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结束一天工作后,将自己驾驶的大型半挂车停放在标有禁停标识的路段。后刘某因酒后驾驶电动车导致自身观察力下降,未及时发现便径行撞上了该半挂车,导致自己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刘某因疏于观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张某违规停放机动车而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刘某21.7万余元。
2025年4月15日深夜,城市道路车流逐渐稀少,半挂车驾驶员张某在完成当日运输工作后身心俱疲,加之心存侥幸,认为已是深夜不会再有交警巡查,便无视路边禁止停车标识,将庞大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停放在人民路某路段,锁车后便回家休息。当日23时左右,刘某与朋友聚餐饮酒结束后,独自一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由于夜晚路口灯光昏暗,加之路边树木枝叶繁茂遮挡了视线,刘某在酒精的作用下观察力、判断力下降,未能及时发现并躲避张某违停的半挂车,“砰”地一声径直撞向车身,导致双方车辆受损,刘某头部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发颅面骨骨折。治疗终结后,刘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刘某将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刘某在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并因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负主要责任。张某在设有禁令标志的路段违规停放车辆,违反了禁止在禁停路段停放机动车的相关规定亦具有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刘某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刘某对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自负60%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40%的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21.7万余元(交强险范围内19.92万元,交强险范围外1.8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通讯员 吴振宇 张译尹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