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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某认证机构(以下简称“当事人”)由于超资质认证,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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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6〕4817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当事人2017年12月15日获颁《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4日。

核准的认证业务范围为:

1.产品认证:农林(牧)渔;中药;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木材和木制品;纸浆、纸和纸制品,印刷品化工类产品;建材产品;家具;其他未分类产品。

2.服务认证: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生产服务;教育服务;卫生保健和社会福利服务;养老及其他社会福利服务;污水和垃圾处置、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

3.国推认证:有机产品(OGA)、良好农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当事人表示实际认证业务仅为有机产品(OGA)、良好农业规范及备案后开展的认证业务,如富硒认证。其控抗养殖和控抗加工业务的认证备案申请于2025年9月被驳回。

2026年1月24日,宁安**食品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提出控抗产品认证申请书,对其控抗养殖和控抗加工开展认证。当事人受理后下发现场检查通知书,委派刘某于2026年2月04日下午至2026年2月05日上午对宁安**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后于2026年3月27日为其颁发2张“全程控抗产品认证证书”。

调查中发现,此次认证活动中除了当事人和宁安**食品有限公司以外,还涉及一家企业: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三者关系如下:当事人为认证证书发证主体,负责现场检查;宁安**食品有限公司为认证申请人;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为宁安**食品有限公司的项目咨询方和代理人。

当事人和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合作协议,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介绍认证业务,当事人只负责现场检查和发证工作。当事人和宁安**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自愿性产品认证合同显示初次认证费18000元,检查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差旅费用由宁安**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或报销,认证费收款户名为当事人,账号为:110010161000530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当事人提供了此账号近两个月银行流水,期间未收到这笔认证费,只收到由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6日的汇款3000元。检查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差旅费用390元实际也由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违法线索移送材料显示,宁安**食品有限公司2026年3月27日付给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的咨询费24500元和认证费12250元,相关费用当事人不知情,从未收到宁安**食品有限公司的汇款。

上述行为共涉及1家获证企业2张认证证书。违法所得3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别: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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