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养殖户钦某将其承包的一部分鱼塘转租给另一个养殖户胡某,租期3年。租期届满后,胡某继续使用鱼塘不但不交租金,还不归还鱼塘。胡某被起诉后,辩称“你的上游租赁合同也到期了,你没有转租权,我不交租金”。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胡某的抗辩不成立,双方解除租赁合同,胡某须支付拖欠租金及占用费,并返还鱼塘。
案情:转租鱼塘3年,期满后次承租人不交租金也不退塘
2021年5月,钦某从某乙公司租赁了一片鱼塘,租期至2024年9月30日。同年6月,钦某将其中80亩鱼塘转租给胡某,并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租期3年,从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年租金15万元,一年一付。胡某向钦某支付了保证金3万元。
合同期满后,胡某继续使用鱼塘,但未再向钦某支付租金。钦某多次催收,于2024年11月20日、21日通过微信向胡某发送信息“逾期半年了再不交租金,鱼塘要收回了”。胡某仍未支付租金。
2025年,钦某将胡某起诉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及占用费、退还鱼塘。
法院:转租合同合法有效,次承租人须支付拖欠租金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钦某与胡某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胡某自2024年7月1日起未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虽然钦某与上游某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24年9月30日届满,但钦某仍在向某乙公司支付租金,某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双方的租赁关系转为不定期。且该案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胡某是与钦某签订的合同,不能以上游合同的问题对抗自己的付款义务。
美兰法院判决双方于2025年7月15日解除合同;胡某支付拖欠租金及占用费(扣除保证金3万元后)12.5万余元,退还鱼塘。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钦某与上游某乙公司的租赁合同已于2024年9月30日届满,钦某未证明其在2024年9月30日之后仍享有合法转租权,自己有权中止支付租金。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秉承的是合同相对性原则。钦某对其与上游租赁合同的完整证据的举证并非该案的必要证据。胡某仍正常占有使用案涉土地,钦某仍向某乙公司支付租金,且无证据证明某乙公司表示不同意转租。胡某称某乙公司表示不同意续租,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胡某关于用鱼苗款抵扣租金的主张,因鱼苗款与租金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且钦某明确不同意抵扣,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5月15日,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次承租人的付款义务来源于转租合同,而非主租赁合同
“有的次承租人认为只要转租人的合同到期后,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给转租人交租金,这个想法在法律上是错误的。”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介绍,转租关系中存在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一是出租人与转租人之间的主租赁合同,二是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在转租关系中,次承租人的付款义务来源于其与转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而非主租赁合同。即使转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存在争议,只要次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就应按约支付租金。转租人的权利状态是否发生变化,应由主张权利变化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次承租人对转租人权利来源有疑问,应提供相应证据,而非以拒付租金的方式消极对抗。
符雯妃表示,如果次承租人对转租人的权利来源确有合理怀疑,正确的做法是要求转租人提供上游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等证明材料,或者在诉讼中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审查。但如果只是“猜测”或“听说”,而无实质证据,则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租金。该案中,胡某始终未能提供某乙公司解除合同或不同意转租的证据,法院认定其抗辩不成立。另外,胡某主张用鱼苗款应抵扣租金,涉及两个不同性质的债务关系:鱼苗款是买卖合同关系,租金是租赁合同关系。债务抵销的前提是双方互负债务。该案中,钦某并未主张鱼苗款,鱼苗款与该案无关,法院无法在一个诉讼中处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债务。胡某关于鱼苗款抵扣的主张,需另行起诉,且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抵扣合意。
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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