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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海县某水产品加工企业负责人将一面写有“生态铁军保环境,依法为民办实事”的锦旗送至长海生态环境分局,感谢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主动帮扶、依法销案。这起案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正式施行后,大连市首例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作出销案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是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从严监管、柔性执法、助企纾困的生动实践。

今年7月31日,长海分局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长海县某水产品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涉嫌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8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并指导企业建立规范台账,并于8月4日予以立案。8月4日,该单位主动联系长海分局表示已建立台账,当日后督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已按要求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

依据违法行为发生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未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裁量基准,结合该单位为小微企业且属首次违法等情节,拟处罚款五万元。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延续了建立固废台账的管理要求,但在罚则上作出重要调整:依据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旧法核心变化在于:旧法对未建立台账的行为可直接处以罚款,而新法明确设置了“责令改正”的前置纠错程序,只有拒不改正的才予以罚款。这一调整充分体现了法典教育引导与惩罚并重、鼓励企业主动纠错的立法导向。

案件办理恰逢新旧法律交替过渡期。依据法典确立的“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原则,鉴于该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法典“拒不改正才处罚”的适用条件。同时,经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参与集体合议研究通过,长海分局依法决定对该案予以销案。

依法适用新法作出销案处理,彰显了大连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执法理念。下一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做好新旧法律适用衔接工作,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让企业在法治框架下感受到制度的温度与善意。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