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一起涉案金额高达9.27亿元的网络游戏刑事案件引发行业震动。多名被告因在游戏中设置虚拟道具可兑换为现实财物的机制,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同月,《检察日报》理论版发布《新型开设赌场犯罪的司法认定》一文,系统阐述了利用电子游戏、虚拟货币等形式掩盖赌博实质的认定标准。两件事叠加,将"游戏虚拟财产设计中的刑事风险"推到了行业聚光灯下。
对于游戏企业而言,虚拟币、积分、道具、账号等虚拟权益是产品运营的基础设施。然而,一旦这些虚拟权益与现实资金之间形成稳定的兑换链条,企业便可能从普通经营主体被卷入刑事风险之中。如何在产品设计和运营管理中划定合规边界,已成为游戏企业不可回避的课题。
华商(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戏法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周贵长律师,同时担任华商全国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刑事法律委员会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与游戏法领域。由其领衔的游戏法中心以"合规前置、诉讼后盾、政策解读、行业赋能"为四维服务模型,面向游戏研发商、发行商、平台运营商、主播机构及出海企业,提供覆盖版号合规、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商业协议、用户纠纷、出海监管六大模块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对于上述虚拟财产兑换闭环所引发的刑事风险,周贵长律师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刻的行业洞察。
虚拟财产"兑换闭环":从经营创新到刑事风险的关键变量
游戏行业的虚拟经济体系本身并不违法。玩家充值购买虚拟币,消耗虚拟币参与游戏,获得虚拟道具或游戏体验,本是网络游戏最常见的商业模型,问题出在虚拟财产能否回流为现实资金。
在上述涉案9.27亿元的案件中,法院认定的核心事实是:玩家通过充值获得游戏币,消耗游戏币参与概率玩法后获得"夺宝卡""奖券"等道具,道具再兑换为线上支付红包、话费、电商购物卡等现实等价物,形成了"充值—虚拟货币—概率玩法—游戏道具—法定货币"的闭环。法院据此认定,案涉游戏已具备赌博机类设备所需的"退币、退分、回购奖品"等功能,多款游戏的兑换比例均超过30%,应当归入具有赌博功能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争议。工信部下属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为,案涉5款网络游戏不具有将游戏币转换为人民币的功能;由北京大学陈兴良、易继明教授和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署名的法律意见书亦认为,案涉游戏运营模式属于常见网络游戏盈利方式,不应被认定为赌博行为。但法院以鉴定材料来源不明、专家意见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等理由未予采信,最终仍以开设赌场罪定罪。目前10名被告人中有7人已提起上诉。这一案件表明,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充值—概率玩法—道具兑换—现实财物"的闭环结构正成为认定游戏涉赌的核心依据,而专家意见和鉴定结论在刑事审判中的采信门槛也值得关注。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型开设赌场犯罪的司法认定》一文中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认定的三层标准:第一,判断是否存在赌博行为的本质特征,即结果的偶然性、以小博大的获利性、财物流转形成赌资;第二,行政许可与刑事违法性应独立判断,文化行政部门的设备许可不阻却刑事违法性评价;第三,实质认定行为人对赌博活动的组织、管理与控制程度。该文特别指出,对于通过场外"黄牛"实现积分转化为赌资的,应重点审查经营者与"黄牛"之间的犯意联络及利益分配关系。
这一司法标准对游戏企业的启示是明确的:虚拟财产与现实资金之间的兑换通道,无论由平台直接提供还是由第三方"币商"间接促成,都可能成为刑事评价的核心要素。平台是否对兑换行为具有控制能力、是否从中获利、是否建立了有效的阻断机制,将直接决定法律评价的走向。
从开设赌场罪到帮信罪:周贵长律师如何厘清游戏运营与犯罪的边界
周贵长律师团队代理的广州某棋牌游戏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正是这一风险类型的典型样本。2019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为开设赌场罪。办案机关认为,该公司运营的棋牌游戏APP中存在大量玩家通过币商将游戏币兑换为人民币的情形,相关交易流水达到2600万元。
对于一家游戏公司而言,开设赌场罪的指控几乎是致命的。若罪名成立,企业负责人可能面临较重刑罚,公司也可能因负责人被羁押、账户被冻结、服务器停摆而陷入经营危机。周贵长律师团队介入后,并没有简单停留在"认罪认罚、争取从轻"的传统路径上,而是首先回到游戏产品和商业模式本身,重新拆解案件事实。
在周贵长律师团队看来,开设赌场罪打击的并不是所有存在游戏输赢、虚拟币流转或者平台管理不完善的行为,而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规则、组织、管理和结算条件的行为。团队围绕游戏规则、用户协议、充值机制、后台数据、风控记录、平台收益模式等多个层面展开论证,证明平台收入主要来自正常充值,不存在与币商之间的抽成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平台按照币商交易金额进行分成。换言之,平台即使客观上存在监管不足,也不能当然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故意。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当事人适用缓刑并当庭释放,公司也因此避免了因负责人长期羁押而彻底停摆的风险。这一案件的核心逻辑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强调的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其主观恶性、行为性质和法定刑幅度均与开设赌场罪存在重大差异。厘清二者边界,往往直接决定了企业负责人的自由和企业的存亡。
虚拟财产刑事风险防控:游戏企业需要前置的合规
周贵长律师在多起涉游戏刑事案件中发现一个共同规律:这些企业在事发前几乎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币商案件发生前,企业往往已经注意到有用户在私下交易虚拟币,但没有建立有效的监测和处置机制;虚拟道具兑换案件发生前,产品设计中的兑换比例、概率展示和回流通道早已埋下隐患,但企业在追求运营数据时忽视了刑事合规审查。
从合规建设的角度看,游戏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维度建立虚拟财产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其一,产品上线前的刑事合规审查。重点审查游戏是否允许玩家之间自由转移虚拟币,是否存在房主、代理、推广员与收益挂钩的机制,是否设置了类似抽水的收益模式,是否存在可以稳定兑换现实财物的通道。这些设计要素在刑事评价中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
其二,运营过程中的动态监测机制。对于棋牌、捕鱼、竞技对战类游戏而言,企业应当建立针对币商的识别和处置机制,对异常高频交易账号、异常虚拟币流转、异常充值路径、疑似线下兑换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并保留完整的处理记录。平台发现风险后,应当及时采取冻结、限制、封禁、警示等措施,而不是仅停留在形式上的用户协议声明。这些风控记录在未来的刑事程序中,可能成为证明企业主观态度的关键证据。
其三,兑换机制的设计审慎。从前述9.27亿元案件的裁判逻辑可以看出,兑换比例、概率玩法的参与程度、道具兑换的现实财物属性,都是法院认定"赌博功能"的重要指标。游戏企业在设计虚拟道具获取和兑换机制时,应当避免形成"充值—概率玩法—道具—法定货币"的完整闭环,审慎设置兑换比例,避免以小博大特征过于显著。
懂刑法,更懂游戏:周贵长律师团队的复合型专业能力
游戏企业涉刑案件的辩护,不能只用传统刑事案件的思路处理。律师不仅要懂刑法,还要懂游戏产品、虚拟币体系、平台运营、用户行为、风控机制和商业模式。只有真正理解一家游戏公司如何运营,才能向办案机关和法院解释清楚,哪些行为是平台主动设计的,哪些是用户或第三方绕开规则实施的,哪些属于合规不足,哪些才可能构成犯罪故意。
周贵长律师兼具法学硕士学历与大型企业集团法务负责人履历,曾任中国某500强企业常务副总裁,主管对外投融资及企业风险控制事务。这种从商业到法律的双重经验,使他能够回归真实的经营场景,精准阐释企业行为的法律性质。他带领的团队荣膺"2024年华商优秀团队",曾成功代理数十起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涉企刑事案件,涵盖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多个罪名,多次促成侦查机关撤案、检察机关不起诉或法院判处缓刑。
在棋牌游戏开设赌场案中,团队通过厘清平台技术角色与用户行为边界,推动罪名变更并实现缓刑释放;在湖南某游戏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中,周贵长律师作为公司董事长的辩护人,通过论证版号违规属于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成功促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6名高管全部回到工作岗位;在杭州某互联网公司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团队为三名企业负责人全部争取到缓刑及当庭释放。这些实绩说明,在企业刑事案件中,真正有效的辩护往往不是单纯强调当事人"主观恶性小"或者"认罪态度好",而是要回到企业经营场景中,重新解释行为的法律性质。
结语:虚拟财产合规是游戏企业的长期课题
随着司法机关对新型开设赌场犯罪认定标准的不断明确,游戏企业虚拟财产设计的合规要求只会越来越高。从最高检的司法认定标准到各地法院的判决实践,"充值—概率玩法—道具兑换—现实财物"的闭环结构正成为刑事风险的核心触发点。对于游戏企业而言,虚拟经济体系的设计不仅是产品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周贵长律师表示,未来将持续关注游戏虚拟财产领域的刑事法律动态,包括虚拟币兑换机制的合规审查标准、概率玩法的法律定性、第三方币商的责任边界、游戏平台风控义务的司法认定等前沿议题,并结合自身丰富的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实务经验,为游戏企业提供从前置合规审查到危机应急处置的全链条法律支持。在游戏行业刑事风险日益复杂的今天,既懂游戏行业、又懂刑事辩护、还能理解企业生存逻辑的专业法律服务,将成为游戏企业守住安全底线、实现长远发展的关键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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