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一起卖淫案件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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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黄河此前报道,四川成都“汉韵足御”组织卖淫案侦办中,多名参与办理此案的警察被指办案过程中存在犯罪行为。其中,时任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芳草街派出所副所长的徐咏斌,被指控徇私枉法罪。2025年9月15日,徐咏斌开始出庭受审。庭审陆续进行18天。

2026年7月13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徐咏斌无罪。7月23日,法定上诉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作出刑事抗诉书,针对此案,向成都铁路运输中院提出抗诉。

这个新闻事件,简单说说。

据说,一审中,徐咏斌家属找到的其当年办案使用的旧手机,留存了大量工作群聊记录,显示徐咏斌曾上传涉案人员笔录、部署辨认和调证工作,直接推翻了此前“销毁笔录、不开展侦查”的相关指控,成为一审无罪判决的核心依据。

2026年7月13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涉事派出所副所长徐咏斌被控徇私枉法一案作出一审无罪判决。法院认定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徐咏斌存在履职不当,不足以证实其有包庇他人的主观故意,也无法认定其行为与涉案人员未被及时追诉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终判决徐咏斌无罪。

2026年7月23日,在10天法定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明确指出徐咏斌的徇私枉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目前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一审无罪判决暂未生效。

该案件,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有罪,法院直接否决了,认定被告人无罪。很多网民奇怪;不是说公检法一家吗?怎么还观点不同了?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公检法从来不是“一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不存在“公检法穿一条裤子”。在成都的这起案件中,法院基于在案证据作出无罪判决,检察院认为判决存在错误后依法启动抗诉程序,正是这种制约关系的具象体现。

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侦查,检察机关承担审查逮捕、公诉和诉讼监督职能,法院居中独立审判,三机关的职能定位、考核标准和责任边界各有不同,天然形成了监督制衡的制度框架。

在刑事案件的具体实践中,公检法三家意见不统一的情况虽非普遍,但绝非少见。

我查了下相关数据,2024年,检察机关对法院刑事裁判提出抗诉6530件,法院审结5601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占75.6%。对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9613件,采纳率98.5%。

2025年,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5778件,法院审结4713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占71.1%。对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1万件,法院采纳率96.6%。以上两组数据可见,检法观点时有不同,检察院“叫板”法院,是一个很常规的工作。

从机构设置的逻辑上说,如果公检法一家,观点均一致,那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就一言九鼎,一锤定音,上级法院(二审法院)以及上级检察院均不需要存在了。

过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也早已指出,“公检法穿一条裤子”是对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片面解读,个案中出现的配合失当问题,不能等同于整个制度的运行常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正是防范权力滥用、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防线。

为什么会存在公检法观点不一,或者说公检法常见分歧成因有哪些?见以下:

1、事实与证据认定差异

公检法三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呈动态提升状态,加上各类证据结论内容矛盾时,三家易出现判断分歧,部分案件还会因证据链完整性认知不同产生争议。

2、法律适用认知分歧

刑法条文、司法解释规定不可能定量化、标准化,比如“情节显著轻微”“重大损失”的界定标准不明确,公检法的部分刑事司法解释也存在内容冲突,直接导致适用法律时出现不同结论。案件的审理工作可不是工厂里流水线上整齐划一的产品。

3、刑事政策尺度的把握偏差

公检法三家对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的理解尺度不一,在是否从宽、从严处理的判断上容易出现分歧。

因此,公检法三家存在分歧才是正常的,让公检法穿“一条裤子”是很难穿的,在实践中是做不到的。

但案件总是要推动的,案件总得有一个终局性结果,为此,解决分歧也是正常性工作,这方面有具体的衔接和安排。

侦查阶段公安主导案件推进,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要求公安补充侦查,也可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法院拥有最终裁判权,检察院若对判决有异议可通过抗诉表达诉求。本案中,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不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遂向成都铁路运输中院提出抗诉,这就是解决检察院和法院分歧的办法。

除补侦和抗诉等常规操作外,多地公检法会通过定期召开案件会商、建立“双周会商”机制,统一证据收集标准、法律适用尺度,同步通报典型案例,提前化解分歧。这些均说明公检法三家分歧不稀奇。十个手指伸出来还有长短呢,何况三个部门单位?

实际上,就是同一个部门,不同的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认识也未必相同。不同办案人员对同一案件的认识存在差异是十分常见的现象。这种差异既源于个体对证据细节的观察不同、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关注侧重点不同,也和各自的办案经验、人生阅历、价值判断倾向有关。

在徐咏斌案件上,当地法院和检察院的认识大相径庭。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作出刑事抗诉书显示,针对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的认定,检方认为法院均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检方认为,正因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才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将本应有罪的案件判为无罪。检方坚持认为,徐咏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徇私枉法罪名成立,故而提出抗诉。

徐咏斌有罪还是无罪,等二审法院定夺,我们少安毋躁,拭目以待。但该案的处境已经无可辩驳地告诉网友,公检法真的没穿同一条裤子。如果你还坚持穿一条裤子,恭喜你,以你的认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