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XX年3月,被告人高某为实现其子高小某在“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即俗称“单招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的目的,通过被告人林某联系了考生韩某等人,要求上述人员在前述考试中,如遇其子高小某,则故意让球给高小某,林某因此获利2.1万元。同年6月9日,被告人高某、林某又共谋,考试当日由林某在考场内寻找与高小某对赛的考生,安排让球及谈妥报酬等事宜,事后由林某向高某报账。次日,被告人林某在与高小某考试对赛中故意让高小某赢球,又当场收买与高小某对赛的多名考生,故意让高小某赢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那么,本案中的“单招考试”是否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二被告人在“单招考试”中组织作弊是否属于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情形?
清丰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涉案考试全称为“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XX考区乒乓球项目考试",属于“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也是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的核心途径,该考试决定了考生能否进入普通高校就读,取得相应的学位学历证书,且最终通过该考试进入高校就读的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学历学位等均和通过统一高考进入高校就读的学生没有差异,该考试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对高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功效、影响,均和全国统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没有明显差距,故可以认定其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故被告人高某、林某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刑事处罚。但是,基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二人均系初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单招考试”是否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依法属于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考试内容和实质看,“单招考试”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在“高考”中组织作弊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是因为“高考”的关注度、影响力、涉及面等超过一般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故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单招考试”全称为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特定专业招生的最主要途径,普通高等学校的特定专业主要就是通过该考试招生,单招考试成绩直接决定参加考试的学生能否进入普通高校就读,最终学生通过该考试进入高校就读毕业后取得的学历学位等均与通过统一高考进入高校就读的学生没有差异。从关注度看,特定专业的考生及家庭对该考试的关注与参与统一高考的考生对统一高考的关注并无差别;从影响力看,单招考试决定考生能否进入高校就读取得相应文凭,对考生的影响亦与统一高考一致;从涉及面看,单招考试系特定专业核心招生方式,招生广度甚至超过一定地区的统一高考。认定“单招考试”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既符合一般语义认知,亦符合其实质属性。
第二,从法律规定上看,相关行政法规已将“单招考试”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进行管理。
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单招考试”符合上述规定,通过该考试合格的学生,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中亦明确“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中,均对“单招考试”等特殊类型的考试进行了规定。长期实践中,教育行政单位将“单招考试”等普通高校特殊类型考试作为高考的一个类型进行管理,教育部下发的多个通知中,均明确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是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法律规定和管理构架看,“单招考试”也是“高考”的组成部分。清丰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第三,从法理角度上看,《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是指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一般表述为“......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在起草过程中,就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曾存在不同理解,为此制定机关专门听取了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的意见,最终将此类型考试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种认定并非突破法律规定的拟制,而是对考试性质的明确,即单招考试即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所指的考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解释》的定性并非扩大入罪范围的法律拟制,而是明确属性的注意规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清丰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清丰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清丰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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