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失地(被征地农民)社保五大法定准则(全国统一硬性规定,可直接写进履职申请书、投诉材料)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发〔2004〕28号、人社部国土部联合文件
1. 征地报批前必须足额计提失地社保专项资金,单独设立社保专户;
2. 没有社保资金方案、没有参保安置方案的项目,一律不批征地手续;
3. 你2006年征地无任何批文,本身就违反“先保后征”硬性规则,当年征地程序全程违法,不能拿地方文件免除社保安置义务。
准则二:应保尽保,全部失地农户必须纳入养老保障
依据:国办发〔2006〕29号、《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1. 政府统一征收、失去全部/绝大部分承包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土地承包权农民,全部属于参保对象,不得选择性参保、一刀切拒保;
2. 不得以征地年代久远、历史遗留、单一省级文件(晋政办发72号)为由,拒绝为失地老农办理养老保险;
3. 无分年龄歧视:未满60岁、已超60岁老人,均对应不同参保补贴政策,超龄老人直接核算养老待遇。
准则三:社保费用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不挤占土地补偿款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1. 失地社会保障费是独立法定安置成本,不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混为一谈,不能从征地补偿款里抵扣、克扣;
2. 资金来源:土地出让收益、用地单位出资、村集体补助、少量个人缴费,政府承担大头补贴;
3. 要求政府书面公开2006年征地社保资金计提台账,若无资金留存,属于财政未落实法定保障资金。
准则四:县级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多部门协同履职,不得相互推诿
1. 区级政府:统筹征地安置、兜底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
2. 自然资源局:征地时计提社保资金、留存全套征地审批档案;
3. 人社局:负责失地农民参保登记、核算养老补贴、办理参保手续;
4. 三部门法定职责绑定,不能互相甩锅、仅电话口头答复搪塞群众;你有权要求三家单位共同出具盖章书面处理意见。
准则五: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上位法最高原则)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总则
1. 征地后农民生活标准不能低于征地前水平,失地养老保险是长效兜底保障;
2. 只发放一次性补偿、不落实养老保险,违背“长远生计保障”核心要求;
3. 你全家土地全部被征收、无务工收入、身患慢性病、隔代抚养孙辈,完全符合政策倾斜保障情形,基层不得弱化、免除养老安置责任。
补充:可直接复制进履职申请书中的法条总结段落
依据国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五大法定准则: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社保资金专款专用、县级政府兜底履职、保障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尧都区2006年征收本人全部承包土地无合法征地批文,违反“先保后征”强制规定;二十年来相关部门仅以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敷衍,拒不落实失地养老保险,违背“应保尽保”法定要求,未计提、公开社保资金台账,资金管理违规,多部门互相推诿不作为,侵害本人法定社保安置权益,现申请依法补办失地养老保障并出具书面盖章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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