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人社部等五部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就在新规施行仅半个月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备受关注的二审判决(2026)鲁01民终4770号: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留用,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到底要不要支付?本案裁判观点,为全国超龄用工合规划定清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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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9年3月12日入职某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2024年11月8日,吴某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仍继续工作。

吴某主张,其工作期间实行“上五休一”,不区分周末和法定节假日,早上上班时间依据到货时间确定,下班收摊时间不固定,一般到晚八点半至九点左右。为证明加班事实,吴某提交了钉钉工时统计、早到货通知、午休时间工作打卡照片等证据。

2025年4月21日,吴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费260133.8元、公休日加班费356268.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5908.8元以及未休年休假加班费4784.2元等

仲裁委以吴某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吴某诉至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应截至何时;二是吴某执行何种工时制度、加班费应如何计算;三是超龄劳动者是否享有带薪年休假。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吴某于2024年11月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证据证明系某公司原因导致吴某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于吴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9年3月12日至2024年11月8日。

关于工时制度与加班费,某公司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经审批对营业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2020年8月至2026年1月经审批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吴某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工作期间存在连续上班、连续休息的事实,且未能举证证明对此提出过异议,故对吴某按照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费的主张不予采纳

对于2024年、2025年期间,因吴某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存在部分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出勤的事实。关于日工作时长,虽然吴某提交的打卡记录显示大部分日工作时长在十小时以上,但该上下班打卡时间实际为公司早上送货及晚上收货时间,公司抗辩称中午存在两小时休息时间亦符合常理,吴某未能提交证据印证其存在打卡期间内持续工作的事实,故日工作时长按8小时核算。判决某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24944.3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727.62元。

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依据用人单位应保存两年内考勤记录的规定,认定某公司未能提交已支付或已安排年休假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某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727.75元。

二审判决

吴某提起上诉,主张公司未公示工时制度故不应采信,日工作时长应按实际打卡时间计算而非八小时。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加班费,结合吴某从事销售人员岗位的工作性质,在未能举证证明每月工资浮动款项具体性质的前提下,仅以每日打卡时间为依据主张延时加班费依据不足。

但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24944.33元,公司未提起上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确认。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二审重新核算后改判为13577.48元。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吴某于2024年11月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行《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进行了规定,但并未规定超龄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故对吴某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因公司未对一审判决的年休假工资数额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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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落地,企业超龄用工合规义务

(1)签订书面《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禁止口头用工,协议清晰写明:用工性质、岗位、工作时段、报酬标准、加班计酬方式、双方确认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伤保障、用工终止条件等关键条款。

(2)依法保障报酬底线;正常提供劳动,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足额发放,严禁拖欠、克扣。

(3)严控加班,加班足额付费;原则上不安排超龄人员加班;确需加班,留存加班审批、排班记录,按照法定标准核算加班费,规范留存考勤资料。

(4)强制参保工伤保险;按照新规要求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防范用工期间工伤巨额赔偿风险。

(5)合理匹配岗位强度;结合年龄、健康状况安排工作,禁止安排高危、重体力、有毒有害作业,落实劳动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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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风险防范建议

(1)时间节点做好分割管理;员工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前,及时评估用工需求。到达退休当日,终止原有劳动合同;如需继续留用,当日签署超龄用工协议,做好劳动关系与超龄用工关系书面切割。

(2)规范考勤,区分有效工作时间;类似营业员、销售人员岗位,不能仅凭上下班打卡时长直接认定工作时长。协议中明确午休、间歇休息时间不计入劳动时长,避免后续加班费争议。

(3)工时制度及时公示留存文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的岗位,妥善保管审批文件,向劳动者公示,降低加班费诉讼败诉概率。

(4)证据留存至少两年以上;排班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加班沟通记录、用工协议完整归档,应对劳动争议举证。

(5)用工协议明确权利边界;在协议中写明:双方清楚知晓超龄用工关系权利义务,劳动者不主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法定劳动关系项下待遇。

【中企寄语】

随着《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全面落地,超龄用工早已不再是 “法外地带”。不少企业习惯沿用老旧认知,简单将超龄用工等同于劳务外包,随意安排加班、忽视协议签订、漏缴工伤保险,一旦产生争议,极易面临加班费、工伤待遇等大额赔付。

用工合规没有捷径,边界模糊之处往往就是风险爆发点。建议企业尽快全面梳理内部超龄人员用工台账,重新完善书面协议条款,厘清劳动关系与超龄用工的时间界限,平衡人力需求与法律责任。提前做好制度调整与风险排查,以规范用工筑牢经营底盘,实现企业稳健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