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天下民爵一级”“赐天下男子爵二级”——秦汉史书中的这类诏令,看起来像一场覆盖全民的身份晋升。如果每次都是人人有份,那么经过两汉数十次赐爵,普通男子理应普遍拥有爵级。然而,新出简牍中的无爵成年男子、戍卒乃至基层吏员,却让这种直观理解遇到了困难:诏书里的“天下民”,究竟包括谁?
一句“赐天下”,为何会被理解成全民有份
秦汉实行二十等爵制。最低一级为公士,此后依次为上造、簪褭、不更、大夫等,直到最高一级彻侯。传统研究通常把较低的若干爵级视为普通庶民可以拥有的“民爵”。
日本学者西嵨定生曾提出著名的“爵制秩序”论。他统计两汉四百余年间约有九十次赐民爵记录,进而认为,通过皇帝反复赐爵,大多数编户齐民男子都被安置在不同爵级之中。爵由此不仅是奖赏,也成为连接皇帝与庶民、组织帝国社会的重要媒介。
这一解释影响很大,却依赖三个前提:统治者确实有意借赐爵构建社会秩序;赐爵对象确实是全体庶民;大多数庶民最终也确实拥有爵级。鲁西奇对正史、律令和出土简牍的重新核对,正是从这三个前提出发,提出了不同解释:汉代“赐民爵”更准确的意思是“赐民以爵”,但这里的“民”,未必等于所有百姓。
简牍没有呈现一个“人人有爵”的社会
秦代史书中可以确认的几次庶民受爵,大多与具体功劳有关。有人因迁居新占领的边地而受爵,有人因应征参战而受爵,也有人因纳粟赈灾获得爵级。这些更像针对服役、守边和贡献的奖赏,而不是面向所有黔首的普遍授爵。
出土材料所呈现的比例更值得注意。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涉及的五十四名犯人、被害人和证人中,八人有爵;岳麓秦简相关案件涉及一百零八人,二十三人有爵;《里耶秦简》两批各见八百余和九百余个人名,其中明确有爵者分别只有二十一人和五十一人。样本当然不是完整人口统计,却很难与“绝大多数庶民都有爵”的预期相合。
汉简中的个案也显示,同一家庭并不会因一次“赐天下男子爵”而自动全部升级。居延新简记载,三十四岁的范弘拥有大夫爵,但他六十三岁的父亲和十七岁的弟弟都只登记为“大男”,没有爵级。由于简文明确写出了三人的身份,这很难单纯解释成书吏漏写。
当然,个别文书不记录爵级,并不能证明当事人一定无爵;有些简牍残损,也可能省略身份。但是,当案件文书、出入关记录、家庭名籍和任吏文书反复出现明确的“士伍”“男子”“大男”,而同类文书又会认真标注公士、大夫、公乘时,累积起来的证据至少说明:无爵者并不是极少数例外。
“民”不是全民,而是原本有爵的那部分人
理解问题的关键,在于不能把古代诏书中的概称全部按字面扩大。
汉代诏书常说“大赦天下”,实际赦免的只是符合条件的囚徒和罪人,并非天下每个人都“受到赦免”;“令天下大酺五日”,也不是朝廷向每个人供应五天酒食,而是暂时解除多人聚饮的禁令。由此看,“天下”表示政令通行的空间范围,不必意味着范围内每个人都是直接受益者。
按照鲁西奇的解释,“赐天下民爵”或“赐天下男子爵”,主要是给原来已有爵级的庶民加爵。无爵者获得最初爵级,仍需依靠军功、捕盗、守边、纳粟等功劳;另有相当一部分人的爵级来自父祖继承。受赐的“民”因此是一类法律身份,而不是“普通人口”的同义词。那么据此认为,无论西汉还是东汉,有爵者都只是庶民中的一部分,并不存在大多数庶民均有爵级的社会。
东汉诏书中的“流人无名数欲自占者”尤其能说明这一点。“流人”并不必然是完全脱离户籍的逃亡者,“自占”也可以表示主动申报功劳、身份和原有爵级。因迁徙而遗失爵级记录者,申报后可获一级爵,并不等于任何无籍流民只要重新登记,就能凭空获得第一个爵级。
这一解释仍属于研究者依据现有材料提出的新说,并非所有争议都已终结。但它至少能够解释一个长期矛盾:为什么正史反复记载“赐天下民爵”,现实文书中却仍不断出现成年无爵男子。
爵不是荣誉证书,而是一种可兑现的资格
如果爵只是一种空泛称号,史书和简牍便没有必要反复记录。秦及西汉前期,爵的价值非常具体,主要体现为田宅、徭役、刑罚和任吏资格。
秦律材料显示,一级爵在某些奖赏和赎罚规定中大致可以与万钱相对应。西汉初年,不符合拜爵条件者有时也以万钱代偿。这里的“万钱”不能简单换算成今天的货币,却足以说明一个爵级并非象征性荣誉,而是具有明显经济价值的法律资格。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普通庶民可占田一顷;公士一顷半,上造二顷,不更四顷,大夫五顷,公大夫九顷,公乘则达到二十顷。公乘的法定占田标准,是普通庶民的二十倍。需要注意的是,律令标准不等于每个人实际都能分足土地,但在土地分配、占有次序和合法上限上,爵级显然提供了巨大优势。
爵还影响从政机会。西汉前期,一般要有上造以上爵,才具备补任基层小吏的资格;大夫以上可对应百石至五百石之间的吏职;公大夫以上才可能进入六百石层级。不过,“有爵可以任吏”不等于“有爵必然做官”,它只是进入候选范围的门槛。
西汉中期以后,这种对应关系不断下移。到西汉晚期和东汉前期,即使拥有公乘爵,常见的最高职位也只是百石左右的候长、士吏。东汉政权稳定后,基层属吏更多由长官辟举,爵级不再是决定性条件。爵的主要剩余价值,逐渐变成减轻刑罚和显示社会身份。
到了东汉末年,王粲甚至感叹,过去百姓受爵会喜、被夺爵会惧,如今却“赐之民亦不喜”,爵制近于空存文书。这并不意味着爵完全失效——东汉司法文书仍有凭爵减刑的案例——而是说明它已经失去早期那种直接通向土地和吏职的力量。
西汉的政治恩典,东汉的固定礼典
西汉赐爵并没有形成“遇到皇室庆典便自动举行”的稳定制度。惠帝即位时赐爵,与高祖去世后的政局不安有关;长安城建成后的赐爵,可能包含酬谢长期服役民众的意味;文帝在诛除诸吕后入继大统,需要通过赦免、减税、赐帛和赐爵安定人心;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后赐爵,也更接近战后宽宥。
同类事件是否赐爵并不固定。武帝在位五十余年,史籍所见赐民爵只有五次;有时立皇后、立太子并不赐爵,某些封禅和祭祀却会赐爵。说明西汉赐吏民爵首先是一种因事施恩的政治工具,而非机械执行的庆典程序。
本文进一步认为,西汉将吏与民一同赐爵,一个重要目标是维持可供选任的基层吏员候选群体。皇帝在继位、灾异、战乱或政治危机后提高其爵级,既是奖赏,也是在稳固地方行政所依靠的人群。
变化发生在东汉明帝以后。笔者统计此后共有三十二次赐爵,其中十一场与皇帝即位、加元服或改元有关,十场与立皇后、立太子或封皇子有关,六场因祥瑞,五场因灾异。赐爵逐渐形成较稳定的礼典程式:天下男子通常受二级,三老、孝悌、力田受三级,遗失爵级记录的流人受一级,鳏寡孤独和贫困者则另赐粮食。
此时的重点不再是选拔吏员,而是区分有爵之民内部的社会层次。三老、孝悌、力田多为官府认可的地方教化人物,通常比“天下男子”多受一级。由于这些人往往来自地方强宗富户,更高爵级又进一步强化了他们在乡里的声望。
真正被塑造的,是“有爵之民”与豪民社会
从现有证据看,秦汉“赐民爵”很难被理解成全民身份升级。秦代授爵主要围绕功劳,西汉赐吏民爵多因具体政治需要,东汉明帝以后才逐渐固定为皇室庆典、祥瑞和灾异中的国家赐典。受赐者主要是已经因功劳或继承而有爵的部分庶民,而不是全体编户男子。
但这并不意味着赐爵无关紧要。恰恰因为爵级曾与田宅、减刑、徭役和任吏资格相连,有限的有爵群体能够比普通无爵者积累更多资源。即使后来爵与做吏的联系减弱,既有土地、家族声望和地方关系仍可能延续。鲁西奇因此提出,与其说赐民爵建立了覆盖全民的“爵制秩序”,不如说它在长期演变中强化了有爵富户,并为两汉尤其东汉豪民社会的崛起提供了基础。
这一结论不应被简化为“豪强完全由爵制造”。土地兼并、官吏辟举、婚姻网络和家族传承同样重要。这真正揭示的是一种更具体的制度机制:皇帝的恩典并未平均落在所有百姓身上,而是不断确认、调整并放大一部分有爵之民的法律资格与地方优势。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