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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索引:(2026)川0411民初1075号

一、案件背景

李某于2025年6月9日起在某集团公司厂区从事皮带清扫工作,日常工作由范某、漆某安排管理,工资由某集团公司代付。入职前,他曾以某公司的名义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同年9月,李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但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某公司却一口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称其只是范某个人雇用的劳务人员。

二、仲裁阶段:驳回请求,不认定劳动关系!

2025年12月,李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而,仲裁结果并不理想。仲裁委认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曾安排体检,不足以单独证明劳动关系;范某、漆某的管理不能等同于被申请人的管理;工资由第三方代付不能证明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最终,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仲裁败诉,意味着工伤认定无望,赔偿更是无从谈起。李某面临的不只是一份裁决书,而是一个普通劳动者在维权道路上最现实、最艰难的困境。

三、一审逆转:丁建军律师助力劳动者成功胜诉,确认劳动关系

2026年2月,李某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委托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丁建军律师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丁建军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锁定本案的核心突破口——举证责任分配。仲裁阶段,仲裁委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了劳动者,要求李某证明“范某、漆某系被申请人员工”“日常工作需遵守被申请人直接的、制度化的考勤”等。丁建军律师在一审中明确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考勤记录、招用记录、用工管理文件等,均属于某公司掌握的材料,应由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仲裁委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劳动者,与法律规定不符。这一主张得到了法庭的采纳。

庭审中,某公司一再辩称“范某系独立承包人”“被告不对范某所雇人员负责”。丁建军律师抓住这一关键抗辩,申请法庭责令某公司提交其与范某之间的承包协议、与某集团的劳务分包协议等证据。法庭当庭释明并要求某公司限期提交上述证据,明确告知逾期未提交的法律后果。然而,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范某、某集团等之间的承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某公司举证不能,其“独立承包人”的抗辩不攻自破。

最后,丁建军律师通过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微信工作群管理记录、银行工资流水、被告自认四重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体系,锁定劳动关系,四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最终一审判决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工伤认定找到了关键立足点!

四、案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行业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丁建军律师的代理工作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第一,精准把握举证责任规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掌握着考勤记录、招用记录、用工管理文件等关键证据。丁建军律师准确引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成功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应当承担的一方。

第二,善于利用程序规则迫使对方举证。通过申请法庭责令对方提交承包协议等证据,在对方无法举证的情况下,依法争取到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从职业健康检查、微信管理记录、银行工资流水到被告自认,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而非孤立地依赖某一项证据。

第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工伤认定和后续赔偿的前提。本案的一审逆转,为李某后续的工伤维权扫清了最大的障碍。

律师简介: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丁建军律师专注于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民商事纠纷等领域,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庭审策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当事人信息已作隐私处理,仅作法律知识宣传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

仲裁不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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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军律师代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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