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松 潘 县 人 民 法 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扎西洛邓与被执行人廖遇贤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廖遇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扎西洛邓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廖遇贤,男,1984年0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419840718****,汉族,住四川省松潘县镇平乡双泉村一组。

执行案号:(2023)川3224执16号

执行依据:(2021)川3224民初228号

执行标的:人民币55,218.00元

悬赏金额: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回款额的2%作为奖励。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6年7月24日至2027年7月23日。若本案在2027年6月23日前依法执行完毕结案的,本悬赏公告自执行完毕时失效。

悬赏公告发布后,当有关人员提供线索时,本院会对该财产进行调查核实。

被执行人已被本院发现但尚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财产线索范围;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对第一顺位的举报人发放奖励;不同的举报人分别提供不同的财产线索时,由法院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悬赏金份额。

特别说明:对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额情形,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电话:0837-7236512(执行指挥中心)、18784360307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世利与被执行人李龙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龙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世利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龙飞,男,1990年0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900320****,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艾头山行政村15号。

执行案号:(2022)川3224执150号

执行依据:(2021)川3224民初121号

执行标的:人民币60,800.00元

悬赏金额: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回款额的2%作为奖励。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6年7月24日至2027年7月23日。若本案在2027年6月23日前依法执行完毕结案的,本悬赏公告自执行完毕时失效。

悬赏公告发布后,当有关人员提供线索时,本院会对该财产进行调查核实。

被执行人已被本院发现但尚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财产线索范围;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对第一顺位的举报人发放奖励;不同的举报人分别提供不同的财产线索时,由法院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悬赏金份额。

特别说明:对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额情形,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电话:0837-7236512(执行指挥中心)、18784360307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强与被执行人黄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野,男,1970年0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00612****,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先滩镇定钟寺村三社35号。

执行案号:(2021)川3224执255号

执行依据:(2021)川3224民初222号

执行标的:人民币256,108.68元

悬赏金额: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回款额的10%作为奖励。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6年7月24日至2027年7月23日。若本案在2027年6月23日前依法执行完毕结案的,本悬赏公告自执行完毕时失效。

悬赏公告发布后,当有关人员提供线索时,本院会对该财产进行调查核实。

被执行人已被本院发现但尚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财产线索范围;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对第一顺位的举报人发放奖励;不同的举报人分别提供不同的财产线索时,由法院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悬赏金份额。

特别说明:对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额情形,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电话:0837-7236512(执行指挥中心)、18784360307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一审一校|陈胤港

二审二校|孟世康

三审三校|蒲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