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河间市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版块“行政处罚”专栏发布的《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处罚〔2026〕159号)》载明:经调查,河间市老五肉制品加工厂2026年5月26日在本村村民处用款6000元购进1匹活马,为了肉制品的色泽和出肉率,在加工、煮制过程中以18.7mg/kg剂量在马肉中添加亚硝酸盐,共加工卤香马肉75公斤。成本价80元/公斤,售价90元/公斤。至被查获之日止,上述卤香马肉未出售。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13条第十四项的规定。7月10日,该局依法决定责令河间市老五肉制品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卤香马肉75公斤,罚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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