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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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很多当事人因举证疏忽、认知不足等原因,未在一审提交关键证据,导致原审裁判事实认定偏差。
那么,一审未提交但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二审和再审还应采纳吗?
最高院在《王鹏与昆明泰中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即便证据因当事人过错未在原审提交,只要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直接相关、能够还原案件真实情况,二审、再审程序中法院仍应当依法采纳,不得简单以逾期举证为由直接否定证据效力。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保证期间的认定直接关系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债权人的实体权益至关重要,属于证明本案基本事实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以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的规定,即使王鹏逾期提交证据存在一定过失,人民法院也不宜轻易否定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王鹏在二审、再审提交的两份《保证合同》原件形成于一审起诉前,因其未及时向一审法院提交该证据,客观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王鹏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裁判观点简析】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法院首先审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性。对于关乎案件基本事实、能够推翻原审错误认定的证据,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逾期过错,均应当予以采纳。
民事诉讼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实体公正,举证期限制度是为了规范诉讼秩序、提升审判效率,而非惩罚当事人、掩盖案件客观事实。若机械适用举证时效规则,以轻微程序瑕疵为由,排除能够还原真实事实的关键证据,将导致裁判结果与客观事实相悖,违背司法公正的核心宗旨。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若一审因疏忽遗漏关键证据,仍可在二审、再审阶段提交,并重点论证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性、对原审裁判结果的决定性影响,依法争取改判。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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