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郎某通过网络平台以人民币8600元的价格向某电话营业厅实际经营者祁某及其员工李某出售了一款爬虫软件,该较件根据祁某、李某的要求定制,具有根据输入的查询请求头与渠道身份标识号(以下简称ID),模拟生成网页请求包,突破原本登录工号的权限,实现获取不同渠道ID权限内数据的功能。制作过程中,由被告人王某作为中间人,与祁某、李某议价,了解定制要求,并将技术要求和细节转述给被告人郎某,由被告人郎某具体负责软件制作,制作完成后,由被告人郎某将涉案软件发送给被告人王某,由被告人王某交付给李某。被告人王某得款8600元,并将其中1400元分配给被告人郎某。软件交付后,李某利用该软件从某云平台系统中获取了大量宽带工单信息。案发后,二被告人被关押在登封市看守所。那么,本案中的案涉爬虫软件是否属于“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如何认定被告人王某、郎某的主观明知?
登封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行为人利用系统漏洞制作的案涉爬虫程序,能够避开系统以身份验证手段设置的安全防线,使系统误以为系合法权限,而发送对应渠道ID下、非登录账户权限下数据,故应认定案涉爬虫程序“具有避开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即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另外,案涉爬虫程序根据买家要求定制,王某、郎某清楚设计要求及运行原理,二人作为专业人士,对程序运行效果应有超越一般人的主观认知,对于使用该程序后可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御获得超越原工号权限数据主观上至少应评价为明知而放任。故被告人王某、郎某共同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巳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在数字化转型的大格局下,“数据”已跃升为与土地、劳动、知识并驾齐驱的关键生产要素。网络爬虫作为一种重要的数据收集手段,在提高数据利用的精准性、便捷性的同时,也面临技术滥用带来的各种风险。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在特定的技术运用场景下,对网络爬虫的入罪审查应判断:容观上爬虫是否突破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直接突破和间接避开,后果上网络爬虫是否“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获取数据,以及主观上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
一、系统漏洞能否成为出罪事由?
网络爬虫入罪建立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访问的基础上,核心在于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构成威胁。本案中,行为人利用普通账户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修改“渠道ID”,获取对应渠道数据,实际上系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获取数据的行为。在审查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方面,相比于"突破性”的侵入行为,利用“系统漏洞”实施爬取行为,违法手段更为隐蔽。那么,“系统漏洞”能否成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呢?
从形式上而言,评价是否“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前提,在于系统开发者是否设置安全保护措施,而显然,对账户设置登录验证的方式,已然确立了对应权限数据的安全保护措施。行为人利用普通账户实现合法登录,而后利用后台修改参数,所获取的其他账户资源,明显超过了原授权数据范围,系“平行越权”行为,所以对行为人利用系统漏洞,绕开系统安全防护的行为,应当评价为“避开”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
从后果上而言,行为人利用网络爬虫程序,获取了“超越授权”爬取数据的客观结果。所以应将利用系统漏洞,实现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功能的爬虫程序,认定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
同时,因购买人具有违法使用的故意并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提供者实质上起到了帮助作用,故对提供者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评价。登封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二、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行为人尤其是纯粹提供技术帮助的人员,常以不知晓网络爬虫使用后的危害结果或是误以为合法用途为由,否认其具有刑法上的主观明知。对此,可从以下层面辨明:
一是,从程序客观运行效果上,网络爬虫是否具有上述避开或突破计算机安全防护,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数据的功能,即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认定原则,以客观印证主观,与此同时,因行为人系程序的设计者、开发者,其对程序的客观运行结果应具备高于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对程序的运行结果可依据客观运行效果依法认定。
二是,程序提供者的审慎义务,即行为人在设计、提供程序的过程中,对购买方提出的要求至少需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基本的合法性判断,包括通过对对方身份、合同缔约形式、程序制作内容等基本的合法性进行审视,不能一味逐利而不考虑行为后果,引起行业普遍风险(本案中尽管购买人具有特定的身份,但从程序制作要求来看,购买人的要求实则超越了合法身份的权限,行为人对此亦能判断,故该情况下,行为人提出的合法性辩解,不能成立)。
三是,从明知的程度来看,明知应包括确知和应知,确知是指行为人对网络肥虫的功能、行为性质和危害结果有清晰认识;应知是指行为人根据其经验、认知水平等因素,按照逻辑法则,其理应知晓网络爬虫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属于概括的犯罪故意,即行为人依据专业或常识能意识到该行为的性质或危害结果。【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登封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登封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登封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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