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广大学生和家长朋友们:
暑期来临,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秩序,防范违法用工风险,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实习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合规用工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严守底线,严禁违法使用童工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招工年龄的规定,录用或者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童工)从业。不得以暑假工、学徒、实习、勤工俭学等任何名义变相招用童工,不得委托、通过中介机构介绍、招用童工就业。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保证被招用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一般用人单位无上述招录权限。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严格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落实“人证一致”核查要求,严禁使用童工。
4.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人社部门将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逾期不整改的,将加倍处罚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管理,严控未成年工用工范围
1. 用人单位要严格控制使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未成年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工。
2.用人单位严禁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重体力等高风险、高强度禁忌作业,严格执行未成年工标准工时制度,严禁安排夜班作业、严禁超时加班,全方位保障未成年工身心健康与劳动安全。
3.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未成年工健康保护与用工登记制度,在上岗前完成专项健康体检,用工入职30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完成未成年工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在岗期间,分别在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距上次体检时间超半年)开展后续两次专项健康体检,切实保障未成年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
三、落实责任,依法保障劳动权益
1.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通过劳务派遣、中介机构批量招录未成年工,不得扣押未成年工身份证件,不得收取押金、培训费、服务费等任何费用。
2.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无薪、不参保”“未满工期不发薪”“自行离职无薪”等条款均属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未成年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株洲市最低工资标准,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得拖欠、克扣。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下: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2元/小时;渌口区、醴陵市、攸县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元/小时;茶陵县、炎陵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3.高温作业期间,符合条件的用工岗位须按规定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严禁以防暑物资抵扣高温津贴。
四、明晰权责,准确界定学生实习法律关系
1.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无论是否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利用课余、假期业余时间参与校外兼职、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的,均不属于法定就业范畴,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且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的,可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例外情形除外)。
2.学生暑期实习,一般构成劳务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限、劳务报酬标准、发放时间、权责划分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后续纠纷处置、依法维权提供有效依据。若双方发生纠纷,优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携带工作记录、薪酬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材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希望全市各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暑期用工管理,严守禁止使用童工红线、落实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依法保障实习学生劳动报酬与身心健康权益,共同营造合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劳动用工环境。希望广大学生和家长朋友们学法用法尊法懂法,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株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4日
来源 | 株洲人社
编辑丨刘琰
审核丨刘跃辉
校对 | 符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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