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财税2026年21号公布的发布,离岸信托正式进入纳税时代,当然也不是说以前离岸信托的情况不属于纳税的情况,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定,然后国家也没有相关数据,所以导致对于离岸信托没有进行涉税事务的管理。

但是随着全球CRS数据交换的不断深化,我们国家已经逐步可以掌握,更多的全球涉税信息,那么随着对于各种数据的掌控,以及涉税程序的完善,对于离岸信托进行征税,也是变为了可能。

财税2026年21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离岸信托,居民个人把财产装入信托时,就需要按照对于资产增值的金额缴纳20%的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离岸信托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在持有期间,对于获得的收益,不管离岸信托是否分配,那么都需要,缴纳20%的个税,当然对于财产所转让所得可以弥补亏损,但是亏损不能,向下一年结转。

具体来说“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财产转让收入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而且离岸信托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离岸信托终止或者委托人从居民个人转变成非居民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税。

离岸信托正常终止时,需要以全部离岸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计算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时,可以扣除装入离岸信托资产的原值和合理费用。

另外,如果离岸信托的委托人在离岸信托存续期间改变了国籍,那么在委托人变更国籍的当日视同离岸信托进行了清算。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税,

所以说在以后离岸信托方面,想要免税是不可能了,所以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你成立离岸信托,如果只是为了财产传承,或者规避债务的风险,这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想逃避税收,或者为了更好的向海外转移资产,那么这个条路就走通了,所以以后高净值人群,成立离岸信托时,都需要斟酌一下了,是不是能满足你的要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