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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岩

养老机构是老年人晚年安居的重要保障,部分机构因适老化设施缺失、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老人摔伤事故,并产生权责划分、保险理赔等多重纠纷。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也督促养老机构正视安全责任、规范日常管理,切实守护老年人晚年安全。

2025年6月,七旬老人崔某入住一家老年医疗护理院,接受二级养老护理,日常可自主生活、独立居住,无需专人贴身看护。某天凌晨,崔某独自在房间卫生间摔倒,造成左侧股骨颈骨折,经手术治疗及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各120天,身心及经济均遭受较大损失。

崔某认为,护理院卫生间缺少适老化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值守救助存在疏漏,遂将护理院及承保养老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

护理院辩称,老人自身患有基础疾病、肢体有旧伤,行动不便且未呼叫协助,系自身疏忽导致摔伤,且院内已及时送医、尽到救助义务,同时请求抵扣前期垫付的医疗费,相关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则认为,护理院投保100张床位、实际入住187人,超员经营导致风险大幅增加,应按比例赔付,且无证据证明崔某因地滑摔伤,同时要求扣除医保报销费用,拒绝全额理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卫生间未安装适老化扶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设施存在明显安全瑕疵,属于安全保障不到位。同时查明,护理院事发后送医及时,未延误救治;老人原有基础疾病与旧伤,和本次摔伤致残无因果关系;超员多出的入住老人均为特困、低保人员,医疗费享受政府专项救助,不会额外增加保险风险。

结合全案,法院认为,养老护理院作为专业养老服务机构,理应针对老年人行动特点完善高危区域安全设施、落实防护义务,因卫生间设施存在缺陷,未尽特殊安全保障职责,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承担30%侵权责任。崔某具备自主行动能力,清楚自身肢体不便,夜间独自如厕未寻求护理协助,未尽合理自我安全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主要原因,自行承担70%责任。保险责任方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需依法理赔。本案医疗费因不额外增加保险风险,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项目,因护理院超员经营导致风险提升,按照投保床位与实际入住人数比例折算赔付,并抵扣护理院已垫付的医疗费用。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