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月25日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正式实施。医药企业的经营行为若有符合这份“黑名单”规定情形的,将受到严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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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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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适用于各个行业,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与医药企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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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这个“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将会受到哪些惩戒?

其中,第三条后半部分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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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罚款是一次性的,但失信记录公示期将长达三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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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自《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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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失信名单后,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措施将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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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甚者,《办法》第十九条要求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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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呢,该《办法》也给予了医药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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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第十一条也规定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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