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了女房东三次没戴套,染上HPV反手索赔3万!”辽宁沈阳,26岁小伙租房结识隔壁女房东,半推半就三次无套亲密接触后查出阳性,怒将女方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万元,女方拿出阴性报告喊冤,法院一纸判决泼了小伙一头冷水:驳回全部诉求,诉讼费自担!
时间倒回2022年10月13日,辽宁沈阳沈河区的小伙王某(1996年生,满族)因为没房住,刷到了浑南区一户招租信息。
房东是个叫于某的1989年女住户,房子空着正好出租,王某看完觉得位置价格都合适,当天就签了约搬了进去,巧合的是,房东于某自己就住在王某隔壁的房间,俩人抬头不见低头见,没几天就熟络了起来。
按王某后来的起诉说法,这位于某性格挺活泼,搬进来没几天就开始主动跟他示好,到了10月14日晚上,在于某的主动要求下,两人第一次发生了关系,而且全程没戴安全套。
王某在法庭上特别强调,当时他自己是要求戴套的,但被于某强行给摘下去了,既然第一次“成了”,接下来两天也没闲着。
10月15日和10月17日,两人又在于某的主动邀约下,连续两次再次无套发生关系,王某自认整个过程虽然后面有点勉强,但碍于情面加上对方示好,也就没强硬拒绝,毕竟自己正值壮年,体力上并不吃亏。
转折点出现在10月19日,王某突然感觉自己下体不太舒服,心里犯嘀咕就去质问隔壁的于某,问她是不是有什么性传播疾病。
于某当时没正面接话,顾左右而言他,王某心里更虚了,到了10月20日这天,他帮于某取外卖的时候,无意中瞥见外卖里有治疗某些敏感疾病的药物。
紧接着10月26日,他在于某房间的抽屉里又翻到了另一种治同类病的药,这下王某坐不住了,再次逼问于某到底有没有性病。
于某这时候松了点口风,说自己去医院检查过HPV,但死活不说结果,半信半疑的王某不敢耽搁,10月28日跑去了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做全身检查,结果显示支原体感染,医生让他去大医院进一步查。
10月30日,王某拿着检查结果去追问,这次于某才承认自己“以前得过性病”,让他自己去专业医院看看。
11月2日,王某火急火燎赶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化验单出来赫然写着“人乳头瘤病毒(HPV)阳性”,接诊医生私下提醒他,这病大概率是女方传染的,建议让女方也来确诊。
确诊后的王某心态崩了,觉得自己身体精神双重打击,工作也没心思干,治疗费还像个无底洞,能不能治好全是未知数。
他认定就是于某明知有病还故意不戴套传染给他,纯属恶意放任,11月21日,王某一纸诉状把于某告到法院,案由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张口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暂计3万元,后续治疗费另算,还得于某承担诉讼费。
法庭上于某可不背这锅,全盘否认,她辩称是王某见她单身居住主动勾搭,自己根本没得过性病,之前买药是因为备孕查出来妇科炎症,医生开的常用药。
为了自证清白,于某拿出了2022年11月28日在东北国际医院查的HIV、TP全阴性报告,还有2023年1月9日在东港市新兴卫生院查的HPV各项全阴报告。
她认为王某查出来阳性跟自己半毛钱关系没有,HPV传播途径多了去了,谁证明他只跟自己一个人睡过?纯属碰瓷讹钱,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是关于定性。
我国法律虽保护公民健康权,但成年人基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明知无保护措施可能发生疾病传播、意外怀孕等后果时仍自主选择,即视为接受相应风险分配。
本案中,男女双方都是成年人,自愿发生关系不违法也不提倡,但关键是“自愿”,王某说自己要求戴套被强制摘下,却拿不出半点证据,反倒是自己陈述连续三天都无套发生关系,说明体力占优的他完全有能力随时中止,不存在胁迫威胁。
既然是你情我愿的事,那无套带来的健康风险俩人都得有预判,这叫自甘风险(自愿承担潜在后果),构不成法律上的侵权。
除非能证明对方存在暴力强迫或明知患病故意隐瞒恶意传播,否则单纯的感染后索赔,缺乏侵权构成要件中的“过错”与“违法性”支撑,法院不予认定侵权。
再看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健康权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极高,原告主张被告传染HPV,必须形成完整证据链:不仅要有自身确诊报告,还需证明被告确诊且知晓病情、被告存在隐瞒或恶意行为、病毒基因型匹配且排他性来源于被告。
本案中原告仅凭药物推测和口头碎片陈述,无法排除其他感染途径或其他性伴侣可能,更无被告确诊前的阳性记录,举证不能必然导致败诉。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判例显示,若一方在亲密关系前已有明确诊疗记录证实感染HPV等性病,却故意隐瞒不告知且无条件发生关系,被法院认定存在主观过错并判赔。
本案核心在于无证据证明被告当时确诊且隐瞒,反而有后续阴性报告反证,故双方仅属情感与生活风险,未跨入法律追责领域,各自健康各自负责。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求,受理费500元由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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