初犯”,把杀人原因往周边人包括尹先生身上推。

陶女士放弃了民事赔偿,只要一个严惩。但所有人都知道,按现行法,邱某最高也就是无期,死刑是没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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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读者疑惑,一个快当妈的人,为什么能对3岁孩子下死手?这个问题或许很难有准确答案,但其实还是有迹可循的。

邱某和尹先生2023年9月起同居,尹先生外出工作,她长期独自带着彤彤。2025年3月彤彤眼眶瘀青,6月大腿骨折要手术,她说是摔的,紧接着肚皮、私处、脚多处烫伤,她说“喝鸡蛋汤烫的”……警方后来的调查把这些伤都指向了邱某。也就是说,捂死不是第一次下手,是长期虐待之后的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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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女士8月初见过被烫伤的彤彤,提出要接回孩子,被邱某拒了,结果没过两周孩子就没了。

而犯案动机,尹先生说“疑因嫉妒我对女儿的关爱”——一个刚确认怀孕的女人,独自照看男友跟前妻生的孩子,看着男友把疼爱分给“别人的女儿”,自己肚子里的才是“自己的”,这根弦崩在哪一步不好说,但嫉妒+疲劳+孕期激素+长期积怨确实是催化剂,这一点邱某的辩护人也抓着在用。

但催化剂可不是借口。3岁小孩,哭闹两句,就用手捂、用塑料袋反复压到窒息。而且这不是失控一瞬间,而是两次。第一次停了,听见孩子又有声,“再捂一分钟”。这已经是冷静区间内的二次加害。

一个快当妈的人为什么能对孩童这么残忍?因为“母性”不是自动附赠在所有女性身上的光环,它不对陌生小孩生效,尤其不对“情敌的影子”生效。邱某对自己的胎儿是保护的,对彤彤是碾压的——同一个人,两套标准,这才是这件事最让人感到不寒而栗的地方。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法

注意两个时间点,“犯罪时”对未成年人,“审判时”对怀孕妇女,立法特意把后者放宽,初衷是胎儿无罪,不能因母亲犯罪被剥夺出生权

但“审判时”这三个字,被最高院几次扩张解释,扩得非常大:

1991年电话答复:羁押受审时已怀孕的,不论是否违反计生、不论自然流还是人工流,都视同“审判时怀孕”; 1998年法释18号批复: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又因同一事实起诉审判的,视为审判时怀孕,不适用死刑; 连“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怀孕,脱逃期间分娩,追回审判”都算。

所以现实就是,只要凶手在“羁押→审判→判决生效”这段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存在过怀孕状态甚至包含流产,死刑包括死缓都是全部锁死的。这条保护线本意是防止“为了判死刑给孕妇做人工流产”这种反人道操作,但扩到最后,已经给极端恶性案件留了个缝——

邱某这案子,手段上极其恶劣,反复捂压加上塑料袋;主观恶意相当明显,属于二次加害、事后编谎并有长期虐待前科;后果极为严重,3岁幼童死于非命,放普通被告人身上早够死刑标准的

但她作案时怀孕、审判时已过分娩在哺乳期,律师也说顶格也就是无期加上限制减刑

你说这是不是在“卡BUG”?从公众朴素正义感看,像。但从法条内部逻辑看,它其实是立法“宁可宽到底、不让胎儿背锅“的选择,刑法连75岁以上都留了个“特别残忍手段致死可杀”的口子,唯独对怀孕妇女是彻底封死,连死缓都不给,就是因为胎儿那一侧是无辜变量,立法者不愿意让任何司法环节去权衡“母罪vs胎命”。但代价就是,邱某这种案子罪大恶极是真的,免死也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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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免死这一点将来要不要优化一下,我觉得首先胎儿是无辜的,起码等孩子生下来再说。但在分娩、哺乳期满后,极端情节可否例外激活死刑?比如设置“杀害未成年人+手段特别残忍+长期虐待前科”这类极端恶劣情形,怀孕状态只推迟不适用,不搞永久豁免。这样既不殃及胎儿出生和哺乳,也给彤彤这种案子留个顶格出口。

就算暂时难以修改,也起码把“无期+严格限制减刑+不得假释”用足。彤彤方律师已经在提这条路——无期最少坐多少年,限制减刑可以推到25年甚至更长实质关押,让“免死”≠“轻判”。这其实是当前最现实的出口,公众愤慨要的是“她这辈子别想出来”,限制减刑起码能做到个七八成。

至于邱某现在因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这点也得说清楚。哺乳期满必须收监,监外执行不是逃脱,别让“她在外面带孩子”的观感再烧一次舆论。

一个3岁的孩子,死前最后一句话大概是哭,而捂她的凶手肚子里也正怀着另一个生命。法律选了保胎儿那一侧,那彤彤这一侧,至少把无期+限减用足,别让她母亲那句“你还给我啊”落空

讲真写这一篇我都是把自己放空择开的,尽量让自己冷静下来,不带多余的感情色彩,但这么下来极度耗费脑力和心神,以后还是尽量不沾这样的案子了,唉!可怜的彤彤!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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