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7月18日,记者获悉,日前,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公布“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拼改装”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涉嫌销售违法加装非机动车的,也有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案的,以下是相关案例详情。
案例一:成都市温江区徐师傅电动车维修店销售违法加装的非机动车案
2026年4月,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成都市温江区徐师傅电动车维修店涉嫌销售具有违法加装情形的非机动车,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店对其经营的3辆电动自行车在车头安装前置车篮,导致车辆外形结构与《产品合格证》载明的外观图示不符,影响行驶安全。经核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9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店销售的涉案电动自行车属于《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违法加装情形的非机动车,其行为违反《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该公司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形,2026年7月3日办案单位对该公司作出从轻处罚决定,罚款3900元。
案例二:成都奥特斯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案
2025年3月6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抖音店铺“老鹰骑士车品装备店”销售的“AGV K1摩托车头盔”仍在使用已废止的国家强制标准《GB811-2010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旧国标)。2025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线下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185个标注旧国标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依法当场予以查封。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2023年从厦门某公司购进旧国标AGV品牌摩托车头盔共计968个。2024年1月1日后,当事人将新旧国标头盔混合销售,致使无法查清2024年1月1日后销售旧国标头盔的具体数量,仅能查明已销售1个(售价850元,已退货退款),未销售185个。涉案不符合新国标的摩托车头盔共计186个,货值金额158100元,无违法所得。
案发后,当事人及生产厂家分别出具《整改处理承诺书》与《说明》,承诺将涉案头盔退回生产厂家进行技术改造以达到新国标技术要求,确保不流入市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新国标实施过渡期届满后,继续销售不符合新国标《GB811-2022》要求的旧国标摩托车乘员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系首次违法、已主动退货退款消除危害后果,且涉案产品可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国标要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节约资源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不没收涉案产品,罚款31620元。
案例三:青白江温荣峰电动车自行车经营部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而未经CCC认证摩托车乘员头盔案
青白江温荣峰电动车自行车经营部经营者温某某购进标称温州恒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摩托车乘员头盔30个,赠送亲戚2个;购进无厂名厂址的红色摩托车乘员头盔10个;均以13元/个的单价进行销售。
2026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输入“温州恒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查询到上述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认证信息。红色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无厂名厂址,当事人无法提供厂名厂址信息,无法证明销售的该红色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了认证,属于销售无厂名厂址、冒用CCC认证标志、未经CCC认证的摩托车乘员头盔,青白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无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冒用CCC认证标志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而未经CCC认证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成都市青白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冒用CCC认证标志摩托车乘员头盔38个,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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