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陈宇
一只售价7.9元的透明手机壳,因为商品标题写有“荣耀80/70/60”等字样,让已经关店的经营者面临38万元索赔。舆论争论的是,大企业是否在借商标维权“收割”小商户;法院真正要审的却是两个问题:“荣耀”是在说明手机壳适配什么机型,还是在标识商品来源;即便构成侵权,38万元又有没有真实销量、侵权获利、主观恶意和合理开支作为支撑。
我们的判断是:本案既不是当然不侵权,也远非当然应赔38万元。真正决定结果的,是“使用方式、混淆可能与真实交易数据”构成的证据链。
商标是否侵权,看的是混淆,赔偿数额高低,看的是证据。
一、同一个案件,存在两套完全不同的叙事
公众看到的,是一组极具冲击力的数字:一边是7.9元包邮的手机壳、30多元实际成交额、每月四五千元的快递收入;另一边是38万元索赔、专业法务团队和数百起司法案件。
但法庭不会按照双方的经济体量分配对错。
在法律上,这个案件首先要被拆成四个相互独立的问题:
第一,荣耀是否拥有覆盖相关商品的有效注册商标权。
第二,店铺在标题、型号选项和搜索页面中使用“荣耀”,究竟是在说明适配对象,还是在把“荣耀”当作商品品牌使用。
第三,这种使用是否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手机壳由荣耀生产、授权或者与荣耀存在特定联系。
第四,即便认定侵权,真实成交量、获利、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和维权成本究竟是多少。
这里最容易出现的误区是:经营者认为“手机壳上没有印荣耀Logo,所以肯定不侵权”;权利人则可能认为“标题中出现了荣耀,所以当然侵权”。
这两种说法都过于绝对。
现行《商标法》所说的商标使用,不仅包括把标志印在商品和包装上,也包括将标志用于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活动,以识别商品来源。因此,电商标题、搜索结果、型号选项和详情页都可能成为商标使用的载体。与此同时,只有当相关标志实际承担了识别来源的功能,才进入商标侵权判断;并不是商业页面中每一次提及他人品牌都当然违法。
所以,本案真正的起点不是页面里有没有“荣耀”两个字。
而是消费者看到这两个字时,理解的是“这款壳适合荣耀手机”,还是“这款壳来自荣耀或者得到荣耀授权”?
二、“荣耀”是在说明型号,还是在说明来源
手机壳、充电器、滤芯、汽车配件、打印机墨盒等兼容性产品,有一个无法回避的商业现实:经营者必须告诉消费者,产品适配哪个品牌、哪个型号。
一个经营者可以卖“适用于荣耀80的手机壳”,却很难完全不提“荣耀”而准确完成交易。假如法律禁止一切品牌名称的指示性使用,消费者将无法搜索,兼容配件经营者也无法正常描述商品。
但是,必要说明不等于无限使用。
判断是否属于正当的适配说明,可以用四个问题来检验。
1.使用是否确有必要
手机壳必须与特定机型精确匹配,“荣耀80”“荣耀70”等内容具有明确的信息功能。消费者搜索“荣耀手机壳”,也可能只是想找“适配荣耀手机的壳”,而不是寻找荣耀官方生产的手机壳。这一点对经营者有利。
2.使用是否控制在必要限度内
“适用于荣耀80的第三方透明手机壳”和“荣耀80手机壳”,在日常语言中可能相近,在商标法上却并不完全相同。
前者主动说明了兼容关系;后者将品牌放在标题首部,可能留下商品来源上的暧昧空间。
如果“荣耀”被反复、突出、放大使用,甚至大于经营者自己的品牌或者店铺标识,法院就更可能认为经营者不只是传递型号信息,而是在利用品牌完成引流。
3.页面是否主动切断了授权联想
法院通常不会孤立地看七八个字,而会看完整交易场景:店铺名称是什么?是否标注自有品牌?商品图片上有没有荣耀标识?是否出现“官方”“原装”“正品”“授权”“专供”等表述?是否设置了足以识别第三方来源的店铺信息?消费者评价中是否出现对官方身份的误认?
本案手机壳本身没有图案、文字和标识,这对经营者是重要事实,但不是决定性事实。假如标题、店铺装修和交易页面整体仍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系,产品本身没有Logo也不足以当然排除侵权。
4.所谓“搜索第一名”是谁造成的
起诉材料称,在平台搜索“荣耀手机壳”时,涉案链接位于结果首位。但“排在第一位”本身不等于经营者具有第一位程度的恶意。
搜索排序可能受到标题、销量、付费推广、个性化推荐、用户历史记录、地域、搜索时间和平台算法等多种因素影响。要把搜索排名作为侵权恶意或者不当引流的证据,至少需要进一步查清:
这是自然排序还是付费竞价?
经营者是否购买过品牌关键词推广?
取证账户是否具有个性化搜索历史?
相同关键词在不同时间、不同账号下结果是否一致?
一张搜索截图可以证明某个时点出现了某种页面,却未必能够单独证明经营者操纵了排名,更不能直接证明其卖出了多少商品。
商标法保护的不是品牌对一个词的绝对占有,而是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识别秩序;合理使用允许经营者说明“给谁用”,但不允许经营者暗示“谁生产、谁授权”。
三、2026年新《商标法》,已经把这道边界写进了法条
本案发生在一个非常特殊的时间节点。
2026年6月26日,新修订的《商标法》已经公布,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仅为指示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而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容易导致混淆的除外。
这条规定几乎就是为“适用于某品牌的配件”“专修某品牌汽车”“兼容某品牌设备”等市场场景量身设计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解读也明确指出,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入法,是为了允许经营者传递真实、必要的兼容信息,同时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最终边界。
但必须注意:涉案经营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新条文不能被简单当作一张可以直接、自动免除既往责任的“通行证”,其直接适用仍受法律时间效力规则约束。
不过,这一立法变化至少说明了一点:法律并不打算把所有品牌名称都变成兼容配件商不得触碰的禁区。未来的核心标准,将更加明确地集中在“使用目的是否真实、使用程度是否必要、整体页面是否容易混淆”三个方面。
换句话说,给手机壳标题加上“适用于”三个字,不是魔法护身符;但省略这三个字,又确实可能使本来可以清楚表达的兼容关系变得含混。
四、“同行都这么写”和“为什么不先警告”,法律上分别能证明什么
这两个问题最能引起公众共鸣,也最容易在法庭上被误用。
“同行都这么写”,不是免责理由
行业惯例的价值在于,它可以帮助法院判断消费者通常如何理解相关表述,以及经营者是否有现实必要使用品牌名称。
但行业惯例不能把违法行为变成合法行为。
假如某种写法长期被消费者理解为“适配某品牌”,它可能支持经营者的正当使用抗辩;假如行业长期普遍存在标题蹭品牌、伪造销量或者模糊授权关系的现象,“大家都这么做”反而不能成为继续实施的理由。
因此,正确的说法不是:同行都这样写,所以我不侵权。
而应当是:同行业普遍采用这种方式,是因为消费者必须据此识别适配对象;从完整页面看,消费者也不会将第三方商品误认为品牌官方商品。
前一种是从众抗辩,后一种才是法律抗辩。
没有事先投诉或发律师函,不意味着起诉违法
权利人没有必须先进行平台投诉、发送律师函或者给予整改期,才能向法院起诉的法定义务。商标侵权发生争议后,权利人可以协商,也可以直接起诉或请求行政机关处理。
所以,“荣耀没有先警告”不能直接推出“荣耀恶意诉讼”,更不能据此认定其无权起诉。
但是,没有警告并非完全没有法律意义。
它会影响法院对经营者主观恶意程度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将“经权利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侵权”列为可以初步认定故意侵权的典型情形之一。换言之,收到明确通知后仍继续经营,往往比从未收到通知、首次被诉的主观恶性更高。
如果报道披露属实,店铺在收到起诉材料前已经停业、商品已经下架,且此前未收到过侵权通知,那么在没有其他严重事实的情况下,要进一步证明其属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难度通常会高于反复侵权、收到警告后继续销售的案件。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不侵权,只意味着:普通侵权和应受重罚的恶意侵权,是两个不同层级的问题。
同样,权利人发起多起诉讼,也不能仅凭案件数量就被定性为权利滥用。批量维权可以是集中打击真实侵权,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异化为过度索赔。二者的分界不在“起诉了多少家”,而在是否具有真实权利基础、是否如实陈述基本事实、是否合理计算损害,以及是否利用诉讼制造与实际侵害明显不成比例的压力。现行《商标法》已经规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五、38万元索赔,最难跨过的不是同情关,而是证据关
公众很容易把“38万元”理解成经营者已经背上的债务。实际上,它目前只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既可能全部支持,也可能部分支持,还可能在认定不侵权后全部驳回。
按照现行《商标法》,侵权赔偿通常依次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这些都难以确定时,法院可以在法定范围内酌定赔偿。只有达到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程度,才可能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合理维权开支可以计入赔偿。
本案中,赔偿争议的真正爆点,是两个彼此冲突的销量数字:页面显示“全网已拼102万件”;经营者则称只有7单,其中2单退款,实际成交额仅30多元,并承认店铺存在刷单。
这不是简单地在102万和7之间选一个数字,而是必须查清每一个数字究竟代表什么。
“全网已拼102万件”是该店铺、该链接的实际付款订单,还是平台按同类商品、历史链接、多个型号合并展示的数据?其中有多少订单发生在涉案商标使用期间?有多少订单属于荣耀型号,多少属于其他品牌或者其他型号?订单是否真实付款,是否退款,是否实际发货,平台是否完成结算?经营者所说的7单,是全部订单、有效订单,还是其自行筛选后的数据?
这些问题不能靠采访中的口头陈述解决,最有价值的是平台保存的原始电子数据。
一张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证据表
《商标法》同时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相关账簿和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交;拒不提交或者提交虚假资料,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已有证据确定赔偿。
这意味着,经营者不能只说“平台数字是假的”,却不提交后台数据、支付流水、退款记录和物流信息。而“刷单”的自认尤其危险。刷单可能说明展示销量并不等于真实销量,但它同时会削弱经营者陈述和自行制作数据的可信度。法院可能追问:既然页面数字经过人为操纵,为什么应当相信目前提交的7单记录是完整、真实的?
因此,最稳妥的做法不是继续围绕“102万还是7单”进行口水争论,而是申请法院向平台调取:链接创建和修改记录、完整SKU订单、支付退款数据、物流发货记录、平台结算单、推广投放记录及销量字段的技术含义。
经营者可以证明平台销量不等于真实销量,但不能一面承认数据被人为操纵,一面拒绝交出能够还原真实交易的数据。
还要特别强调,7.9元是销售价格,不是侵权利润。计算获利时,通常还需核对进货成本、运费、平台费用、退款、促销费用,以及涉案商标对交易机会的实际贡献。不能因为售价低就当然认为没有损害,也不能将页面上的展示销量直接乘以售价,机械地当作侵权获利。
同样,经营者家庭困难、收入较低,值得社会同情,却不是判断是否侵权的法定要件。它可能影响调解、分期履行和实际执行安排,但不能替代对权利、行为和证据的审查。
贫困不是免责事由,企业规模也不是胜诉理由。法律最终必须回到同一把尺子:行为是否越界,损害是否被证明。
六、按照目前披露的信息,案件可能出现三种结果
第一种:认定属于指示性、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如果法院认为消费者看到标题时,只会理解为“适配荣耀手机的第三方手机壳”,完整页面又不存在官方、原装、授权等暗示,并且“荣耀”的使用没有超过说明型号的必要限度,法院可能认定其没有发挥识别手机壳来源的商标功能,从而驳回侵权请求。
这种结果的关键不是手机壳上没有Logo,而是整体交易场景没有制造来源混淆。
第二种:认定构成侵权,但赔偿明显低于38万元
如果法院认为将“荣耀”置于标题首部、未标注“适用于”且缺乏清晰的第三方来源标识,已经超过必要说明的边界,但平台数据又证明实际销售极少,经营者未收到过警告、没有反复侵权,也未使用荣耀标识或假称官方授权,那么案件更可能落入“存在不规范使用,但侵害规模和恶性有限”的区间。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支持停止侵权及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但不会机械支持38万元。
第三种:平台数据证实大规模经营,赔偿显著提高
如果后续调取的数据表明,涉案链接长期、大量成交,荣耀相关型号销量明显高于经营者所称数字,经营者还购买过品牌关键词推广、设置多个类似链接,或者存在“官方”“正品”“授权”等误导性宣传,那么案件性质会明显改变。
届时,页面显示销量、经营者陈述不实和拒不提交完整账簿,都可能共同推高赔偿。
仅依据目前报道披露的事实,我们认为最现实的争议空间主要位于前两种结果之间:要么法院认定这是适配关系的必要说明;要么法院认为标题写法存在越界,但赔偿应当按照真实经营规模大幅压缩。
38万元获得全额支持,需要比现有报道更完整、更有说服力的销量、获利、混淆和主观恶意证据。相反,经营者要实现完全免责,也不能只依靠“东西上没有Logo”和“我很困难”,而必须正面解释标题结构、搜索引流和消费者认知。
七、这场争议暴露的,不只是一个商户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件真正值得关注的地方,在于它揭示了兼容配件行业长期存在的治理空白。
对小微经营者而言,风险不在“提到了品牌”,而在“故意保持暧昧”
大量经营者没有注册自己的品牌,也不在标题中明确标注“适用于”“兼容”“第三方配件”,而是把知名品牌放在标题最显眼的位置。
这种做法可能确实来自字符限制和搜索习惯,但它同时把经营者置于一个极为被动的位置:一旦被诉,只能靠法官从整体页面中推断其真实目的。
最便宜的合规措施,往往只是把兼容关系写清楚。
对品牌企业而言,依法维权不等于只能选择最高强度的手段
品牌企业有责任阻止假冒、虚假授权和恶意引流,否则商标识别力会被不断稀释。
但不同侵权形态应当对应不同的治理强度。
对于商品本身印有假Logo、伪造授权、反复侵权、规模化售假的经营者,诉讼和惩罚性赔偿具有充分正当性;对于首次发现、商品本身无标识、争议主要集中于兼容性标题的小商户,平台通知、限期修改、证据固定、分级和解可能更有利于实现低成本、成比例的治理。
这不是法律强制要求权利人必须先警告,而是企业应当考虑的社会治理和品牌声誉问题。
对平台而言,不能把合规成本全部留给不懂法的商户
平台完全可以建立更清晰的结构化字段:将“商品品牌”和“适配品牌”分开填写;对第三方配件自动增加“适用于”“兼容”提示;对官方、自营、授权和第三方商品设置清楚标识;解释“全网已拼”等销量字段的统计口径;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可导出、可核验的订单和标题修改记录。
当平台的搜索机制鼓励商户把品牌词塞进标题,而争议发生后又无法迅速还原销量和推广路径时,平台实际上放大了侵权风险与诉讼成本。
八、当事人现在最应当做什么
对经营者:先抢救证据,再谈委屈
第一,立即完整导出涉案链接的创建时间、每次标题修改记录、SKU设置、全部订单、退款、支付、结算、物流、推广和客服记录,不要只截取有利部分。
第二,保留商品实物、进货凭证、库存记录、供应商信息及历史店铺页面,证明商品本身是否使用了涉案标识。
第三,书面申请法院向平台调查取证;存在数据可能被覆盖、删除风险的,及时申请证据保全。
第四,按照“权利范围、商标性使用、混淆可能、实际规模、主观恶意、合理开支”的顺序组织答辩,而不是反复强调自己收入低、孩子小、店铺已倒闭。
第五,今后销售兼容产品,应采用“自有品牌、适用于某品牌某型号、第三方配件”的清晰标题,不使用他人Logo,不出现“官方、原装、正品、授权”等未经证实的表述,也不要购买容易制造官方联想的品牌关键词广告。
需要提醒的是,写上“适用于”只能显著降低风险,不能自动排除风险。如果页面其他位置仍然突出使用品牌标志、模仿官方装修或者暗示授权,整体上仍可能构成混淆。
对品牌企业:把侵权证据与赔偿数字真正连接起来
品牌方应当首先明确涉案商标的核定范围,证明其覆盖手机壳或相关类似商品;其次保存完整页面和实物,而不是只截取标题中的品牌词;再次通过平台原始数据区分展示销量、真实付款、退款和结算,不能把含义不明的“全网已拼”直接等同于涉案经营者的真实成交。
对于批量案件,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费还应说明如何在不同案件间合理分摊,避免相同成本在多个案件中重复主张。
最重要的是,将三类行为区分开来:正常说明兼容关系;写法不规范、存在一定混淆风险;假冒官方、伪造授权、规模化攀附品牌。
只有分级治理,才能同时保护商标和维权本身的公信力。
对平台和治理部门:让“兼容关系”从灰色表达变成标准字段
平台应当提供统一的兼容性标注模板、明确的官方与第三方商品标识、可核验的销量口径,以及标准化的电子证据提交接口。
对于集中出现的类型化纠纷,法院、行业协会和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示范案件、诉前调解和合规指引,形成相对统一的标题规范与赔偿尺度,避免同类小商户在信息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逐个承担高昂试错成本。
结语:法律要保护品牌,也要给真实信息留下表达空间
这起案件最不应当被简化成“大企业欺负小人物”,也不能被简化成“小商户不懂法就可以免责”。
荣耀有权保护其商标,不需要因为对方经营困难就放弃权利;经营者也有权准确告诉消费者,其产品适配荣耀手机,不应因为提到了品牌名称就当然成为侵权者。
真正公平的边界只有一条:允许经营者准确、克制地说明兼容关系,禁止任何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来自官方、属于原装或者已经获得授权的表达。
陈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法学学士,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领域,深耕重大、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代理了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终审的一系列重大案件,并取得有利结果。在金融与资管争议领域,陈宇律师曾代理多起标的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包括证券质押式回购、信托与资管纠纷、保证合同及债权转让争议等,案件标的总额达百亿元,并在多起案件中实现胜诉、改判或通过和解方式达成客户商业目标;在股权投资与公司治理领域,成功处理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及控制权争夺等系列纠纷,具备从交易结构到诉讼攻防的全链条争议解决能力;在房地产及建设工程领域,代理多起合作开发、商品房预售及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备复杂项目风险拆解与争点聚焦能力;在跨境交易及商事合同领域亦积累了丰富经验,能够应对多法域背景下的争议解决需求。此外,陈宇律师兼任民革北京市委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东城统战智库专家等社会职务,多篇论文在国家级及省市级专业评选中获奖,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与实务结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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