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适用于正在审理中的相关案件。本案就是在6月30日之前起诉,现正处于审理中,核心争议为木工劳务班组劳务费、履约保证金的责任承担主体及追责边界问题。

一、案件基本概况

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包主体将案涉木工项目的劳务作业分包给自然人劳务班组,双方达成事实劳务分包合意并实际履行施工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项目尚欠劳务班组劳务费若干,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具结算凭证,明确具体付款金额及分期付款节点。付款期限届满后,项目承包主体及相关负责人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保证金返还义务,劳务班组催讨无果后,依法提起诉讼,主张相关主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主张项目建设主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2026年最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施行后,劳务班组的身份定性、合同相对性突破边界、履约保证金与工程价款的责任区分问题,也是当前建工劳务纠纷中的典型疑难争议点。

二、核心法律关系与主体身份定性

(一)各方法律关系梳理

案涉项目存在多层法律关系:项目建设主体与项目承包主体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项目承包主体与案涉劳务班组之间存在木工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劳务班组仅承接纯木工劳务作业,主要提供人工劳务,不参与工程主材采购、机械设备投入,不承担工程整体质量风险、经营盈亏风险,属于典型的纯劳务作业班组。同时,项目承包主体的管理人员、全资控股法定代表人全程参与项目对接、保证金收取、最终结算及付款承诺,以实际行为加入案涉债务,需依法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二)关键身份司法定性

根据《建工解释(二)》最新规定,法律意义上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仅限定为承接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自主投入资金、设备、主材,自负盈亏、承担工程整体风险的施工主体。本案中的木工劳务班组,仅提供单纯劳务输出,不具备实际施工人核心构成要件,不属于法定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该身份定性直接决定本案各项诉讼请求的司法支持与否。

三、诉讼请求胜率分析

(一)主张承包方及相关负责人共同返还保证金、支付劳务费

该诉求属于合法合规诉求,证据链条完整,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胜诉率极高。从法律依据来看,劳务班组与项目承包主体形成合法有效的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劳务班组已依约完成全部施工义务,且已完成双方对账结算,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

履约保证金系劳务班组为案涉劳务施工缴纳的履约担保,现工程已施工完毕,履约条件成就,承包方理应全额返还保证金。结算单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签约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付款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继续清偿责任。

此外,项目承包主体管理人员收取保证金、参与结算,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付款义务,属于典型的债务加入及职务行为,依法应当对案涉保证金及劳务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该部分诉求属于普通合同债权纠纷,不受建工新规合同相对性收紧规则的限制,属于完全受司法保护的合法债权。

(二)主张建设主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劳务费支付责任

该诉求系本案核心败诉风险点,也是2026年建工新规调整的核心内容,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及最高院统一裁判口径,该诉求大概率被法院驳回,理由有两点:

第一,劳务班组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追责建设主体。新规彻底收紧了合同相对性突破规则,明确仅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类实际施工人可有限主张发包人责任,纯劳务班组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仅能向己方合同相对方(劳务发包方、承包方)主张权利,无权直接向无合同关系的项目建设主体主张工程款、劳务费。

第二,民法典代位权规则不适用于建工劳务纠纷领域。普通民事代位权规则无法对抗建工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现行司法裁判口径统一认定:劳务报酬不属于工程价款代位保护范畴,即便建设主体存在欠付承包方工程款的情形,劳务班组亦不得通过代位权方式跨层追责。

另外,履约保证金绝对无法向建设主体主张。保证金属于劳务履约担保款项,并非法定建设工程价款范畴,建设主体未收取保证金、未参与保证金约定,无论新旧司法解释,均无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