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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我刷视频,看到所谓的“中国”“知名”法学教授韩旭,在湖北大悟开庭,被“难为”。这事搞的挺热闹。韩旭庭上问:“你学过刑诉法没有?”审判长说:“没有!”律师的标题又出来了:“没学过刑诉法审判长,难为中国知名法学教授”。

听话听音儿。你问人家学过刑诉法没有?人家说“没有”,有几个意思:一个是“你说的不算,我没学过,怎么在这里坐着的”,另一个是“好像就你学过似的”。当然,还有更重要的最后一个是:“懒得搭理你,没有价值,更没有法律效力。”

有些律师,就是这样:总喜欢把别人的毛病,无限放大;把自己的缺点只字不提。

就像在这个案子里。韩旭,他算啥“中国”“知名”法学教授。他顶多就是个有职称有名字的老师罢了。而且仅就老师这点,我看他也不见得称职。至少从他话都说不利索的角度看,我认为他就讲不好课。

别整天把别人缺点无限放大,好像你以及你的当事人完美无缺,毛病都是办案机关的。就像韩旭开庭后引以为傲而又啰里八嗦说的夸他的当事人那样:“(我)不虚此行来这儿,他(当事人)(法律条文)每一条比我们记得还清。”记得清刑法刑诉法条文,当然也记得律师执业规则,等审判结果不好,找你退费的时候,我看你还那么手舞足蹈而又啰里八嗦不?

去年一群律师围着海南陈宪清家的案子,像苍蝇一样的嗡嗡乱叫。现在结果不好,陈清宪儿子来起诉退费,怎么没一个出来说话了?

韩旭无足轻重,他的案子也不是关心的重点。我想借此重点谈的是:律师该怎么进行定位和说理的事。说的直白些,就是:律师是在“面上”另起炉灶、统揽全局,还是在“缝里”插针,寻找机会?

有些话听起来,不够起劲。但不够起劲的,才是真实的。就像真正过日子的都是“柴米油盐”,而不是“风花雪月”。整天给你“风花雪月”,让你听了就跟打了鸡血或者像发情野狗一样的,都是假的,来“渣”你的。

有些事,有程序包装,就显得云遮雾罩,无法击破实质。

所以,关于律师的执业定位,我想用更另一个更直观的例子来作对比。那就是:我们这些年来,自上而下推行和倡导的“以审判为中心”。政策文件要求“以审判为中心”,法律规定整体也是体现和倾向“以审判为中心”,理论学说更是不厌其烦的絮叨“以审判为中心”。但实践的情况怎么样?“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建立起来没有?即便在规范层面建立起来了,实践中做到了没有?

当然没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结合实践情况看看,法官坐堂判案,看的都是文字成品,对案件幕后的矛盾和主导因素不知情、更没有把握,你让他以自己看到的文字材料为中心,他自己担得起来吗?从另一个角度看,公安局、检察院对完全的、彻底的“以审判为中心”会怎么看?“怎么着?就你最牛?我们都是吃白饭的?”检察院说:“审判为中心?我们怎么不知道。刑诉法不是写了吗?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这明明是以检察院为中心。”公安局说:“可以啊,审判为中心。下一步,抓罪犯的时候,我们请你们一起去看看去办办,看看我们形成的文字材料,是不是已经穷尽了执法力量。”“再不行,你去抓!”

中国的刑事诉讼运行实践中,不存在以哪个为中心的问题。公检法三家都是商量着来,也就是刑诉法中写的“分工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有人批评上述刑诉法规定,说这是三家共同针对嫌疑人、被告人。这是不了解我们体制机制运行实际和运行规律的幼稚看法。

他们有时候意见很不一致,有时候争吵很激烈。只是不对外公开。不对外公开也对,结合实践情况和国情条件,如果把内部意见全部对外公开,会被律师炒成什么样子?会另行引发多少、多大的矛盾?“他们只抓住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点大吵大闹,不顾整体面貌。”

“司法运行实际没有中心”,更不会以律师为中心。所以,有些律师总喜欢把办案机关所有证据材料一脚踢开。“这个案子有幕后因素”、“这个案子程序中有问题”、“留置人大代表,没有通知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以所有证据统统无效”。

这不是什么法律理解适用问题,也不是什么程序问题,实质上是律师自行建立了“以自己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这,怎么可能实现?实现了,效果会是什么?

不仅是律师,任何人,作为一个个人,在办事的时候,都是在见缝插针、寻找机会的。领导提拔你的时候,“找个合适时机,再找个适当的理由”。公安想留点余地的时候,得比照一下前后的案子,和共犯中的主次关系,“找个合适的由头”。检察院想把量刑建议弄的轻些,得综合所有的在案证据,找出能够从宽量刑的情节。即便到了你们整天鼓吹作为中心的法院法官想判轻点,也得找些理由,看“是不是从犯”、“以往的案子有没有从轻的先例”、“检察院会不会有严重对立情绪”。

“世界既是我们的,更是你们的。”别整天嚷嚷着,“我们全对,你们全错。”

说这句话的时候,你,已经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