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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1年8月5日,苗某与北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4年,自2021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5日止。

苗某同意根据公司工作需要,担任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公司安排苗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202222日,苗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其个人社保未满足退休年限要求,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苗某向公司申请留用,公司在社保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了留用手续,留用期到2026616日。

2025年9月2日,公司作出《关于苗某的处理决定》,载明:因苗某长期拖欠承包金未缴纳,解除与苗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公司报社保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对苗某社保关系进行减员,减少原因按自动离职处理。

苗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请求公司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2日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0689.66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

【争议焦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个人原因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能否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判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不支持年休假工资及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202222日,苗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之后苗某与公司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

苗某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苗某的相关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属劳动关系,公司未通知工会构成违法解除

苗某上诉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唯一法定条件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非“达到退休年龄”。

其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至今未享受任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主体条件。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法定工会程序,程序严重违法,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审判决:未享受待遇系个人原因所致,超龄后不成立劳动关系,不支持年休假及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苗某虽辩称其虽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与公司之间仍继续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但根据苗某自述,其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因苗某自身原因导致社保缴费年限不足,并非因公司未为苗某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

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亦载明,苗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个人社保未满足退休年限要求,苗某向公司申请留用。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202222日之后,苗某与公司之间不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202592日时苗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未支持苗某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6月29日

案号:(2026)京02民终8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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