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从公文格式看公文的真伪。
律师和当事人在阅读案卷材料中,常会发现一些公文。在一般的情况下,公文尤其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证明力是比较强的。
然而,由于某种原因,公文同样存在着真伪的问题。前不久媒体就报道了某伪造法院裁判文书的案件。因此,辨别公文真伪,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阅卷的时候特别要重视的问题。
我和同事曹小连律师,在最近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就看到了这样一个文件,我们认为他是假的,但其他的同行不这样认为。
法律人应该学过法律文书制作这一课,但有的人在上课的时候没有认真听讲,课后也没有认真阅读有关书籍和文件,所以缺少了这个知识。有的法律人之外的其他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知道公文格式和怎么使用公章,但是对为什么要这样做,依据在哪里并不清楚。
今天忙里偷闲,我就来义务普法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正规的公文制作的一般规律。
该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公文格式”如下: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上述规定对公文的格式已经讲清楚了,但是只讲了加盖公章的意义而公章怎么盖,在文书上的哪个位置没有说,而是要去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是2012年7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该标准7.3.5.1规定 : 加盖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我想上面的规定,已经把怎么盖公章,公章盖在哪里说清楚了,例如我刚刚看到的,有着某地中级法院的裁定书,它的公章使用就是中规中矩的。
但是在实践中,就仍然会有一些把别人当做傻子的人伪造公文时没有也不会规范使用“公章”,例如:
这样的假货当然只能骗一些没有工作经验和缺乏法律常识的人。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是专业人士,则不应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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