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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和社会史研究中心邀请香港树仁大学何其亮教授在中国历史研究院阅微厅进行题为“从黄陆案看民国社会”的讲座。本次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唐仕春研究员主持,所内外十余位学者及研究生参加了此次活动。何教授于2026年4月出版新著《情奔何处:一起未完成的私奔案》,本次讲座主要围绕本书议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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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教授的研究领域涵盖民国史和共和国史,主要以“能动性”为主线,探讨普通人在政治、社会、文化以及自然环境变动下的生存选择。本书同样围绕这一主线展开,无论是本案主角黄慧如、陆根荣,还是社会上的大众媒体、知识分子、影视文学从业人员等等,都可以用“能动性”的框架分析,探讨个体在环境变动时的能动选择。

一、“黄陆案”的案情原委与国民政府初期的司法转型

何教授回顾梳理了案件的原委。黄慧如为上海名门闺秀,中学毕业,其父为前北京电话局局长;陆根荣为黄家男仆,江苏常熟乡下人,文化水平不高,且家中已有原配妻子。案件起因为黄慧如与苏州豪门贝家婚约破裂,在陆根荣安慰黄慧如的过程中,二人产生私情。黄慧如于1928年7月怀孕,8月黄陆二人携黄家部分首饰私奔至苏州,黄家起诉陆根荣。在这里,何教授指出,当时民间解决此类私情案件大多通过黑帮滥用私刑,而黄家选择正当的司法程序,这实际上是法律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从1928年秋起,陆根荣被羁押,并历经长达两年的拉锯式司法审判。吴县地方法院初审以“和诱”(女性同意下的诱拐)及“帮助盗窃”两项罪名,判处陆根荣两年监禁。江苏省高等法院二审则改为“略诱”(使用欺骗、暴力手段的诱拐),刑期加重至四年。实际上两次庭审都存在司法“泛道德化”的倾向,并且将22岁的黄慧如“幼女化”,以此坐实陆根荣的罪名。

何教授指出,“黄陆案”恰好处在1928年国民政府的新刑法颁布之际。新刑法在法律层面确认了20岁女性的独立自然人地位,不再依附于家庭和男性,因此,旧律中的“和诱”成年女性不再是男性的一项罪名,新刑法只保留了使用暴力、欺诈手段的“略诱”罪名。这一法律变动引发巨大的社会动荡,传统宗族认为这破坏了家庭对女性的管控权,同时也意味着法律放弃了对女性的保护。因此,不少地方法院依然固守传统礼教思维,造成立法与司法间的割裂。直到1930年,最高法院才明确宣布陆根荣无罪。此时距离陆根荣被捕已经过去两年,地方法院通过拖延司法程序的方式实际上完成了对陆根荣的“惩戒”。

陆根荣入狱后,黄慧如曾到陆根荣家生活,1929年1月返回苏州,3月在苏州志华医院产下一子,生育后同母亲回到上海,不久去世。

二、“黄陆案”引发的社会舆论与文艺生态变化

以“黄陆案”为切口,何教授介绍了案件背后展现出的国民政府初期社会舆论与文艺生态。

何教授指出,持续跟进报道“黄陆”案的主要是国内一些二线报纸,包括《苏州明报》《时报》《时事新报》《浙江商报》等。其主要原因是,第一,国内两家重要媒体《申报》和《新闻报》合并引发其他报纸的恐慌,中小报纸只能转向八卦新闻维持生存;第二,国民政府加强对报刊舆论的监管,大量报纸逐渐回避政治议题,转向社会性八卦新闻。“黄陆案”为这些中小报纸提供了良好的报道素材。

“黄陆案”也为戏剧、电影、小说等通俗文艺形式提供了创作源泉,不少以“黄陆案”为题材的通俗文艺作品大量涌现。《寒衣曲》讲述黄慧如给陆根荣送寒衣的故事,构建出一个“孟姜女式”的情节,并通过“千里送寒衣”的文化寓意用孟姜女比附黄慧如。以黄慧如为主题的唱片借由欧美唱片公司试图打开中国市场的契机在中国广泛流行。此外,以“黄陆案”为主题的评弹、电影、小说等通俗文艺形式作品同样受众甚广。这些通俗文艺形式既迎合民众,也表达了一定的道德焦虑。

无论是知识阶层的媒体人,还是底层社会劳工,普遍对陆根荣持反感态度。知识阶层认为陆根荣不懂得“自由恋爱”的内涵,因此也就不配“自由恋爱”,底层劳工则是出于传统道德层面的抵触,对陆根荣持反对态度。在底层劳工中,诸如“恋爱”“自由”“平等”等新文化词语被曲解,并被挪用作讽刺陆根荣及其与黄慧如的私奔行为。

何教授指出,学术界往往强调五四新思想在知识分子之间如何流传,而忽略了这些新思想对底层民众产生的影响,“黄陆案”及相关大众传媒和文艺形式最大的价值就是启发我们五四新精神如何下沉与扎根。底层民众对五四新名词有一套自己的曲解方式,例如将“自由”解释为“无法无天”,将“平等”解释为“目无尊长”,这实际上反映了五四新思想在社会底层传播的不充分。另一方面,“黄陆案”也启发了一些当时人和后世学者,政治与革命宣传应当借鉴通俗市井文化,只有通过这些文化载体才能真正联系群众,以达到广泛动员的目的。

三、动态的、不稳定的、过程性的“能动性”

何教授提到,黄慧如在整个案件中的形象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从开始时为陆根荣辩护,努力将自己打造成一个反抗旧家庭的“革命者”形象,到后来与母亲和解,并彻底切断与陆根荣的往来,这个过程表现出黄慧如“能动性”(agency)的动态变化。对此,何教授使用“主体性实践”的概念进行解释。他认为“能动性”集中表现为“主体性实践”,每个人的“主体性”又始终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主体性实践”是指在新的环境中,人如何对环境进行适应与妥协,如何在新环境中为自己谋取利益。因此,每个人的“能动性”并不是静态的、稳定的,而是动态的、不稳定的、过程性的。

何教授认为,我们在评价人物时,不能只看到人物在某一时期的一个切片,而应将人物放在长时段的过程中,考虑到人物在长时段内的“主体性”与“能动性”变化。何教授以牛顿为例解释这一问题。牛顿是英国著名物理学家,经典物理学与微积分的重要奠基人,但他后期则投入大量时间研究炼金术,因此在讨论牛顿的“能动性”时就要考虑到这一前后变化,而不应以“物理学家”这一静态切片片面地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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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座最后,何教授分享了自己在研究“黄陆案”时关于史料运用的一些心得体会。他提醒大家,在史料运用上要具有明辨真假的能力。在关于“黄陆案”的报道中,很多文字都明显经过了记者编辑们的后期加工,而非真实的事件原貌,例如黄慧如以文言文写给陆根荣的信件,明显系报社文人代笔。因此,区分当事人真实行为与媒体杜撰是“黄陆案”研究的一项难点。他认为,相较于口述、回忆与他人文字描述,人物的真实行动往往具有更高的史料价值和可信度。

本次讲座中,与会学者和研究生围绕民国戏剧、自然改造、“能动性”理解等方面积极与何教授进行互动交流,会场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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