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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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祝律师深度观点】
质保期内的纠纷,本质是“质保条款解释权”的争夺。很多卖方在合同里写了“质保一年”,却对“质保范围”含糊其辞,这就是给后续推卸责任留下的活扣。
我常提醒买方,买设备时必须签订《售后质保协议》,明确列举哪些零部件属于质保范围,哪些属于人为损耗,并约定明确的“故障响应时间”。如果卖方在约定时间内不响应,应约定“买方有权自行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在楹庭的实务处理中,一旦出现此类拖延,我们会立即发出书面催告函,并同步启动停产损失评估。别被卖方的“拖字诀”消耗,如果对方不履行质保,我们要直接追究其赔偿因设备无法运行导致的全部经营损失,压力给够了,维修效率自然就高了。我是专注工业设备售后纠纷与损失索赔的楹庭律所刘敬祝律师,更多内容请关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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