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资治通鉴》周纪二中的商鞅事,不胜嘘吁。
《资治通鉴·周纪二》载,秦孝公即位之初,秦国处境极为艰难。
"八年,孝公令国中曰:'昔我穆公,自岐、雍之间,修德行武,东平晋乱,以河为界,西霸戎翟,广地千里,天子致伯,诸侯毕贺,为后世开业,甚光美。会往者厉、躁、简公、出子之不宁,国家内忧,未遑外事,三晋攻夺我先君河西地,丑莫大焉。献公即位,镇抚边境,徙治栎阳,且欲东伐,复穆公之故地,修穆公之政令。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
此令一出,天下震动。秦孝公以"复穆公之故地,修穆公之政令"为号召,以"尊官""分土"为诱饵,广招天下奇才。此时,卫国的公孙鞅闻令而来。
商鞅,本名公孙鞅,卫之庶孙,"好刑名之学",曾事魏相公叔痤。公叔痤知其贤,临终前荐于魏惠王: "痤之中庶子卫鞅,年虽少,有奇才,愿君举国而听之。"魏惠王默然不应。公叔痤又曰:"君即不听用鞅,必杀之,无令出境。"王许诺而去。公叔痤召鞅告之,鞅曰: "君不能用子之言任臣,又安能用子之言杀臣乎?"此语尽显商鞅之智——他深知魏惠王既不能用其才,亦必不能杀其身。后鞅入秦,因嬖臣景监以求见孝公,"说以富国强兵之术,公大悦,与议国事"。
《资治通鉴》载,卫鞅欲变法,"秦人不悦"。孝公召群臣议之,一场关于变法的激烈论战由此展开。
卫鞅对孝公曰:"夫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
此语可谓商鞅变法之总纲。"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百姓见识短浅,不能与之共谋开创之计,只能与之共享成功之利;"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追求至高道德者不与世俗同流,成就伟大功业者不与众人商议。此语虽有精英主义之嫌,却道出了改革之艰难——改革者必须有超越常人的远见与魄力。
甘龙反对曰:"不然。缘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之。"
卫鞅驳之曰:"常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
此论极为精辟。常人安于旧习,学者囿于所闻,此二者只能"居官守法",不能"论于法之外"。唯有"智者"方能"作法","贤者"方能"更礼"。孝公曰"善",遂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
《资治通鉴》详细记载了变法之令:
"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此令涵盖三大方面:
其一,民政司法方面:建立"什伍制",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相收司、连坐"。一家犯法,邻里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此制将百姓编织成严密的监控网络,使"奸"无处遁形。
其二,政治军事方面:废除世卿世禄,"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即便是国君宗族,无军功亦不得列入宗室名册。以军功授爵,"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此制彻底打破了贵族世袭特权,使"富贵之门必出于兵"。
其三,经济方面:重农抑商,"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努力耕织者可免除徭役;"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从事工商业及懒惰致贫者,全家收为官奴。
变法之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卫鞅乃设一计, "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乃下令。"
此"徙木立信"之举,看似简单,实则深谋远虑。十金已属重赏,五十金更是天文数字。卫鞅以"重赏"立信,以"必行"示威,使百姓知秦国之令必行、必赏、必罚。
司马光于此有精辟评论: "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
司马光将"徙木立信"与齐桓公"不背曹沫之盟"、晋文公"不贪伐原之利"、魏文侯"不弃虞人之期"并列,认为"此四君者,道非粹白,而商君尤称刻薄,又处战攻之世,天下趋于诈力,犹且不敢忘信以畜其民,况为四海治平之政者哉!"
令行期年,"秦民之国都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数"。正当此时,太子犯法。《资治通鉴》载: "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
此处置极为高明。太子不可施刑,则刑其傅、师——公子虔受劓刑,公孙贾受黥刑。此举向天下昭示:法无例外,虽太子犯法,亦必追究;虽权贵犯法,亦必严惩。"明日,秦人皆趋令"——一夜之间,秦国上下皆知法令之不可违。
行之十年,成效显著。 "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然而,卫鞅之手段亦过于酷烈。当初"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十年后"有来言令便者",卫鞅却曰: "此皆乱法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其后民莫敢议令。
此处置虽维护了法令之权威,却堵塞了言路,使"民莫敢议令"。百姓不敢言,非心服也,乃畏威也。此为商鞅日后之祸埋下伏笔。
献伐魏之谋。
显王二十九年(前340年),卫鞅言于秦孝公曰: "秦之与魏,譬若人之有腹心之疾,非魏并秦,秦即并魏。何者?魏居岭阨之西,都安邑,与秦界河,而独擅山东之利。利则西侵秦,病则东收地。今以君之贤圣,国赖以盛;而魏往年大破于齐,诸侯畔之,可因此时伐魏。魏不支秦,必东徙,然后秦据河、山之固,东乡以制诸侯,此帝王之业也。"
此论极为精辟。商鞅以"腹心之疾"喻秦魏关系,指出魏国强则西侵秦,弱则东收地,秦魏必有一战。今魏"大破于齐"(指马陵之战庞涓败死),"诸侯畔之",正是伐魏之良机。若魏东徙,秦可"据河、山之固,东乡以制诸侯",成就"帝王之业"。
孝公从之,使卫鞅将兵伐魏。魏使公子卬将而御之。
两军既相距,卫鞅遗公子卬书曰:
"吾始与公子驩;今俱为两国将,不忍相攻,可与公子面相见盟,乐饮而罢兵,以安秦、魏之民。"公子卬以为真诚,乃相与会盟。盟已,饮,而卫鞅伏甲士,"袭虏公子卬,因攻魏师,大破之"。
此战卫鞅以诈取胜,虽破魏师,却背信弃义。魏惠王"恐,使使献河西之地于秦以和。因去安邑,徙都大梁",乃叹曰: "吾恨不用公叔之言!"
公叔之言,即临终前"举国而听之"或"必杀之"之谏。魏惠王既不能用鞅,又不能杀鞅,终致国破地失,徙都大梁,此诚千古之恨。
秦封卫鞅"商於十五邑,号曰商君"。
显王三十一年(前338年),秦孝公薨,子惠文王立。《资治通鉴》载:
"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之。商君亡之魏。魏人不受,复内之秦。商君乃与其徒之商於,发兵北击郑。秦人攻商君,杀之,车裂以徇,尽灭其家。"
商鞅之死,看似突然,实则必然。其根源在于"善谋国而不善谋身"——精于治国之道,却疏于自保之术。
其树敌太多,积怨太深。
商鞅变法,触动了秦国旧贵族的根本利益。"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直接剥夺了贵族世袭特权;太子犯法,"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得罪了未来国君之傅、师。公子虔受劓刑,此奇耻大辱,必欲报复而后快。孝公在时,商鞅有靠山;孝公既薨,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此正中惠文王下怀。
刻薄寡恩,无人援手。
商鞅执法过于严酷,"乱法之民"尽迁于边,"民莫敢议令"。虽使"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却使百姓畏威而不怀德。及孝公薨,无人为商鞅说话,无人为其奔走,此乃"刻薄寡恩"之必然结果。
自恃功高,不知进退。
商鞅封于商於,号商君,地位仅次于秦王。然其不知"功成身退"之道,仍居高位,不知收敛。及惠文王立,公子虔之徒告其谋反,商鞅"亡之魏",魏人不受,"复内之秦"。此已显其处境之艰难。商鞅"乃与其徒之商於,发兵北击郑"——此举无异于以卵击石,自取灭亡。
作法自毙,法令之弊。
《史记》载,商鞅逃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鞅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
此叹极为悲凉。商鞅所立之法,最终反噬其身。此乃"作法自毙"之典型——法令过于严苛,不留余地,最终使自己也无处可逃。
秦惠文王车裂商鞅,非仅因私怨,更有深谋。
借商鞅之首,平息贵族之怨。 商鞅变法得罪旧贵族甚深,惠文王即位,需借商鞅之死以安抚贵族,巩固统治。
借商鞅之死,树立新君之威。 商鞅功高震主,"在秦国,商鞅的地位仅次于秦王"。惠文王杀商鞅,可向天下昭示:新君之威不可犯,新君之权不可侵。
借商鞅之死,继续推行变法。 惠文王杀商鞅,却未废商鞅之法。此乃"杀人存法"——以商鞅之死平息众怒,以商鞅之法继续强国。此乃最高明之政治手腕。
商鞅变法对中国影响深远影响。
从制度层面奠定了中央集权之基。
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性、全面性的制度改革。其核心贡献在于:
其一,废除世卿世禄,建立军功爵制。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此制打破了贵族世袭特权,使"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此制为后世科举制之先声,使社会流动成为可能。
其二,建立郡县制,强化中央集权。 商鞅"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以官僚制取代封建制,以中央任命取代世袭封君。此制为秦统一后全面推行郡县制之先声,奠定了中国两千余年中央集权制度之基础。
其三,统一度量衡,促进经济一体化。 商鞅"平斗桶权衡丈尺",统一度量衡,使"赋税平"。此制为秦统一后"书同文、车同轨、度同制"之先声,促进了全国经济一体化。
思想层面则是法家思想之实践典范。
商鞅变法是法家思想最彻底、最成功的实践。其核心理念——"缘法而治""刑无等级""重刑轻罪"——深刻影响了中国政治思想。
"缘法而治": 以法为治国之根本,"缘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之"。此理念为后世"依法治国"之先声。
"刑无等级":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即便是太子犯法,亦必追究。此理念虽在实践中难以完全贯彻,却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先声。
"重刑轻罪": "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以重刑威慑百姓,使"民不敢犯"。此理念虽过于严苛,却在特定历史时期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
在军事层面打造出一支虎狼之师。
商鞅以军功爵制激励士气,使"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秦国军队由此成为"虎狼之师",所向披靡。此制为秦统一六国之军事基础。
文化层面则形成重农抑商之传统。
商鞅"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确立了重农抑商之基本国策。此政策虽在短期内促进了农业生产,却在长期内抑制了商业发展,影响了中国经济形态之演变。
为秦统一六国奠基。
商鞅变法使秦国从"诸侯卑秦,丑莫大焉"的弱国,一跃成为"兵革大强,诸侯畏惧"的强国。其变法之成果,为秦孝公之后历代秦王所继承发展,最终由秦始皇完成统一大业。可以说,没有商鞅变法,就没有秦之统一;没有秦之统一,就没有中国两千余年之中央集权制度。
商鞅一生,其"善谋国"者,变法图强,使秦由弱变强,为统一六国奠定基础;其"不善谋身"者,刻薄寡恩,树敌太多,终致车裂灭族。
《资治通鉴》载商鞅之死,寥寥数语,却蕴含深刻的历史教训:
"秦孝公薨,子惠文王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之。商君亡之魏。魏人不受,复内之秦。商君乃与其徒之商於,发兵北击郑。秦人攻商君,杀之,车裂以徇,尽灭其家。"
商鞅之悲剧,在于君主专制体制下,改革者往往"善谋国而不善谋身"——其功在社稷,其祸在自身。此非商鞅一人之命运,乃历代改革者之共同命运。
商鞅以"信"立国,以"法"强国,虽身死而法存,虽族灭而国兴。此乃"善谋国"者之最高境界——不以个人之生死为念,而以国家之兴衰为怀。商鞅虽不善谋身,却以其身死,成就了秦国之强盛、中国之统一。此诚"舍生取义"之最高境界,亦"善谋国而不善谋身"之最终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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