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困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支持】

(2022)最高法民终589号判例中,法院认为:验收标准不明确时,应遵循“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但若承揽人明知定作人有特殊目的(如特定产能)却未尽到说明义务,承揽人亦应担责。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共同聘请专家对成果进行合理性评估,并据此调减报酬。

【刘敬祝律师深度观点】

承揽合同,“技术方案就是法律条款”。我经办过太多因为“差不多就行”而导致的诉讼,结论永远是:模糊就是违约的温床。

在实务中,我建议企业:凡涉及定制化成果的合同,必须将《技术需求规格说明书》作为核心合同附件。不仅要写明要什么,更要写明“测试方法是什么”。如果已经陷入纠纷,别再纠结“好不好用”这种主观词汇,应立即申请将争议技术指标进行“司法鉴定”。在楹庭的办案经验中,我们常通过“反向追偿”策略,证明承揽人未履行“必要说明义务”,从而迫使对方通过折扣结算来结案。记住,成果不达标,合同就有水分。我是专注承揽合同质量纠纷与技术成果确权的楹庭律所刘敬祝律师,更多内容请关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