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完善内部管控体系,规范对外经营行为,推动司法效能从解决“一件纠纷”延伸到规范“一类经营”,实现长效风险防控,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江门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一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发布案例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破产重整、内部治理、劳动用工、国际贸易纠纷等涉企纠纷类型,充分体现了江门地区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注入强劲司法动能,持续以高质量司法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作为。
此次共发布9个案例,涵盖民事、破产、执行等案件类型。在某建筑公司诉某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法院+住建+综治+N”联动调解机制,创新运用中立评估、案例指引等方式,通过“分阶化解、先行兑付、及时解封”的处理模式,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助力企业快速盘活资产并恢复正常经营。在某皮业公司破产预重整案中,人民法院运用预重整程序精准识别企业核心重整价值,通过协同税务部门推进税务稽查、针对关键堵点进行专项攻坚等方式,帮助困境企业实现价值重塑,成功盘活5000余万元存量资产,稳固百余个就业岗位,有力护航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与产业良性发展。在某新能源公司诉孙某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孙某私自挂失及重新办理公章和银行账户U盾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孙某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明晰法定代表人履职法律边界,重申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忠诚勤勉义务。
今年以来,江门法院严格对标省委、市委及上级法院工作部署,锚定司法服务经济大局,制定服务保障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推出22项精准服务举措,围绕政治统筹引领、产权司法保护、审判质效提升、胜诉权益兑现、纠纷源头化解五大方向精准发力。打造“江法润企”司法服务品牌,开展主题活动月活动主动对接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依托“江法润企”工作室快速响应企业司法诉求,多项涉企司法服务落地见效,以优化司法供给推动企业纾困赋能,涉企司法服务质效实现稳步提升。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审结涉企案件42417件,涉及标的103亿元。
01
依托多元解纷机制,高效化解工程纠纷
——某建筑公司诉某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承接涉案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双方因结算价款、窝工损失、违约金等问题产生重大争议,建筑公司核算工程款共计1.4亿余元,起诉主张各项费用合计6000余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房产公司名下多套房产及银行账户。
处理结果
鹤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价款未经结算,若启动司法鉴定,费用高、周期长,加重企业负担,且保全查封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为降低解纷成本、尽快恢复经营秩序,法院协同运用三项机制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启动中立评估机制,引导双方共同选定第三方专业机构,结合施工资料、行业定额出具专业评估意见,将数千万元争议差额缩减至800万元,规避高额司法鉴定成本。二是启动“法院+住建+综治+N”联动调解机制,联合行业专家、综治调解员现场勘查、专业研判,从法律、行业规范、商业情理多维度突破调解僵局。三是依托示范判例统一认知,向双方释明同类案件裁判规则,稳定当事人预期。最终双方达成分步调解方案,无争议部分1900余万元工程款先行兑付,法院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助力企业恢复经营,剩余争议通过中立评估继续化解,预计节约鉴定成本5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门法院立足善意文明执行、多元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的典型案例。通过创新运用中立评估、部门联动调解、案例指引等多元机制,替代传统繁琐的司法鉴定程序,大幅缩短审理周期、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切实为企业减负纾困。通过“分阶化解、先行兑付、及时解封”的处理模式,最大限度降低司法程序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快速盘活企业资金与资产。同时柔性化解企业商事矛盾,维系市场主体合作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建设工程领域大额、复杂涉企纠纷高效化解提供可复制经验,持续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02
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支持二倍工资差额
——某餐饮公司诉梁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梁某于2023年2月22日入职某餐饮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4月13日,梁某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某餐饮公司以装修期间休息为由,提出下个月再签,梁某表示“好的”。2023年5月16日,某餐饮公司通过微信向梁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梁某表示已经收到劳动合同但需要时间考虑。2023年5月22日,某餐饮公司再次通过微信向梁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梁某回复“收到”。2023年5月27日,某餐饮公司再次催促,梁某未予以回复。后2023年6月28日,梁某向某餐饮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某餐饮公司赔偿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某餐饮公司虽然在梁某首次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以装修期间休息为由延后签订劳动合同,但其理由符合客观事实,且梁某对延后签订劳动合同表示同意。某餐饮公司在装修完毕复工后,于2023年5月16日向梁某首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其后又多次催促梁某签订劳动合同,梁某一直均未与某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知,本案中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梁某。故判决某餐饮公司无需向梁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过错归责原则,厘清了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边界,避免合规经营企业承担不合理用工风险,有利于引导劳动者诚信就业、提振规范用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的信心,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是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企业规范用工的典型示范。
03
法定代表人违规履职侵权,应当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某新能源公司诉孙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孙某曾担任某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是某新能源公司股东某甲公司占股66%的股东。孙某在担任某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自行申请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并通过公司账户向其个人账户、某甲公司及其他公司账户汇款。某新能源公司认为孙某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遂提起诉讼要求孙某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孙某担任某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在明知无权使用公司公章及银行账户U盾,且未取得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挂失及重新办理公司公章和银行账户U盾,并利用重新办理的公章及银行账户U盾擅自从公司账户向其本人账户转账及其他账户转账,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转账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已超出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孙某赔偿某新能源公司经济损失。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法定代表人应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诚、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以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如果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行为,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造成公司损害的,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依法依章履职,既是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履行忠诚、勤勉义务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定代表人自我保护,避免个人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
04
严格把握公司解散条件,杜绝股东滥用司法解散诉权
——郑某、邹某诉某餐饮公司解散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郑某、邹某系某餐饮公司股东,合计持股17%。二人认为自2018年以来公司未召开过合法有效的股东会,相关股东会决议签名系伪造;公司财务不公开、未分红;大股东操纵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分公司已停业注销等,遂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散某餐饮公司。
裁判结果
开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餐饮公司虽在诉讼前两年未召开股东会,但疫情因素有影响,且股东通过微信群处理公司事务;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自行召集股东会,但郑某、邹某未举证曾要求召开;公司仍在正常经营,对外债务已清偿,关闭门店属正常经营决策,不符合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法定解散条件。股东之间的矛盾可通过利润分配、查阅账簿、股权退出等方式解决,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郑某、邹某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进一步明晰公司解散诉讼的法定要件与举证责任,对规制股东滥用诉权、稳定市场主体经营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示范价值。本案厘清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法定标准,明确“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特指公司权力机构运行失灵、陷入经营僵局,并非股东普通矛盾或单纯经营亏损。若公司可正常召开股东会、作出经营决策、对外清偿债务,即不满足解散核心要件。同时,本案确立司法解散“最后救济”原则,明确股东提起解散诉讼前,必须穷尽利润分配、知情权维权、股权回购等内部救济途径,不得直接起诉申请解散公司。本案裁判秉持审慎介入公司内部治理、尊重公司自治的理念,杜绝因股东间纠纷随意解散企业,有效维护企业、员工、债权人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05
知识产权出资存在瑕疵,股东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某混凝土公司诉李某、第三人某科技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由李某发起设立。某混凝土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某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14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判决生效后,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某科技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某混凝土公司遂以李某为被告,某科技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某科技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诉讼中,李某抗辩其已实缴出资,并提交了《专用技术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李某于2023年1月实缴出资135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出资486万元。
处理结果
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专有技术评估报告仅依据其单方权属声明,无客观权属凭证、技术成果佐证;涉案知识产权无证据证明实际投入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实际收益,评估作价依据明显不足。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专有技术已完成权属变更、实际移交至公司,并未真正转化为公司资产。案涉验资报告基于不实评估材料作出,不能作为合法实缴依据。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在未出资范围对某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出资是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盘活无形资产的重要方式,但知识产权实缴必须权属清晰、作价公允、权属完整转移并实际投入经营,严禁虚假出资、形式化出资。本案从专利权的合法性、评估作价的公允性、权属转移的完整性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否定瑕疵出资的效力,压实股东资本充实责任。本案裁判有效规制股东虚假出资、逃避债务行为,强化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规范民营企业出资秩序,提升市场交易安全与商事信用,助力构建诚信规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06
以公正司法增强国际公信力,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土耳其某公司诉江门某公司、黄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土耳其某企业与江门某公司长期存在商事代理合作关系。2021年10月,双方通过邮件明确将涉案皮革化工产品交易排除在原有代理框架之外,并单独签订独立买卖合同,约定由江门公司进口采购境外企业货物,明确货物数量、价款及付款期限,合同未约定司法管辖及适用法律。境外企业依约完成装船发货,完整交付全部单证,江门公司签收货物后未对质量、数量、交付流程提出任何异议,但逾期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境外企业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主张支付货款、逾期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并依据一人公司规则,要求股东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江门某公司辩称本案应属代理关系范畴,主张扣除佣金及垫付费用,但未能提供经双方确认的对账结算凭证;且其未就货物质量、交付等问题提出任何异议。
裁判结果
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在磋商邮件中被明确排除在代理协议之外,且双方单独签订《买卖合同书》,构成独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土耳其某公司已全面履行交货义务,江门某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法院遂判决江门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逾期付款损失及公证认证费、翻译费等维权费用,黄某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以公正司法提升国际司法公信力的典型涉外商事案例。在合同无约定管辖、无明确准据法的前提下,法院严格恪守涉外司法中立原则,准确适用国际商事公约与国内法律规范,依托电子证据精准还原案件事实,不偏袒本地企业、不苛责境外商事主体,为境外投资者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司法救济。同时,本案严格适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规范民营企业财务治理,防范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有力维护跨境贸易诚信秩序,充分展现本地司法的开放、公正与专业,持续提升涉外司法公信力与国际营商吸引力。
07
判后释法促免赔,平衡驰名商标和小微企业利益
——杭州某广告公司诉江门某物流公司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杭州某广告公司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类别为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宣传推广,已具备极高市场知名度与行业影响力,属于具有较高商誉的知名商标。江门某物流公司曾用企业名称“一六八八”、注册域名“kp1688.com”并使用标识“”,开展物流配套服务。杭州某广告公司主张江门某物流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及削弱该商标显著性,诉至法院要求江门某物流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万元。
裁判结果
江门中院审理认为,杭州某广告公司涉案商标经过长期运营已形成广泛市场影响力,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可给予跨类司法保护。“1688”经过权利人多年使用而赋予强识别性,江门某物流公司使用“1688”作为诸多标识中的主要识别部分,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服务来源,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江门某物流公司的经营规模极小且侵权情节较轻,其在诉讼中主动更换企业名称,关闭运营网站,法院综合认定江门某物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经法院进一步释法说理,杭州某广告公司同意免除侵权人支付5万元的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意味着其因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和卓越的商誉,而受到法律更高程度、更全面的保护。与普通注册商标相比,其保护范围扩大至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本案是江门法院首个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对长期宣传使用、行业知名度高的电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明确纯数字商标的侵权判定标准,遏制物流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不正当攀附商誉行为,同时判后促成免赔,既震慑侵权行为,又体恤企业经营生存困境,平衡了本地小微企业利益。体现人民法院在当今社会经济环境下主动担当,以平等保护的司法审判理念,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08
适用强制管理执行方式,稳妥盘活大型商业抵押物
——某综合体强制管理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广州某银行江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江门某广场物管公司、广东某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江门中院生效判决,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6亿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并申请拍卖处置抵押物某大型综合体。
处理结果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对涉案抵押物进行调查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上述综合体经一拍、二拍均流拍,被执行人与实际运营该综合体的A物业管理公司又拒绝将租金收益提交至法院,后申请人以其权益受损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不再变卖且强制接管上述综合体。
鉴于被执行人及物业管理公司拒不配合提取租金收益,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将上述综合体交付申请人强制管理2年。目前,物业管理公司交接已经平稳过渡,综合体的中小商户均正常营业。2026年1月,因本案债务未清偿完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江门中院决定延长强制管理期一年。
典型意义
这是江门地区首例强制管理执行案件,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推动申请人顺利接管被执行人名下的大型综合体,是法院创新大宗资产执行模式、破解大额债权执行难的有益探索。本案摒弃“一拍了之”的传统执行思路,依托府院联动、执行协同机制,在司法拍卖受阻的情况下,依法适用强制管理制度,既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胜诉权益,又避免大型综合体闲置贬值、商户停业受损,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案件办理兼顾司法效果、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与社会稳定,为大型疑难综合体、涉众经营性资产的高效处置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经验。
09
预重整精准赋能,助力困境企业实现价值重塑
——某皮业公司破产预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皮业公司是皮革行业链核心源头企业,主营毛皮制革的生产供应,直接服务下游数十家皮革加工和制品应用企业,企业拥有价值约5000万元的厂房与成熟生产设备,其持有的核心资产排污许可证属于区域稀缺行业资源。自2020年以来,该公司业务受疫情、国际货运塞港的影响而无法正常运作,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超过2亿元的到期巨额债务,其资产账户被多地法院实施多轮查封冻结,长期拖欠员工薪资,劳资矛盾愈发突出。债权人遂向江门中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
处理结果
江门中院依法受理债权人对某皮业公司的预重整申请,并指定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推进过程中,初期意向投资人突发资金问题退出,法院迅速指导管理人多方对接筛选,成功敲定优质新投资方。后续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税务稽查,法院立即联动税务部门专项攻坚,推进稽查事项的依法快速办理,依法核定涉税债权并纳入重整债务。在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阶段,持最大金额金融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因清偿方案不达预期,在首次表决中投出了反对票,导致程序再次陷入僵局。
法院经审慎研判后依法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并在重整过程中,与破产管理人针对关键债权人展开大量专项沟通工作,反复论证重整成功对其债权实现的优势以及重整失败可能导致其债权遭受不可逆转的重大损失。与此同时,法院指导管理人落实稳生产、保民生举措,全程保障百余名职工工资、社保足额缴纳,企业持续维持60%的基础产能,通过管理优化提升生产效率,并实现重整期间安全生产零事故。企业展现出的勃勃生机,成功吸引新的战略投资人。最终,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江门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门法院对困境企业进行分级救治的成功范例。运用预重整程序精准识别企业核心重整价值,通过规范的管理人监管维系企业经营,协同税务部门处置涉税问题,多次与担保债权人协商,成功实现稀缺行业资源的价值重塑。该案成功实现保就业、稳产业、惠民生的多重目的,既彰显了破产审判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担当,也向社会传递了司法保护困境企业、助力产业良性发展的积极信号,为困境企业司法挽救、资产价值重塑提供了优质实践样本。
来源:审管办
排版:谭年安
编辑:古慧琳
审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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