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手头有份信访回复意见,文末写着:"对本回复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当你真拿着意见去司法局复议委员会递交申请,对方却告知:这是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或者回复,这份答复对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驳回你的复议申请。

一圈折腾下来,时限耽误了,方向走错了,事情却一点没往前推进。这叫"救济途径错误指引"。

本应当导入信访复查程序的导入行政复议程序,本应当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导入信访复查程序。

信访工作法治化对信访工作人员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其中一点就是救济途径“精准引导”,这个问题难住了多数工作人员,尤其是信访事项覆盖社会各行各业,征地拆迁、劳动保障、市场监管、教育医疗,每个领域的救济途径都不一样。

就拿征地拆迁来说,拆迁前对征收政策有疑问,拆迁过程中对评估结果不认可,拆迁后对补偿决定不服,每个阶段对应的法定救济途径各有不同。让信访窗口的工作人员把全领域的程序规则都吃透,确实强人所难。但吃不准的时候怎么写,恰恰考验的是程序意识和职业素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信访实务中常见的错误,大致归拢为三类。

第一类,是把"信访"当成了万能筐。不管什么事项、哪个阶段,一律按信访程序处理,答复结尾永远是引导复查复核。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争议,就这么被截留在信访办理环节,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被无形消解了。

第二类,是法定程序告知错位。有的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文书却告知可以直接诉讼;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却要求当事人先走信访、再走复议,绕一大圈回来发现早就过了起诉期限。比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这属于法定复议前置情形,必须先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诉讼。顺序一旦搞错,当事人就得耗时耗力,还耽误了合理诉求的及时解决。

第三类,是期限告知错误。复议期限60天、诉讼期限6个月、信访复查期限30天,各有各的起算时点和截止规则。把期限写短了,当事人被迫仓促准备申诉材料;写长了,属于无效承诺,到法院照样不认。最麻烦的是告知了没有管辖权的救济机关,当事人材料递过去被退回,来回一折腾,申诉窗口期就过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信访答复文书里的救济途径错误,是这类问题里发生率最高、争议也最集中的一块。

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会习惯性地按照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并把"可复议、可诉讼"写进文书末尾去,哪怕这份答复本身只是对既有事实的重复告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没有产生新的实质影响。按照最高法的裁判规则,这类重复处理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可诉性。

反过来,还有一些本应导入法定救济渠道的行政行为,比如确权决定、补偿决定,文书上却只写了信访复查复核通道,闭口不提复议诉讼。当事人循着指引走完信访三级程序,回过头来想复议、想诉讼,期限早就过了。

《信访工作条例》确立的信访程序,功能定位是诉求疏导、投诉监督、争议化解,属于补充性救济,而不是替代法定权利救济程序。行政复议和诉讼才是解决行政争议、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主渠道。二者边界清晰,功能有别,不能在文书中混为一谈。

错误指引的法律后果,复议和司法审查中有相对明确的裁判尺度。

如果行政行为的实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只是在救济途径告知上出了差错,且这个差错没有实质影响当事人的救济权,复议机关通常会确认程序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这属于"程序瑕疵"。

如果错误指引直接导致当事人错过了法定救济期限,或者误导当事人启动了完全无效的程序,从而丧失了实体权利救济的可能,那就不是"程序瑕疵"能兜住的了。复议机关会依法撤销原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并要求准确告知救济途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写错了救济途径,并不代表法院或复议机关会"将错就错"。法定受案范围、复议前置规则、起诉期限,不因任何一方的错误告知而改变。法院既会考虑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也会严格依法审查,不会因为文书上写了"可复议"就真的受理不该受理的案件,也不会因为写了"不可诉讼"就驳回本该受理的起诉。

行政法律文书因救济途径错误被复议或司法审查认定存在问题的,除了个案层面的撤销、确认违法,还可以依法适用行政执法监督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这些建议不是普通的工作提示,具有法定约束力,是推动问题源头治理、规范执法文书质量的重要工具。

对于信访部门和职能部门来说,在出信访回复前互相沟通,或者提交给司法局工作人员进行必要审查,也是保证救济途径准确的最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