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常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第三人出具书面代偿承诺的情形。
最高院入库案例《某建公司与某煤焦公司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第三人向其出具的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书面承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不同,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可以追加的前提:一是在执行程序中;二是第三人需要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三是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复议申请人某建公司陈述“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某煤焦公司与某能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共同向某建公司出具了涉案《说明》。”即“共同向某建公司”出具《说明》,与“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的规定不符。故而,复议申请人某建公司复议申请认为运城中院(2022)晋08执异28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结合案例及相关规定,追加出具书面代偿承诺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时间条件,承诺需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若第三人在诉讼阶段或判决生效前出具承诺,不属于执行程序中的代偿承诺,无法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可通过债务加入另行起诉。
二是对象条件,承诺需向执行法院作出。若第三人仅向申请执行人出具承诺书,未提交执行法院,无法认定其自愿接受法院执行管辖,法院一般不予追加。
实操提醒:承诺无效及例外情形
实践中,并非所有书面代偿承诺都能追加第三人,需注意两类无效情形。
一是承诺附条件或附期限,且条件未成就、期限未届满。若第三人承诺“在某煤焦公司偿还部分债务后,自愿代偿剩余部分”,在条件未成就前,无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二是第三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承诺系受胁迫、欺诈出具,且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承诺无效,法院不予追加。
此外,第三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仅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无需承担;若第三人履行完承诺义务,法院应解除对其的执行措施。
周军律师提醒,第三人出具书面代偿承诺,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新路径,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实践中,如有第三人出具代偿承诺属于““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即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