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抗衰老产业联盟)

庶正观点

营养健康产品是大健康产业的主角,其市场属性是“专业化的消费品”,具备科技动能的企业将拥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7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使用益生菌原料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报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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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为进一步规范使用益生菌原料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管理,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使用益生菌原料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报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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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01 定义

益生菌系指当摄取足够数量时,对宿主健康有益的活的微生物。

使用益生菌原料保健食品系指以益生菌为主要原料且含有足够数量活菌,按照推荐食用量及食用方法使用时,具有特定声称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

02 菌株要求

1. 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使用的益生菌应当明确到菌株

2. 申报注册备案的益生菌菌株范围应当在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的可以用于食品的菌种范围内。所用菌株生物学背景应明确。

3. 生产用菌株应当采用种子批系统,并参考现行《中国药典》的微生态活菌制品中相关要求,规定原始种子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传代次数。

03 原料要求

商品化益生菌原料要求:在申报保健食品时,应当明确所用的辅料用途,并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标出辅料种类。

04 申报资料

申报注册保健食品时应当提交的资料说明:

1.菌株的安全性评价。目前发布的新食品原料中,部分微生物仅为菌种水平,对于未明确到菌株的原料,应当根据最新发布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菌种安全性评价程序》开展包括耐药性试验等的安全性评价。

2.活菌总数。注册产品在其保质期内,每日摄入的益生菌活菌总数不得少于107CFU/mL(g)。

05 关于备案

保健食品备案的基本要求 :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开展菌株和商业化益生菌原料安全性、功效性、质量可控性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可向审评机构提出拟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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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正解析

庶正康讯科学与法规中心负责人李芃指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备案的基本要求,为后续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发布建立了基础。

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表示正在积极研究动物双歧杆菌乳亚种Bb-12、双歧杆菌乳亚种HN019、动物双歧杆菌乳亚种Bi-07等9种益生菌的备案技术要求,并商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9种益生菌安全性评价审查。

益生菌开展备案管理将大幅简化申报流程、降低合规成本和时间。一旦实施,有望显著提升企业开发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意愿和效率,更好地满足市场对功能性益生菌产品的需求,从而弥合当前注册产品数量与庞大消费需求之间的鸿沟。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涉及了对已批准注册产品2年过渡期的要求,需要目前已获批益生菌保健食品的企业特别重视!

起草说明显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已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通过变更注册或延续注册予以规范,规范前许可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产品保质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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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文

使用益生菌原料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报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使用益生菌原料保健食品的管理,规范注册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益生菌系指当摄取足够数量时,对宿主健康有益的活的微生物。

使用益生菌原料保健食品系指以益生菌为主要原料且含有足够数量活菌,按照推荐食用量及食用方法使用时,具有特定声称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

利用死菌、经过遗传修饰的菌株生产的保健食品,不属于本规定范围。

第三条使用益生菌原料申报注册备案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安全性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保健食品有关规定提交菌种、产品有关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菌种菌株遗传稳定性资料,包括1个生产周期内最多传代次数2倍以上代数的菌种关键指标或特征的遗传稳定性资料。

(二)对于使用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中未明确菌株号的菌株,应当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耐药性试验报告和产毒试验报告等内容的安全性评估报告。

(三)菌株具有申报保健功能的科学依据。

第四条 商品化益生菌原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为单一益生菌菌株,经发酵、富集后,添加必要的辅料,经混合等工序制成的保健食品原料。

(二)益生菌原料所用辅料应为保持菌株稳定性和制剂要求,必须加入的食品添加剂和(或)食品原料。辅料不应在产品中发挥功效作用,不应影响产品技术指标的检测。

(三)商品化益生菌原料在申报保健食品注册备案时,应列出所有所用辅料种类,并在标签说明书中标识。

第五条使用益生菌原料申报保健食品注册备案时,菌株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在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的可以用于食品的菌种范围内,并符合相应使用规定。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时,菌株分类学背景应明确,具有明确的菌株号,生物学、遗传学、功能作用应当明确和稳定,菌株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

(二)菌株生产时应采用种子批系统,并可追溯至原始种子批。菌株应根据自身传代的特点选择适应的传代数,从原始种子批传代、扩增后保存的为主种子批。原始种子批和主种子批传代不得超过10代,工作种子批发酵培养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

(三)不得在培养基内加入菌株发酵非必需成分及在产品中可能发挥功效作用的动物、植物及其它物质。

(四)菌株生产单位应当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管理,每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按规程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建立从采样、分离、纯化、检定、保藏到启用的规范管理文件。

第六条 对于两种以上商品化益生菌原料配伍的产品,应提供配伍后适宜人群长期食用的安全性依据,以及食用该产品的必要性依据。

第七条 使用益生菌原料保健食品样品试制的场所应当建立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等良好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必须配备益生菌实验室,菌种必须有专人管理,应当由具有与生产管理相适应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制定相应的详细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第八条 使用益生菌原料保健食品中应能分离出与申报和标识菌种(株)一致的活菌。注册产品在其保质期内,每日摄入的益生菌活菌总数不得少于107CFU/mL(g)。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开展菌株和商业化益生菌原料安全性、功效性、质量可控性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可向审评机构提出拟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抗衰老专委会立足民族卫生健康领域,扎根抗衰老暨食品医药大健康等行业产业,接受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的领导,重点就抗衰老暨食品医药大健康行业开展信息交流、业务培训、科普宣传、书刊编辑、专业展览、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按照协会的部署,专委会将抓好抗衰老暨食品医药大健康行业自律与发展,为建设健康中国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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