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拍摄于江西龙南创辉电子厂的视频刺痛了无数人。画面中,一名年轻女子上门讨要试用期工资,得到的不是薪酬结算,而是一句居高临下的羞辱:“你只值一块钱一小时。”随后,厂方人员更是接连抛出“先赔产品损坏”“你有什么证据在这儿上过班”等说辞,甚至叫嚣“现在就去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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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已明确表态,“1元/小时”的工资标准极不合理,并介入调查。遗憾的是,截至发稿,那位勇敢发声的女工仍未现身。作为一名法律博主,我不想只陪你愤怒,更想借着这起真实事件,把那些藏在羞辱与嚣张背后的劳动法红线,一条条摆在明处。因为,法律不仅不答应“一块钱一小时”的试用期工资,也为每一位劳动者铺好了维权的路。

一、“试用期1元/小时”:羞辱背后,是赤裸裸的双重违法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试用期”三个字被某些用人单位当成了肆意压价的遮羞布,但法律早已拆掉了这块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试用期工资有两条底线:一是同工同酬折算不得低于八折,二是绝不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这两条底线,缺一不可。

我们做一个简单的数字推演。龙南市隶属江西省赣州市,按照目前江西省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便以三类区域的月最低工资1740元计算,全日制用工正常工作时间时薪也至少在10元左右;若是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更是达到17.4元。再看厂方口中从“2块钱一小时”改口到“1块钱一小时”的工资标准,不仅远远低于法定时薪底线,甚至不足当地最低小时工资的十分之一。这种报价,已经不是谈工资,而是对一个独立劳动者基本生存成本的彻底否定。

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特别指出,即便这名女子属于暑假工,用工性质较为特殊,其合法权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这句话释放出一个清晰信号:暑假工绝非“法外之民”。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都不是无偿或象征性付费的。如果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暑假工同样适用最低工资和试用期规则;即便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约定“1元/小时”的所谓报酬显然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并按照当地同类劳务的市场价格合理确定酬劳。

所以,“你只值一块钱一小时”不仅刺痛了公众情感,更是对劳动基准的公开践踏。这不是一场讨价还价,而是违法。

二、那句羞辱,反倒成了最有力的用工铁证

事件中有一个极具戏剧性却意义重大的法律细节:当女子上门讨薪,厂方人员先后说出“你只值一块钱一小时”“你有什么证据在这里上过班”,这两句话本身,已经在法律上为自己掘下了矛盾陷阱。

在劳动争议中,如何证明“我在这里上过班”是许多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最头疼的一步。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劳动者确实需要提交初步证据来证明劳动或劳务关系的存在。但法律并非僵化地要求劳动者必须拿出一份白纸黑字的合同,工牌、工作服、带有工作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甚至一段有效的录音录像,都可以成为初步证明。更重要的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一旦劳动者拿出了初步线索,举证的天平就会向用人单位倾斜——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公司有义务提供,否则就可能败诉。

而这起事件中,厂方人员的几句气话,恰恰构成了极为关键的“自认”。他先是承认了一个工资标准,又说“只值一块钱一小时”,这种表达本身就表明他已经承认该女子提供了劳动,只是对劳动价值进行了极端贬低。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在交涉中作出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陈述,如果被录音录像固定下来,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换言之,那名女工录下的视频,已经同时完成了两件事:一是证明她在这里干过活,二是暴露了对方恶意压低工资的事实。对方反过来质问“你有什么证据”,在法律上,恰是自证其言的破绽。

这一点非常值得每一位劳动者记住:当你上门沟通时,打开录音录像,保持冷静,让对方把话说尽。那些嚣张、轻蔑乃至自相矛盾的话语,往往就是你未来维权的铁证。当然,录音录像要注意合法性边界,但在与自身权益直接相关的交涉场景中,正常情况下作为证据使用是可行的。从已有新闻看,厂方那句“现在就去告我”,或许会被未来的一纸裁决回敬得很重。

三、随意“扣赔”产品损坏:法律不给你这样的权力

与“1元时薪”相伴而生的,还有厂方抛出的另一记杀招——产品损坏要赔偿,似乎想以此抵销甚至倒扣工资。许多劳动者就是这样被吓回去的,以为自己真的得先赔钱才能拿工资。这又是一个需要彻底澄清的法律误区。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并不是随口说了就算。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但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这里暗含几个严格的前提:第一,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存在,且该损失确由该劳动者本人造成;第二,赔偿需有合同依据或依法认定,不能由着厂方单方估价;第三,即使应当赔偿,也不能一次性把工资扣光甚至倒欠,生活底线必须保留。

在这起事件中,厂方人员在女子要工资时突然提出“检查产品是否有损坏”,并以此为由索要赔偿,明显表现出一种“以赔赖账”的意图。如果厂方事后真的无法拿出任何关于产品损坏与该女工工作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那么这种所谓的赔偿要求就属于违法克扣。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并主张足额支付工资。

四、“查无此厂”?营业执照上的名字,跑不了

这次报道中还有一个让人意外的信息:工商登记显示,龙南市创辉电子厂的经营者为邹某某,而当记者联系上邹某某时,对方却说自己并没有开电子厂,而是经营一家烟酒店。这种看似“查无此厂”的回应,给整件事披上了一层迷雾,但也恰恰给了我们一个普法的极佳切口。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对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便实际经营内容与登记范围不符,甚至存在私下转让、挂名经营等情况,只要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名字未变更,外部善意的债权人或劳动者,依然有权向登记的经营者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劳动者可以将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一并列为当事人,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责任。

所以,那名女工不必为“找谁讨薪”过分焦虑。只要能够证实她确实在创辉电子厂提供了劳动,即便邹某某辩称自己只开烟酒店,劳动者依然可以依据工商信息,要求这位登记的经营者清偿工资。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也能顺着这一线索进一步摸清实际用工主体,捋顺责任链条。营业执照上的名字,不是一推就能推掉的。

五、当劳动监察说“尚未找到女工”——给每一个普通人的维权行动指南

目前,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在积极行动,但一个现实的困难是,那位发布视频的女工尚未被找到。这令人揪心,也更凸显了劳动者主动留存证据、主动现身报案的重要性。结合这起事件,我想给正在看这篇文章的你,提供一份可以直接拿去用的“维权行动参考”。

第一步,让无形劳动变成可见证据。从你上班第一天起,就留意保存一切痕迹:工作安排的文字记录、含有工位和同事的工作照片、写着日期的出入证、带有公司信息的工服和工牌、要求你干活的语音方阵。如果什么纸面文件都没有,那么至少每天工作时和信得过的同伴互发一条消息,留下时间、地点和工作内容。哪怕只是一个外卖订单送到工厂门口,也能佐证你那段日子的活动轨迹。

第二步,遇到争议,依法固定关键对话。面对面的沟通容易变成“口说无凭”,在保护隐私和不违反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尽量采用可以留下痕迹的沟通方式。如果不得已当面交涉,提前打开录音,用提问的方式让对方复述核心事实,比如“老板,我试用期多少天,你说好的工资是多少”“现在为什么不给我结”。就像这起事件里,对方爆出的“1元/小时”和“你有什么证据”,反而把用工事实锁死了。

第三步,找对部门,用足工具。除了拨打12333向劳动监察投诉,你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且劳动仲裁不收取费用。如果属于劳务关系,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劳务报酬。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还可以申请支付令,这是一种相对快捷的司法程序。

第四步,把人格尊严的伤害记在心里,不必独自消化。如果像这次事件一样,在讨薪过程中遭遇了公然贬损人格的言辞,劳动者除了追索工资,还可以主张名誉权、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保护包括“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利。那些羞辱人的话,在法律上绝不是一句“说着玩”就能带过的。

最后,我想对那位暂时未露面的女工说几句话。你不必因为别人的嚣张而感到羞耻,恰恰相反,你勇敢地按下了录像键,就已经做到了许多人不敢做的事。劳动监察部门在找你,法律在等你,千千万万看到视频的普通人也站在你这一边。当你准备好时,去一趟劳动监察大队,你的现身,不仅是为自己追回那笔本该属于你的工资,也是在给所有仍被“一块钱一小时”羞辱的劳动者,点亮一盏灯。

“你只值一块钱一小时”,这句充满羞辱意味的话语,实则刺中了我们社会中一条不能退让的底线:每一个付出劳动的人,都有不被蔑视的权利。法律从未用价格去定义一个人的价值,它只是在地上画下一道清晰的底线,告诉所有人: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数,尊严不容践踏。底线之上,是你应得的尊严与生活。

一元买不到一碗面,更买不来一个小时的生命和汗水。当法律站出来说“这不合理”的时候,我希望我们也都能记住,这声“不合理”的背后,是每一个用劳动换取面包的人,对公平最朴素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