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5日,天津市宝坻区张复生因被天津双佳科技公司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重伤重残,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向天津双佳科技公司提起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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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却在(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中谎称没有事实和法律规定,为了躲避对已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的执行,竟还将判决时间伪造成于起诉时间半年前的2010年1月17日,后又下裁定将判决时间更正为2011年1月17日。而此时《侵权责任法》已经生效半年,凭啥说没有法律依据?这岂不是在公然抗法。不仅如此,还有更令人瞠目的是,对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附民判决,原、被告都不服判提起上诉。而对该院(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判决,原、被告也还是都不服判,不过却被该判剥夺了上诉权力,所以只有对另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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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本判,不仅没有允许上诉的法定内容,而且为了逃避对《侵权责任法》的执行,还故意伪造判决日期,虽后又将2010年1月17日的判决时间下裁定更正为2011年1月17日,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生效,此时已实施半年,但该判却谎称“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人损害,起诉单位赔偿没有法律规定”。到底是该判正确,还是法律正确,如果是法律正确,那么为何该判至今也未被撤销?特别是在宝坻区检察院对抗法的该判已作出过《检察建议》后,宝坻法院为何还仍有错不改,不予再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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