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发生变动时,孩子跟谁生活,从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人民日报刊发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生父与继母离婚,13岁的女孩连同两个弟妹,全部判归继母抚养。
"亲生的"输给了"后妈",很多人直呼意外。但从法律视角看,这份判决恰恰精准诠释了《民法典》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制度设计。
一、案件始末
2017年底,宁先生离婚后,把5岁的女儿小宁寄养在亲戚家。2018年初,他与潘女士再婚,将小宁接回共同生活。潘女士婚后又生育一儿一女,但始终把小宁当亲生女儿照料。
此后宁先生沉迷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家庭经济濒临崩溃;他与潘女士频繁激烈冲突,对小宁随意打骂,还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25年6月,潘女士带三个孩子搬离住所并起诉离婚,请求三个孩子均由自己抚养。宁先生坚决反对:"小宁是我亲生的,得跟我。"
承办法官单独询问小宁,13岁的她明确表示:"我要跟'妈妈'在一起。"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三个孩子均随潘女士生活;宁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法律解析:继母凭什么与生父"平起平坐"?
核心在于"拟制血亲"制度。
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两类:因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和因法律拟制形成的拟制血亲。《民法典》第1072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认定是否"受其抚养教育",2025年2月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8条给出了标准: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
小宁随潘女士生活七年余,潘女士承担了主要抚养教育责任——拟制血亲成立。此时继母与生父在抚养权问题上法律地位平等。
抚养权归属,则适用《民法典》第1084条: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生父赌博失职是显著减分项,继母长期尽责,加上小宁本人的明确选择和"手足不分离"的考量,判决结果水到渠成。
三、两个高频疑问,最新判例都有答案
疑问一:离婚时,继父母能要求"补偿"多年抚养支出吗?
不能。2026年7月,湖南涟源法院审结一案:男方乙与女方甲2012年登记结婚,甲与前夫所生之子丙随两人共同生活直至成年,期间还将户籍迁至乙名下并改姓随乙。感情破裂后甲两次起诉离婚,第二次法院准予。庭审中乙提出:自己多年抚养继子,要求甲补偿相应费用。法院驳回,理由是——乙与继子长期共同生活、全程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已构成拟制血亲;形成拟制血亲后,抚养未成年继子女是继父母的法定义务,而非自愿赠与或有偿付出,不存在返还或补偿的法律基础。该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已生效。
疑问二:那继父母岂不是"白养"了?
不是。法律的对价安排是赡养义务。曾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成年后对年老的继父母负有法定赡养责任,这是《民法典》第26条、第1067条与第1072条联动适用的结果。河南封丘法院2026年5月的判决即是例证:范某2001年与封某之父结婚时,继子封某年仅14岁,范某将其抚养成人并操办婚事;如今范某已75岁,年老多病、医疗支出增加,法院判决曾受其抚养的继子与范某三名亲生子女共同分担赡养义务,继子每月支付赡养费365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养育之恩,法律记账的方式不是离婚时"报销",而是年老时"赡养"。
此外,《解释(二)》第19条还明确:再婚婚姻解除后,一方主张解除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收养关系或继子女仍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除外;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母,仍可请求曾受其抚养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曾虐待、遗弃继子女的除外)。
四、给再婚家庭的实务提醒
- 再婚前明确抚养安排:孩子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承担,提前书面约定,减少日后争议;
- 注意"抚养教育事实"的形成:共同生活、出钱出力即可能构成拟制血亲,权利义务随之而来,再婚双方在缔结婚姻之前都应对此有清醒、完整的预期;
- 保留抚养付出的证据:缴费记录、陪护记录、家校联系记录等,是抚养权争议中的关键证据;
- 孩子的意愿很重要: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是法院的重要考量,法官通常会单独询问以排除干扰,日常真实的情感投入远胜过任何庭审技巧和临时"辅导";
- 受抚养长大的继子女:请记得赡养义务不因"没有血缘"而免除,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也是最基本的人伦底线;若继父母年老后生活困难而拒绝赡养,可能面临诉讼并被强制执行。
结语
这起案件之所以获得舆论普遍认可,是因为它回答了一个朴素的问题:**什么才是父母?**法律给出的答案是——履行抚养教育责任的人。血缘决定了孩子从哪里来,责任决定了孩子和谁走。无论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唯有尽责担当,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案例来源:人民日报2026年7月23日第14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公开信息,人物均为化名。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关键词:继母抚养权、拟制血亲、民法典1072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8条、继子女赡养、再婚家庭法律风险、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夏燕峰律师| 复旦大学硕士 |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近20年执业经验,领衔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专注刑事辩护与合规、公司治理与股权纠纷、建设工程与债权债务、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及婚姻家事纠纷。擅长从复杂证据链与前沿判例中寻找突破口,坚持“证据优先、个案裁量”,以专业实力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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