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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千龙网)
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近些年,商标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商标法如何应对?为适应新商标法,企业应如何规范商标管理?对此,千龙网发现新商学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宋天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彭佳妤。
直击恶意抢注、占而不用
恶意诉讼等顽疾
千龙网发现新商学:面对市场上某些企业恶意抢注商标、批量囤积商标顽疾,新商标法如何堵住漏洞?企业将如何调整注册策略?
宋天一:新法针对企业囤标行为的审查规则更细化。新法第十九条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商标的,不予注册。同时,新法第二十四条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修改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合法权益”,从“权利”扩展到“权益”,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包装装潢等市场可识别要素提供了更明确的商标法保护依据。
企业需要重新评估防御性注册策略。新法并未禁止防御性注册本身,关键在于评估商标注册与企业需求的关联性。建议将商标规划划分为核心层、关联防御层和业务储备层三个层次:核心层应尽量注册,关联防御层评估与主营业务的关联性,业务储备层结合未来发展方向布局。
彭佳妤: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将从源头被拦截。新法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
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审理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确实存在被告抗辩原告恶意抢注商标、滥用商标权提起恶意诉讼的情形。原来的“事后纠错”模式下,往往要等注册完成,甚至衍生出侵权诉讼后,才可能通过相应程序对其效力进行否定性评价。即便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也已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应诉。
“事前拦截”从源头上把明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挡在门外,与事后的司法认定、恶意反赔等制度形成完整的治理链条,整体压缩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生存空间。
千龙网发现新商学:对于注册后长期闲置、占而不用的“僵尸商标”,新法如何有效清理?企业如何避免这一问题?
宋天一:对于企业而言,商标使用证据管理需要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储备”。企业应建立商标使用证据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定期留存合同、订单、发票、物流信息、广告投放材料等,能够证明真实、公开、合法使用商标的证据。
对防御性商标等使用频率较低的商标,尤应关注证据储备。依职权撤销目前仍属原则性规定,具体适用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但企业名下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其存续不确定性将显著增加。企业应对这些商标逐一评估保留必要性及使用可能性。
彭佳妤:长期不用的商标将主动被清理。旧法下连续三年不使用、闲置商标撤销须由第三方提出申请。大量长期闲置的“僵尸商标”一直占着注册资源,反而给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人留下操作空间。新法赋予相关行政部门主动撤销权,这相当于商标管理部门主动出手清理存量闲置商标,将长期不使用的“僵尸商标”释放回公共资源池,让真正有使用需求的经营者能更顺畅地注册到合适的商标,从根源上减少因“僵尸商标”卡位而引发的权属争议和侵权纠纷。
千龙网发现新商学:对于商标使用环节易产生误认的行为,新法如何规制?
宋天一:在商标使用环节,易产生误认的商标面临严管。新法第十五条延续并细化了对欺骗性标志的规制,明确“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工艺、原料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类似今麦郎“手打挂面”、白象“多半袋”这类突出工艺、分量暗示的标识,如果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在申请注册和后续使用中都可能面临较高风险。
同时,新法第五十六条首次对误导性商标使用设置了明确的罚则: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千龙网发现新商学:有些企业拿着抢注来的商标批量起诉小商户,恶意诉讼、滥用权利,新法如何予以规制?
宋天一:在商标维权方面,新法增强了商标行政执法手段,为权利人通过行政途径维权提供了更大的制度空间。同时,新法对商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也提出了更严格要求,有助于减少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现象。
彭佳妤:恶意诉讼、滥用权利要被处罚。新法明确,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前“恶意诉讼反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和个别案例中有所体现,此次新法从成文法层面填补了规则空白。滥用商标权利发起恶意诉讼,不仅胜诉无望,还要赔偿对方损失,大大提高了“商标碰瓷”的违法成本,倒逼企业依法理性维权。
侵权案件审理面临两个环节变化
千龙网发现新商学:从审判一线的视角看,新商标法与修订前的商标法核心差异是什么?
彭佳妤:本次修法第一条宗旨条款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前移至首位,强调了要把权利保护作为商标制度的核心出发点和落脚点。我认为核心差异在于新法不是简单地强调“加强权利保护”,而是把权利保护锚定在使用商誉上,让商标资源回归到真实经营的品牌端,从而激活市场的品牌竞争力。
千龙网发现新商学:新商标法施行后,商标侵权案件审判将会有哪些变化?
彭佳妤: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可能面临两个核心环节的变化。此前,只要商标已获注册核准,原告持注册证起诉,法院一般以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状态作为审理基础。
新法施行后,一是在权利合法性审查环节,法院将更审慎地核查涉案商标的注册背景、使用情况;二是在侵权赔偿环节,对于真实使用并已积累市场商誉的商标,法院将加大对故意侵权的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法成本,从裁判层面引导市场尊重合法商标权利。
企业应创新观念、手段等
加强自身商标管理
千龙网发现新商学:对企业商标管理有什么建议?
宋天一:企业应加强商标自查,重点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核查自身包装、电商主页、直播营销及线下经销商、加盟商等环节的商标使用情况,判断是否存在突出使用部分文字、弱化其他部分等误导性情形;二是发现风险后,最稳妥的做法是停止使用。即使可以通过标注澄清说明来消除误导,但误导性商标本身就是通过突出醒目方式发挥作用,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逾期不改正被撤销的风险。
彭佳妤:新法施行后司法审判思路将整体转变,对企业商标使用的真实性和注册的正当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依据新商标法,企业商标管理建议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转变囤证观念。企业要跟上新法的立法导向,及时调整商标管理观念,不要盲目申请囤积超出自身实际经营需要的商标,把精力和资金放在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品牌培育上。
二是做好风险排查。企业要做好事前的商标风险防控,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在先权利检索,避免触碰他人在先权利引发纠纷。对于自身持有的商标也要定期梳理盘点,对不再实际使用的闲置商标,可以主动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注销。
三是树立底线思维。企业要恪守合法边界,遇到商标侵权时,要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不能打着维权的名义进行“商标碰瓷”,更不能明知自身商标权利存在瑕疵,仍然批量起诉真实经营者索要高额赔偿。
四是主动反击抢注。如果企业发现自身经营多年的品牌被他人恶意抢注,也不用消极应对,要及时依法维权。抢注申请阶段可以及时提出异议,就算抢注完成也可以申请宣告无效。现在新法从源头拦截到后端治理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打击恶意抢注的制度链条,积极维权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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