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经查,你所及注册会计师王成武在执行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荣地控)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1.业务承接评价日期晚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
2.项目组与管理层沟通基本采用口头形式,且沟通的事项未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3.未就正荣地控收购、处置个别子公司股权获取充分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4.未准确评价正荣地控是否已经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对关联方交易进行恰当披露。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5.审计工作底稿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成武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王成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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