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辽宁灯塔市,男子王某和已婚女子艾乐通过微信发展成情人,二人相约在出租屋见面。两人发生关系仅四五分钟,艾乐突然发出怪声,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王某立刻停下,只按了几下人中,见没反应,既不打120,也不送医,擦干净污物就躺下睡觉。

当晚8点王某醒来,发现艾乐口吐白沫、大便失禁,依旧只是擦拭,继续入睡;凌晨零点,女子浑身发凉,他还是无动于衷;次日凌晨4点,王某摸到女子身体僵硬,才慌忙开车送医院,医生当场宣告人早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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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艾乐因腹部受钝性外力,胸腹腔压力骤升,膈肌破裂,呼吸循环衰竭身亡。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三年。法官解释:二人独处私密空间,亲密行为属于先行行为,王某亲手将对方置于危险中,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女子十多个小时多次出现致命症状,他明知不救人会丧命,却刻意拖延,属于放任死亡的间接故意。王某不服上诉。

辽阳中院二审改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两年。二审认为王某没有害人想法,事发后尝试按压人中,天亮也主动送医,主观上轻信女子能自行缓过来,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级法院均认可王某具备救助义务,分歧只在主观心态。

很多人觉得只是情人,不用担责,这是典型法律误区。只要你的行为让他人陷入危险,你就必须施救,不能因为婚外情怕丢人就漠视生命。

这里给大家提个实用提醒:有人突发嘴歪、失禁、意识模糊,第一时间拨打120,不用自行判断病情。民法典好人条款保护施救者,及时救助不用担责。再难堪的私事,也比不上一条人命,见危不救,轻则赔钱,重则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