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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总包方收到业主的工程款后,辩称其中部分款项已由业主直接支付给了实际施工人,并主张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但该“代付款”涉及独立的第三方合同及竣工验收资料,总包方的抗辩能否成立?近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案,对此作出了清晰的司法回应。

一、 案件核心事实

本案是一起因违法转包引发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涉及管理费比例认定、代付款性质认定及混凝土款项处理等多个争议焦点。

事项

具体内容

总包方(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

实际施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甲。

项目概况2020年,甲公司中标阿克苏地区静脉产业园渗滤液土建工程,随后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朱某甲(无资质)。双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暂定合同总价700万元,管理费“5%-8%,但不能低于5%”。

工程结算经最终审计,工程审定造价为7,938,816.59元,双方均认可。

已付工程款朱某甲认可已收工程款6,239,839.61元

争议焦点一:管理费比例朱某甲同意按5%扣除管理费;甲公司主张应按8%扣除,理由是其他合同有此约定

争议焦点二:代付款甲公司主张,其关联公司某供水公司曾向朱某甲担任项目经理的某建筑乌鲁木齐分公司支付1,238,806.9元(涉及某水库清淤、水厂改造等工程),该款项系“代甲公司支付”本案工程款,应计入已付工程款。

争议焦点三:混凝土款甲公司主张朱某甲应承担欠付库车某混凝土公司的883,800元货款,仅提供律师函为证。

一审判决扣除5%管理费及50,000元咨询费后,认定甲公司尚欠1,091,428.78元,并支持相应利息。某供水公司款项因涉及独立合同,未予扣除。

甲公司上诉主张管理费应为8%,某供水公司款项应认定为代付,混凝土欠款应扣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法院判决:管理费按5%计取,代付款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二审法院逐项审查了甲公司的上诉理由:

关于管理费比例:合同约定管理费为“5%-8%,但不能低于5%”,表明双方预留了弹性空间,并未形成固定比例。甲公司援引其他合同主张8%的交易习惯,因不同工程在管理内容、规模及实际投入上不具有同一性,不足以证明本案应适用8%。朱某甲同意按5%计算,符合合同下限约定,一审认定正确。

关于代付款认定

合同独立性:某供水公司与某建筑乌鲁木齐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涉及某水库清淤、水厂改造等工程,与本案库车渗滤液工程在地理位置、发包主体、工程内容上均不同,且有完整的施工合同、工程量签证、验收单、结算书等书面材料,足以认定系独立履行的合同关系。

录音及对账表不足以证明“代付”:通话录音中朱某甲“应该没啥问题吧”等回应,系对账过程中的模糊附和,未明确承认款项性质;《项目收支表》系甲公司单方制作,朱某甲事后未予确认,不构成自认。

资金流向不能倒推:即便部分款项最终流入朱某甲亲属账户,亦系其在另一工程中获取款项后的支配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代付本案工程款。

证人证言与书面证据矛盾:甲公司提供的证人称阜康市合同未实际履行,但与完整的书面结算及验收资料相矛盾,不予采信。

关于混凝土款项:甲公司仅凭律师函主张欠款883,800元,缺乏采购合同、结算单据、对账单等直接证据,不予认定。

三、 法律分析:本案的三个核心法律要点

1. 合同无效后的管理费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本案中,合同约定管理费为“5%-8%”,双方未就最终比例达成一致。法院结合合同下限约定及朱某甲的认可,按5%认定,体现了对实际管理行为的审查和公平原则。

2. “代付款”的认定标准——需有明确合意
主张款项系“代付”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债务人与付款方之间存在代付合意;

债权人对该代付安排知情并认可;

付款行为与本案债务存在直接关联。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证明以上任一要件。合同独立性、书面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均指向该款项系独立工程款而非代付案涉工程款。

3. 证据的证明力——书面证据优于言辞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书面合同、结算单、验收单等书证的证明力通常优于证人证言。当证人证言与书面证据矛盾时,法院应优先采信书面证据。本案中,证人称合同“未实际履行”,但书面结算及验收资料齐全,法院采信书面证据,符合证据规则。

4. “资金流向”不能替代法律关系的认定
即使资金最终流向朱某甲或其亲属,也不能据此倒推该款项就是代付本案工程款。法律关系应基于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内容来认定,而非仅凭资金最终流向进行简单推定。

✍️ 郝小青律师总结与重要提示

本案是一堂关于“建设工程纠纷中代付款认定”的典型普法课。它提醒施工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主张代付款需有明确合意和充分证据;独立合同关系不因资金流向而被混同;书面结算资料是认定合同履行的关键依据。

给实际施工人的核心建议:

保留完整的合同及结算资料:每个工程项目应独立归档,保留施工合同、工程量签证、验收单、结算书等全套资料,以证明合同的独立性和实际履行情况。

对账时谨慎表态:在电话或微信对账时,对于对方主张的“代付款”等事项,应明确表态,避免使用“应该没啥问题吧”“行”等模糊回应,以免被对方主张为“自认”。

不接受单方制作的收支表作为结算依据:总包方单方制作的收支表,未经你书面确认,不具有结算效力。收到后如有异议,应及时书面回复并保留证据。

给总包方的提示:

如需安排第三方代付工程款,应与实际施工人签订书面代付协议,明确代付金额、对应的工程项目及合同义务,避免事后争议。

管理费比例应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比例,避免使用浮动区间表述,否则在合同无效时可能面临被认定按最低比例的风险。

总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代付款的认定需要明确的合意和充分的证据。独立合同关系、完整的书面结算资料,是区分“独立工程款”与“代付款”的关键。在实际施工和结算过程中,各方应注重书面证据的保留和明确的意思表示,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表述模糊导致权益受损。

郝小青律师简介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她擅长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结算、代付款争议等案件中,精准把握证据规则与合同解释原则,为客户设计最优的维权路径。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侵权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