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少用人单位组建工作微信群
用于发布通知、布置工作
甚至还在群里发布规章制度
那么,通过这种形式发布的规章制度
是否有效?
近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认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在微信群公示的规章制度,构成旷工。
基本案情
雷某是某船务运输公司员工,签订最新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工作岗位为文员,工作地点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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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6日,该公司通过微信工作群发布《考勤制度》,并告知公示15天,到期自动执行该制度。制度规定工作时间内不在工作岗位则视为旷工;1个月内连续2日或累计3日旷工属于严重违纪,可予以除名、辞退。
2023年11月24日,该公司向雷某发送书面通知,申明其一直未按管理人员要求到指定地点上班,要求其立即按《考勤制度》回到某办事处办公室岗位上班。雷某收到通知后,仍未返回办公室,继续在码头工作。2023年12月19日,该公司以雷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考勤制度》”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发放旷工期间工资。
雷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其工作地点长期在码头,要求该公司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12月19日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驳回其全部请求。
雷某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定,仅要求将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未限定具体形式。该公司通过微信工作群公示并给予15天意见期,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也无证据显示劳动者曾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再者,该公司大部分员工属于船员,因此就重大事项包括制度征求意见稿在微信群里面进行发布具有一定合理性,因此该《考勤制度》合法有效,可作为用工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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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2023年3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办公室”。2023年11月24日该公司书面通知雷某回某办事处上班,是对合同约定工作地点的重申。雷某主张长期在码头工作,但劳动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职地点不一致时,应以书面约定为准,除非双方通过协商一致或长期履行达成变更工作地点的合意。在公司明确要求返岗的情况下,雷某应先履行考勤义务,再通过正当程序协商工作地点,其拒不返岗的行为,构成对《考勤制度》的违反,可认定雷某存在无故旷工。
综上,新会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雷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您
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优先采用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全体职工协商等方式履行民主程序,若因行业特性无法线下集中的,可通过线上工作群等便捷方式公示并告知异议渠道,确保每位员工收悉制度信息,留存好公示、征求意见的相关记录,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制度无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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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若对规章制度内容、工作地点调整有异议,应通过书面沟通、工会反馈等正当途径表达诉求,切勿以消极拒不到岗的方式对抗管理,否则可能被视为违反劳动纪律,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来源:新会区法院
排版:谭年安
编辑:古慧琳
审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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