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
人员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公 告
以下当事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我大队已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告知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告知后30日内接受处理,依据《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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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相关当事人及时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并接受处理。前来处理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材料。
办理地址: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联系电话:0743-7725829(请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咨询)
特此公告
来源: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保靖公安在线
一审:敏敏 二审:冰冰 三审:杨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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