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来文:可否通过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将一般林地用作水产养殖用地?

答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75号)中“严格林地用途管制。禁止毁林开垦、毁林挖塘等将林地转化为其他农用地行为”以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相关规定,林地不能通过办理手续用作水产养殖

来源:四川省林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